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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符合说(法考是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

2023-02-07 案件

司法考试,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与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区别是什

楼下在扯淡,结果无价值是译语,注重客观主义,行为无价值注重主观主义,刑法的理论争论主要是围绕真主客观之争。

具体符合说(法考是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

甲欲杀乙,夜里捅了丙,发现错了,说“对不起,捅错了”。这样连续捅错了数人。问对甲如何定性?

案例对损害结果说的不太清楚,暂且按照“未出现死亡结果,都是重伤,并且在最后未找到乙的前提下甲主动放弃犯罪”来判断。

我认为按照法定符合说解释对象认识错误问题,也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本案关键在于:甲的连续捅伤行为均属于其寻找乙进行杀害的行为过程,属于一个整体而非多个行为。虽然捅伤多人并非甲的最初目的,但根据其发现错伤后仍不断继续行凶的行为明显可见,甲是在通过放任可能杀害多人结果的方式接近、杀害甲,将其理解为甲在认识对象上连续出现错误有悖常理。

从这个角度讲,本案其实相比于常见的对象认识错误案件,更接近于为杀害某人而在大锅饭中投毒致犯罪对象以外多人中毒重伤的案件。此类案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有其道理,具体认定还要参考其伤害的方式与人数(但案例里没有讲清)。如果按照一般理解上的“捅”,这种依次捅伤的行为虽危害多个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但仍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不具相当性,所以难以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更为恰当。

但是,如果本案中甲未捅伤多人,而是捅伤丙后就走,那么可以按照法定符合说认定为中止(属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也可以按照具体符合说认定为未遂(一行为触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重伤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两者均有其道理。前者更具刑法解释方式上的统一性,而后者更加符合罪责刑统一的基本标准。

一家之言,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_^

什么叫刑法中的方法错误

什么叫刑法中的方法错误

什么叫刑法中的方法错误,刑法是我国为了保护公民而创立的法律,有利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方法错误指的是行为人所使用的方法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下面分享什么叫刑法中的方法错误相关内容。

什么叫刑法中的方法错误1

方法错误指行为人所使用的方法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因为愚昧无知而误认为该方法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也没有危险性,不得认定为犯罪。例如,行为人采取诅咒等迷信手段意图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危害性,应认定为无罪。

刑法中犯罪的方法错误和对象错误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别:

1、定义:

对象错误:行为人因为误认导致预定指向的对象与实际指向的对象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仍未超出构成要件的'范围。

方法错误(打击错误):也叫行为误差、目标打击错误等,指行为人因行为而导致实际打击的目标(对象)与预期打击的目标(对象)不一致。

例举如下:

例1,甲欲炸死乙,误将乙妻子的车当作乙的车,将炸弹装到了乙的妻子车上,炸死了乙的妻子。甲属于对象错误。

例2,甲欲炸死乙,将炸弹装到了乙的车上,不料乙的情人来开乙的车,炸死了乙的情人。 甲属于打击错误。

2、强调方向:

对象认识错误强调的是对象的认识措施,而对该对象利用什么手段来进行伤害不考虑。

打击错误强调的是采取打击的方式进行犯罪的情况。

3、法定符合说的统一性:

对象错误,不影响定性,此种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

方法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某罪(既遂或者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什么叫刑法中的方法错误2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体现刑事法治和刑法基本精神,贯穿刑法始终并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所特有的,不是所有的部门法都具有的,也不是其他部门法所具有的原则。

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有共同性,刑法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其他部门法没有。

其次,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刑法始终的原则,而不是刑法某一部分的原则。

刑法的各个构成部分往往还有自己的指导原则,如适用范围上的空间/时间效力原则、量刑的原则、行刑的原则等,他们都只具有局部指导意义,不具有全局性。

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刑法的全部,包括总则和分则,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原则。

最后,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指导全部刑事立法,是指不仅刑法典的制定和修改要以这些原则为指导,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制定和修改也要以这些原则为指导。

指导全部刑事司法,是指不仅刑事审判工作要遵守这些原则,刑事侦查和检察工作也要遵守这些原则。

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基本原则,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在第三、四、五条明确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打击错误,甲开枪射杀乙,未打中,把丙的狗打死。按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分别分析甲成立什么犯罪

具体符合说:甲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无罪(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事实承担故意罪责)

我不是很确定,你怎么看

刑法知识点

【6.29每日干货】

具体认识错误

1. 对象认识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侵害(客观上乙对象并未出现——主观认识错误)。

2. 结论: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一致,针对甲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针对乙不构成犯罪,乙不在现场)

3. 打击错误: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甲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乙不一致。(客观上两人都出现了——客观行为导致的错误)

结论:(1)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客观侵害对象与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针对甲构成故意犯罪未遂,对乙构成过失犯罪。二者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 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有犯罪故意。不需要具体到“是谁”。因此只成立一罪故意既遂。(对甲构成故意犯罪未遂,对乙构成故意犯罪既遂,想象竞合)

4. 对象认识错误VS打击错误:

(1)判断是主观认识错误还是客观行为错误。

(2)判断错的时间。如果一开始就错,则是对象错误;中间错误,则是打击错误。

(3)想要侵害的对象是否在现场。

三种判断方法没有顺序的区别,考试的时候综合运用即可。

【7.1每日干货】

认识错误其他问题

1. 教唆犯的认识错误

(1) 被教唆者认识错误:被教唆者按照自己的认识错误来处理,教唆者按照打击错误认定。

(2) 教唆错误,即教唆者指示错误:教唆者是认识错误,被教唆者没有认识错误。

2. 帮助犯认识错误

帮助行为本身错误是打击错误,如果帮助犯对象认错了,是对象错误。

3. 如果行为人基于数个犯意,实施多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则应该数罪并罚;认识错误都是只有一个行为,定一罪。

