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民法典(湖北宜昌法院网)
湖北宜昌一处临街自建房垮塌,公交站点多人被砸伤,倒塌原因是什么呢?
湖北宜昌一处临街自建房垮塌,公交站点多人被砸伤,倒塌的原因可能是长时间没对其进行维修。根据路过的群众介绍,当时正好有一辆公交车停站。小乘客都纷纷的从公交车上下来,此时站牌刚好将一群人全部都给砸中。路过的人看到了此类事情之后,立马拨打了救援电话。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将这些受伤的人及时送往医院,不希望他们有失去性命的现象。还好有热心的群众在,要不然的话后果肯定是不堪设想的。
一名先生当天正去赶往项目工地,因此才目睹了这一幕。发现站台旁边的2楼外墙突然出现了垮塌,因此将男子吓了一跳。楼房其实是自建房,看上去很有一些年代。层楼一共是8间房,女士的腿狠狠的被压住。绿化带里面的树全部都被砸断,先生走得慢一点便也会将自己置身在危险当中。
那些自建房必须要进行及时的维修,要不然的话很可能会出现安全事故。房子居住的久了之后,里面必定会潜在各种各样的危险。需要进行及时的排除,否则的话没有办法对自身的安全进行保障。不能住的房子要进行及时拆迁,哪怕多给一点拆迁款,都不要让人在里面居住。性命是最为重要的,有了补贴之后,大家也会选择快速的搬离。
总的来说坐车的过程当中不要总是低头玩着手机,要学会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要用这种方式才能够保证大家的安全,在危险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及时的撤离。千万不要出现慌乱的现象,越是慌乱越是容易遇到危险。有关部门的人员要及时的去进行走访,把人们生活当中的安全隐患全部都给排除。不能够让此类的事情继续发生,对人们的生活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宜昌民法通则规定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反正安装方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不得代理。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对于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不得代理。
2、《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湖北宜昌农村宅基地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标准在125平方米以内,3人以下的小家庭申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4-5人中等家庭申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而6人以上的大家庭申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宅基地面积标准不仅包含附属用房面积,还有庭院用地。农村宅基地也就是供农村集体成员建筑房屋的用地,村民达到宅基地条件时就可以跟村集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而现在农村都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也就是说一个户口家庭,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在这样的基本条件下具更需要合理使用宅基地了。宅基地是指由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基于法律规定而由农村家庭户占有和使用,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只能以使用权的方式在本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不得擅自买卖或转让,但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乡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规范发展,健全智慧物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并监督其合法有效运行,为业主电子投票提供支持;
(四)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考核考评;
(五)管理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对物业服务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提供查询便利;
(六)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七)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考核;
(三)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
(四)按照赋予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
(五)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联动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以外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支付合理费用。
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依法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行业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业主。
业主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
游三和谁签合同
旅行社。三游洞摩崖,简称三游洞,位于湖北省宜昌市西北7公里的长江边的山崖上,位于西陵峡峡口处。2006年5月25日,宜昌市三游洞摩崖被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游洞位于宜昌西北7公里,是西陵山北峰峭壁上的巨大山洞。它背靠长江三峡的西陵峡口,面临下牢溪,洞奇景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河道上面飘着大量现金,路人打捞自用,算不算违法?
是违法的。
2月8日,湖北宜昌当阳市,一条河渠中漂浮着大量现金。路过的市民纷纷进行打捞,有人用船捞出一沓现金。据了解,是居民沈某精神病发作,才将钱扔到了河中。警方提醒市民将捡到的钱还回派出所。
沈某因疾病发作,将现金抛入河中。随后,其家人及时报警,表示希望居民可以帮忙返还钱财,可见沈某因为行为失控对现金作出了不合本意的处分行为。扔钱行为显然违背了他的自由意志,河里的钱款属于遗失的动产。在这里,我们需要分辨一下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遗忘物是遗忘人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为一时疏忽而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一般由由刑法调整,行为人满足一定条件时可能构成盗窃罪、侵占罪。遗失物则是偶然将某物失落在某处,以至脱离自己的控制。沈某的钱财非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暂时丧失,不是无主财产,因此属于他的遗失物,遗失物由民法进行调整。居民在捞钱时怀着一种大街上捡钱的朴素想法,不惜辛苦下水、划船进行打捞,内心想法多是“捞到就算我的”。部分居民没有主动返还钱财,但也没有取得这些钱的合法依据。在民法上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居民捡钱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三个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居民获得了金钱,而沈某损失了金钱。其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沈某无意抛钱的行为直接引起了居民捡钱行为。最后,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居民和沈某不相识,没有他的授意帮忙捡钱,且有些居民在捡钱之后也没有归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了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因此,居民应该知道自己捞钱行为没有合法根据,给沈某造成了损失,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沈某。因此,公安人员也有权要求居民配合上交捡到的现金。沈某是一名精神病人,家属应该对其进行关照,协助患者及时就医,按时服药。平时生活也需要有人陪伴照料,避免沈某这种疾病发作后,随意散钱的行为发生,造成财物损失。
有人提出,居民在打捞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应当由沈某和其家属进行负责。事实上,沈某与居民之间并没有订立法律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居民拼命捞钱时,可能也没想到返还钱财。因此,沈某和其家属可以对帮忙打捞并归还的居民给予部分辛苦费,但不必对因打捞钱财出现的危害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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