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外孙子可否代位继承姥爷的财产(民法典孙子外孙有没有继承权)
外甥可以代位继承姥姥的财产吗
外甥可以代位继承姥姥的房产,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才能行使。原因是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而外甥系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自然享有代位继承权。此外,对于代位继承权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战国策燕策二写篇800字作文
【秦召燕王】
苏秦为燕国游说赵国的奉阳君李兑,去联合进攻齐国,奉阳君不同意。于是苏秦到齐国去诬蔑赵国,让齐国与赵国绝交。齐国与赵国已经绝交,他就回到燕国去,对燕昭王说:“韩徐为对我说:‘有人告诉奉阳君说:“让齐国不信任赵国的,是苏秦;让齐王召回触子叫他不要进攻宋国的,是苏秦;和齐王共谋说要争取秦国、图谋赵国的,是苏秦,让齐国用武装监视赵国人质的,还是苏秦。”请让我告诉您实情,齐国真的要以武装监视赵国的人质,我韩徐为一定用武装监视您。’这话可真不吉利。即使这样,大王不必为我担忧。虽然有赵国的破坏,我自己有危险,可是我仍然去齐国,为的是实现大王想要达到的目的,我死了,如果齐国和赵国关系恶化。我就等于还活着一样。现在赵国和齐国断交,将会大乱。但我不是赵国从前足智多谋的贤相张孟谈,如果我也象张孟谈,齐、赵两国中必定会有一个要象智伯那样灭亡的。
“奉阳君告诉朱?和赵足说:‘齐王派公玉丹命令我,说:“您一定不要召回韩珉。”可现在召回了韩珉;说“一定不要任用苏秦”;可是现在任用他为相国;“说一定不要和燕国联合”,可现在与燕国结为极好的盟邦。我所依靠的是齐公子顺子,可他现在说话又变了,比他父亲还善变;顺子当初与苏秦力敌,谁见到他们就知道他们总是不和,可现在他尊敬苏秦,并给他以乘车的待遇。完了,我要失去齐国了。”
“奉阳君很生气,是因为齐王威勇而不信任赵国,又小看奉阳君,他因此背叛齐国。齐、赵两国现在正纷乱不和,应当在这时伐齐;齐、赵两国如果解给而复合,那末,伐齐的良机失掉,后悔就来不及了。所以齐国和赵国如果恢复联合,即使身死,我也不会以此为祸患;即使逃亡,我也不会以此为羞愧;成为诸侯,我也不会以此为光荣;即使披散头发装疯卖傻,用漆涂身生癞变形,我也不会以此为耻辱。然而,我有所担忧:当我死后,如果齐、赵两国修好,那末,使齐、赵绝交的罪过就会一齐落在我头上;燕国也会仿效齐、赵,加罪于我,而与齐、赵恢复邦交。;这才是我担忧的啊。如果我死后,齐、赵两国互相攻打,我心甘情愿去求死。尧、舜是天下的贤君,终究要死;禹,汤是天下的明君,终究要死。孟贲是天下的勇士,终究要死;乌获是天下的力士,也终究要死。一切生物难道有不死的吗?死是必然的事。我用死来完成有利于燕国的计谋,大王还有什么疑虑的吗?
“我认为,不如假装获罪逃离燕国。我率韩、魏两国来顺从齐国并助其成功,联合秦国结交赵国来加强韩、魏。这样,就差不多形成了赵、魏、韩三国与齐国互相攻击的形势。我虽然这样安排了,又担心牵累燕国。奉阳君对朱?说:‘苏秦因为燕王用我而生气,若不任苏秦力相,又不任苏秦为卿,则差不多要失去燕国了。’奉阳君如此疑心,所以我这样安排,不牵累燕国,又不玷辱大王。伊尹多次逃离成汤,投奔夏桀,又多次逃离夏桀,投奔成汤,最后与夏桀战于呜条之野,拥立成汤为天子;伍子胥逃离楚国,投奔吴国,最后帮助吴王阖庐与楚昭王战于柏举,攻入楚都,为其父报仇。现在我逃离燕国,打乱齐、赵邦交,将可载入史册。进行伟大事业的人,哪一个没有逃跑过?齐桓公遭难之时,管仲逃到鲁国;阳虎遭难之时,孔子逃到卫国;张仪逃到楚国;白珪 逃到秦国;望诸君任中山相时,出使赵国,赵国挟持他,要求割地,望诸君突破关卡逃出;外孙之难时,薛公抛下车子,逃出关卡,赵、魏、韩三国称他为辨是非、通古今的人。所以,凡是开创大事业的人,逃亡不能被认为是耻辱。”
苏秦终于使齐国赵国绝并,赵国和燕国联合进攻齐国,大败齐国
外孙有权利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吗
法律分析:外孙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但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继承遗产或者通过外公外婆立下遗嘱获得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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