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题(民法典答题)

2023-02-07 民法典

推荐民法论文题,包括提纲,和参考书目,有奖励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

序 言

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滞后性。所谓民法滞后性,是指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民法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难以囊括各种民事关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国民法中都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并且这些都是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又不能不调整,这就客观地要求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又何以来断别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何以作出判决呢?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

一 关于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问题,须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则须考证原则一词的含义。

对于“原则”一词,就一般意义来讲,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 basic point or general rule )” 【2】;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 as of law; 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3】。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对此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中国国内的学者和日本的学者,在许多民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一般专门设立一章进行论述和介绍。但就“民法基本原则”一词的概念和内容,国内外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4】;有的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5】;也有的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

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学者们的认识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

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通过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 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因为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法制度的“灵魂”,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渗透到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状态下【6】,在各类民事规范中都有体现;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规范中,只对某一类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则不能认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只能为民法的某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它只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不能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即为“基本原则”,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此章中规定的原则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 在民法中的最高命令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将被一贯视为法律的基础,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是无可争议的、必须遵守,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则和从原则中引申出的必须遵守性还强【8】;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还是无效的【9】。

三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

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10】。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来衡量。

其二,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11】。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规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民法是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法律,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要符合民法的具体规范,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更准确,更概括,更容易掌握和理解。因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既要遵守民法的具体规范,又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民法中缺少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后者更为重要。

四 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成为司法裁决的法律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决定了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可以依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裁判案件和处理纠纷。对此,虽然在一些学者之间和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但各国无论在民法理论、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既然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处理民事案件,不论调解,还是裁判,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哪方的行为应当支持,哪方的行为应当谴责或不予支持,必须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的基本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适用民法的具体规范要接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所作的判决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具体规范。

引用法律基本原则进行裁判,这是各国民法所允许的,中国当然也不应例外。不仅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习惯或法理也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台湾民法典》第一章第1~2条就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12】,其明确规定了以习惯、法理补充法律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案” 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5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 【13】作出了终审判决,这也为我国司法机构通过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出裁判而形成的一个开创性的判例。

民法题,麻烦做一下啊,辛苦了

一)填空题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 人身)的法律。

2: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中华民国民法》 )。

4.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是( 《汉穆拉比法典》)。

二)单项选择题

1.人类近代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c.法国民法典 )

2.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 (c.民法的时间效力)

3.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包括(A.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

4. 下列( A.诚信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5.民法通则调整(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三)多项选择题

1.民法的性质是( B.民法为实体法 C.民法为私法 )

2. 我国民法调整(A. 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 B.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3.民法的效力包括(A.对人的效力 B.对物的效力 C.时间上的效力 D.空间上的效力 )

4.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

5.下列规范性文件,属于民法渊源的有(A.宪法 B.法律 D.地方性法规 )

填空题第四题找了好多资料,希望是对的。

民法典出题(民法典答题)

一道关于民法法系的论述题

封建-近代-现代,以法国为典型

(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它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也是影响最广泛的一部民法典,直到今天,虽经修改、增删,但仍在法国施行。

1.民法典的制定

法国制定民法典,一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法制,二是为了巩固大革命的成果。资产阶级需要一部大规模完整的民法典,系统而周密地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促进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进行。自1789年国民议会通过法律,要求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统一的民法典以来,法国先后于1793年、1796年和1799年由著名法学家康巴塞雷斯主持起草了三部民法典草案,但都因政局动荡、立法思想不统一而被否决。1799年拿破仑就任第一执政,他雷厉风行地进行了政治经济改革,以铁的手腕稳定了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为大规模立法工作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1800年,拿破仑任命包塔利斯、特朗舍、比戈?普勒阿默那、马勒维尔等著名法学家组成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后,民法典起草完毕。1801年,根据拿破仑命令,法典草案送交各法院征询法官的意见,并由参政院逐条讨论修改,在参政院讨论时,拿破仑亲自参加会议并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他倾听法学家们的讨论,当讨论纠缠不清时,他便出面清理头绪,并以醒目的方式,把结论归纳出来。1803年讨论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立法院通过。1804年3月21日经拿破仑签署,民法典颁布实施。通观以上全部过程不难看出,资产阶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政治经济需求是民法典所以产生的客观依据,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制定法典的重要条件,拿破仑等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活动和思想则对民法典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2.民法典的篇章结构及经典性条款

民法典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36章、2281条。总则是关于法律的公布、效力和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编编名为“人”,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的解除、成年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计11章。第二、三编是有关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规定。第二编编名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等4章。第三编编名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赌博性的契约、委任、保证、和解、民事拘留、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时效共20章。法典各章有的是对罗马法基本原则的继承,有的借鉴了日耳曼习惯法,还有的则是借鉴了教会法、大革命前王室颁布的某些法令以及大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法。

