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8则(民典法28条)
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
民法典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八条是什么?
民法典第八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则就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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