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条(基本法23条漏洞)
香港基本法23条为何不立法?
香港《基本法》第23条内容如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香港基本法23条为何不立法原因:
1、中国内地境内如有组织被中央人民政府定性为「危害国家安全」而遭禁制,政治人士和市民普遍认为。逗留香港的人,对香港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实践参考。谘询文件引起市民忧虑的部分;
2、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均属违法,刑事条文泛政治化。检控「煽动叛乱」罪行不设时限,但建议的条文使反对「政府」等同於反对「国家」,有害无益。民主的制度容许市民监察政府。
3、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香港政府有权查禁该组织的香港分支而无需经任何调查,此文件过於严苛,不利於一国两制的实施,实属制造白色恐怖之举。知情不报者可被检控,也受法律约束,疑当局即可无限期地追究「煽动叛乱罪行」,不论国籍,其中「国家安全」被夸大,加上法案表决前夕代表自由党的行政会议成员田北俊辞职,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引起香港各界反弹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人权保障基本法台湾
(前言)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
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
,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总纲
第 3 条 (国民)
具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 5 条 (民族平等)
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二 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 7 条 (平等权)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8 条 (人身自由)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
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於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
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於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
禁之机关,对於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
院不得拒绝,并应於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 9 条 (人民不受军审原则)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 10 条 (居住迁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 11 条 (表现自由)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条 (秘密通讯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 13 条 (信教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条 (集会结社自由)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 15 条 (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 16 条 (请愿、诉愿及诉讼权)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 17 条 (参政权)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第 18 条 (应考试服公职权)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 19 条 (纳税义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 20 条 (兵役义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 21 条 (受教育之权义)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 22 条 (基本人权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
第 23 条 (基本人权之限制)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澳门基本法23条
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于1999年12月20日实施。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什么的行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23条立法。它既体现了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信任,也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
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23条立法有被长期“搁置”的风险,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难以有效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都明显存在不健全、不适应、不符合的“短板”问题,致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愈演愈烈,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安全面临着不容忽视的风险。
香港基本法第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第23条内容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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