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的流程有哪些?
不良资产处置门道——收“包”的一般流程
当前,不良资产已成为一片广阔的投资“蓝海”,越来越多的玩家蜂拥而上挤进市场,争夺银行不良资产包,以期待获得一波不错的收益,并试图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
众所周知,不良资产处置囊括收包和处置两大环节。所谓收包,就是投资者与金融企业、AMC等资产持有者接洽和谈判,购买不良资产包的整个过程。那么,收“包”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本期银资课堂就这个问题将做详细介绍。
一、信息筛选
这是投资者购买债权的第一步。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为保守商业秘密或出于其他目的,有意不详尽披露项目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得到的基本上都是碎片化的信息,难以掌握资产包的详细资料。
投资者获得信息之后,需要根据其投资动机和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自身资金及团队承受能力,以及拥有的人脉圈子,从纷繁庞杂的信息中过滤、筛选切合自身需求的项目,初步判断投资的目标。
二、尽职调查
这是整个收“包”过程最关键的一步。无论是投资者自己发现,还是别人推荐的项目,基于风险防范、考虑报价、预计回报、回收周期及投资决策等各方面的需求,必须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尽调的内容通常包括:债权债务的数额和效力、债权是否存在瑕疵(有无其他诉讼和刑事案件情况)、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抵押物和担保情况、抵押物变现能力及流动性问题等等。
“尽职调查是核心,它决定着资产包的定价和风险。但前期尽调工作非常辛苦,工作量很大,专业性非常强,还要投入大量的资源,一定要有专业团队跟进才行。”银资网CEO项伟建表示。
三、估值定价
在做完尽职调查后,要对资产包进行定价。投资者需要通过分析市场情况,了解市场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以及资产包在市场上的平均价值水平,再结合自身的尽职调查结果,对每笔债权进行逐一定价。
“一般来说,定价不能太保守,也不能太激进。太保守的话,报价低,标的竞不上;太激进的话,自己容易摊上风险,也赚不了多少钱。”项伟建认为。
四、购买债权
在购买方式上,投资者可以直接向金融企业或AMC协议受让资产包;也可以找其他民间投资机构购买债权,即所谓的“二手包”。除此之外,就只能通过拍卖、竞价、竞标等公开途径才能受让债权。
投资者与金融企业、AMC以及民间投资机构洽谈购包事宜,必定会涉及谈判的过程,最终能否以投资者想要的价格达成交易,还要看投资者博弈的能力。
购得资产包之后,就到了处置环节,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自己清收、拍卖等方式处置变现,也可以分包卖给其他服务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多种多样,需要投资者审时度势,灵活经营,才能从中获利。
清申案件是什么案件
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如何处理未予明文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具有相似性,本案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亦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于民法的条例有哪些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废止]
2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6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文版)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29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0 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33 贷款通则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41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45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46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47 个体工商户条例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5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56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57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58 最低工资规定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2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6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64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6 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7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68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71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7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74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75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77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8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4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6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87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95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96 工伤认定办法
97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02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05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06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0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09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1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112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113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7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2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126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28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30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33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7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138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139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140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141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1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3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44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145 总会计师条例
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47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148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49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5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1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159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6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1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6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64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165 物业管理条例
166 军队银行帐户和存款管理规定
1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
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170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PRC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17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174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175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176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177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
178 婚姻登记条例
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18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1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1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186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87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88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4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195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1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1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199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200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20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03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5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6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9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10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211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1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16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21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25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28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30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32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234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35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36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237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239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240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41 储蓄管理条例
2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4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45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46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247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248 拍卖管理办法
249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5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5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54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7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258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259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260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26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26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268 典当管理办法
2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7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71 企业财务通则
27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7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75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76 失业保险条例
277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78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7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2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4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85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86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87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88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89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9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292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9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2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96 基金会管理条例
297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00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0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304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305 二手车交易规范
30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07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RC
308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309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310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13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31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31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31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18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319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20 彩票管理条例
32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322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323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324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325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326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327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328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329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30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3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33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334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35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33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337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38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339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4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341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342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43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344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345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346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347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348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349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35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351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352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53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3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56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有什么区别?
(1)清算前提的不同。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可见,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因为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可抵债,所以强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十分明晰,法律基本不对企业原来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干涉。而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目的就在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破产法》对债务人资产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例如,根据《破产法》第31条及第32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在进入破产清算之前所进行的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资产处分行为。这是破产清算区别于强制清算所独有的制度设置,管理人一旦行使该等权利,则有可能令债务人最终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得以增加。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组成债权人会议积极地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指定,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债权更好地实现。(3)适用法律的不同。强制清算主要适用《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4)除债权人之外清算申请主体的不同。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除了债权人之外,股东也可以申请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将股东作为清算申请主体,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除债权人之外,债务人也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同样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5)清算组织的不同。强制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中介机构派员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破产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组成,可以由具有管理人资质的个人组成,也可以由清算组组成。但是原则上,管理人成员中不应包括股东。(6)对企业财产执行与保全措施的不同。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企业的资产大于负债,所以强制清算的程序的启动不影响企业财产的执行与保全措施。而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进行。这是破产程序中一条非常特别的规定,体现了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向法院申请公司解散诉讼,诉讼费标准是什么?
诉讼费标准按照案件的类型决定。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扩展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参考资料:《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百度百科
强制清算案件规定的时限是多长
股东确定有法律责任的话,可以。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08〕6号)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