4. 一行为导致多个结果:请大家根据咱们干货的截图来进行补充

7.2每日干货)

第四天 包容评价关系

1. 刑法上的包容评价是 法益之间 的包容关系,判断两个对象是否可以包容评价的依据是 具有相同或相似的部分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交叉包容 、 大包小 、 没有包容关系 。

2. 分则的具体行为中,常见的包容评价有(1)绑架,拐卖妇女、儿童包容 非法拘禁 ;(2)

故意杀人包容 故意伤害 ;(3)强奸包容 强制侮辱、猥亵 ;(4)抢劫包容 故意伤害 ;(5)盗窃包容 侵占 ;(6)绑架包容 敲诈勒索 。

3.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 不同的犯罪构成(罪名不一样) 即侵犯的客体不同,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4. 抽象的认识错误不需要考虑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是指: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在 “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 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 不必要求具体一致 ,即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只具体到:人或物。不具体到:此人是谁。

第五天 抽象认识错误

1.  抽象认识错误的情形之一——无法包容,行为人主观上想犯A 罪,客观上却实施了B 罪,A 罪与 B罪之间在法益上无法包容,则行为人构成 A 罪的未遂 (或无罪)加上  B罪的过失犯罪 (或无罪)。可能评价无罪的原因是 没有法益侵害可能性 或 刑法未规定为过失犯罪。

2.    抽象认识错误的情形之二——主观超出,行为人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触犯轻罪,主观重罪的故意在刑法上可以包容评价为轻罪的故意,在主客观一致范围内成立 轻罪犯罪既遂 ,主观超出部分成立 犯罪未遂,应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 想象竞合犯 ,从一重罪处罚。

1.    抽象认识错误的情形之三——客观超出,行为人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二者之间在刑法上可以包容评价,在主客观一致范围内成立 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 。如果刑法有关于客观重罪的过失犯罪的罪名,则成立 重罪的过失犯罪 ,与轻罪既遂成立想象竞合犯;如果刑法没有关于客观重罪的过失犯罪的罪名,则只定 轻罪犯罪的既遂 。

第六天 因果关系(一)

1.  1在故意犯罪中,要注意区分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因果关系是解决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并不是解决犯罪是否成立问题。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不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成立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2.  在过失犯罪中,有因果关系是 犯罪成立 的条件,过失犯罪是结果犯,不存在犯罪形态,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犯罪,无罪。

3.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成立犯罪,还需要具备 主观要件。因果关系是 客观属性。与行为人主观上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有因果关系,但主观上没有故意/过失(没有主观构成要件),属于 意外事件 ,无罪。

4.  因果关系不具有 假设性,必须是是客观实际发生的,要结合具体的客观的案件来分析,不能用大概率来判断,即使是概率极低的事件,有因果关系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和概率大小没关系。

5.    刑法上的“因”:该行为必须是 犯罪行为 ,不能是生活行为;该行为必须是 实行行为 ,不能是预备行为,该实行行为“着手”的标准是 : 分则具体罪名的犯罪行为+ 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害。

6.    刑法上的“果”是 犯罪构成的结果 ,一般的犯罪既遂需要 实害结果 ,但 抽象危险犯  和  具体危险犯 只需要达到危险状态就既遂。

第八天 犯罪形态(一)

1.犯罪形态指的是犯罪在时间上的状态,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只有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犯罪形态,过失犯罪是结果犯,没有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不仅仅是针对基本犯罪而言,对于加重犯,也应承认其犯罪未遂/中止形态。

2.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终局性和不可转换性,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犯罪形态。只要出现了任何犯罪停止形态,就不可能出现其他犯罪形态,同时只要终局性停止,后面无论发生什么都不会改变前面行为的性质。

3.对一个犯罪行为既遂时间的判断,主要基于客体法益的侵害。

4.分则特殊罪名既遂时间的总结

第十天 犯罪形态(三)

1.      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

见表格

2.犯罪中止的主观/客观矛盾问题:当案情中主客观不一致时,以犯罪分子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具有中止的自动性。(1)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虽然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障碍,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犯罪行为还可以继续实施,但没有实施的,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2)当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不能因为客观上犯罪行为可以继续就认定为中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中止只看主观层面,即行为人主观上自动停止犯罪,不看客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4.在犯罪预备阶段成立“

【7.12每日干货】

第十四天 刑法修正案十一(一)

1.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2.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1)增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修改“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修改“猥亵儿童罪”,明确猥亵儿童罪法定刑升格条件,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7.17每日干货】

第四天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1.(1)原则上,  交付  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如动产买卖、动产质权的设立(以  占有改定  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

(2)例外,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以  没有权利凭证的  有价证券、基金份额、  股权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应收账款等设立权利质权的,办理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2.动产的交付制度:分为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给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①简易交付:适用情形为先借(租)后买,交付时间为 买卖合同生效 时;②指示交付:适用情形为标的物由第三人依法占有,交付时间为 指示交付的合意生效 时,对第三人生效的时间为 通知到达 第三人时;③占有改定:适用情形为先卖后借/租,交付时间为租赁/借用 合同生效 时。

【注意】:当出卖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时,标的物仍在出卖人手中,无法达到公示效果。因此,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 不发生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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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符合说(法考是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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