《法国民法典》作为在近代民事立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并且对近代西方国家民事立法有广泛影响的立法,其中包含了很多经典性的条款,主要有: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488条:“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民事生活上的一切行为”;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546条:“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第552条:“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第1101条:“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第1382条、1383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3.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1)以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营利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着重强调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无限私有、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17、18世纪至19世纪初,西方世界普遍泛滥着个人最大限度自由、国家和社会最小限度的干涉,为了营利的目的而追逐最高额的利润是合乎理性的这样一些思潮。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各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无一例外地遵循了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缔结契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效力神圣以及无过失便无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国是最早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它的民法典,即1804年民法典第一次用简明扼要的法律语言,用经典式的法律条文系统而准确地表达了以上所述民法基本原则,这在人类立法史上是一个创举。当然,个人权利、个人自由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这在民法典里都有所体现。但从民法典的内容里我们还是看到,它所刻意强调的乃是个人主义的民法原则,而不是对这种原则的限制。

(2)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

除以上所讲,它鲜明地体现了早期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外,法典里没有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民事权利主体“人”主要指的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这充分反映出当时的社会还处于早期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产阶级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商人个人的活动,法人组织还极为罕见。关于法典的编制顺序,由于法典产生于大革命刚取得成功之时,这时资产阶级迫切需要的是保护其通过革命而取得的私有财产权,同时这一时期资产阶级的债权债务关系还不够发达,所以法典突出了物权法的地位,而把债权法置于了物权法之后。

(3)注重维护小生产者的利益。

法国制定民法典时,小农经济在国家经济中还占有很大比重,农民和手工业者为数众多,因此维护这些小生产者的利益,特别是维护农民通过大革命获得的一小块土地就成了法国民法典的重要使命。另外,主持制定法典的拿破仑,虽然本质上代表了法国大资产阶级,但他也是小生产者特别是农民的皇帝,这也决定了民法典势必要十分关注农民的利益。正因为如此,注重维护小生产者利益成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例如,法典第二编有许多对小农和手工业者所有权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文,像所有权、役权、用益权等。马克思曾对法典的这一特征作出十分精辟的论述:“第一次革命把半农奴式的农民变成了自由土地所有者之后,拿破仑巩固和调整了某些条件,保证农民能够自由无阻地利用他们刚得到法国土地并满足其强烈的私有欲。”①

(4)保留了很多封建法残余。

这集中体现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法典强调夫权、亲权,在亲权中父权居于首要地位。法典还剥夺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5)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法国民法典》的名称直译意为“法国市民法典”,仅此便可看出它与罗马法之间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是多方面的。它的体例仿照了《罗马法大全》中法学阶梯的模式,它的很多制度、原则,乃至法律概念、术语都来自罗马法,特别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内容更直接渊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关于以个人权利为本位,高度重视公民个人私权的立法精神,关于对所有权本质属性的认识以及所有权、用益权、役权等物权法的规范,关于债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关于债的原因的理论等等,所有这些无不对民法典有着深刻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并不是简单的照抄照搬,而是把罗马法的制度和原理资本主义化、法国化,这就为近代西方其他国家继承罗马法树立了样板。

(6)法律用语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立法注重实际运用。

民法典贯彻了拿破仑的意图,没有刻意追求体例的严密性,而是从使用方便的角度出发,其编排体例密切结合实际,法律用语言简意赅,很少抽象概念和弹性条款。

4.民法典的意义和影响

1804年法国民法典内容丰富,风格突出,对近代西方国家具有经典的意义。它颁行后,在世界各地产生了广泛影响,在欧洲,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希腊、丹麦、罗马尼亚、葡萄牙等国,或者采用了这部法典,或者在制定本国民法典时不同程度地参考了它的立法成果。在拉丁美洲、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国编纂民法典时也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在亚洲,它对日本和中国的民法典,对一些前法属殖民地,如中东、印度支那地区的民法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即使在素有普通法传统的北美,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其民法制度也承袭了《法国民法典》的传统。正因为如此,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形成了世界一大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恩格斯评价这部法典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直到现在还是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在财产法方面实行改革时所依据的范本。”

(二)现代时期法国民法的变化

民法典颁布后,自19世纪下半叶,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法国民法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在保留民法典原结构体例不变的前提下,对法典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另一方面颁布了大量单行法,用来弥补法典的不足。这一时期新的民事立法主要有:

1.关于法人制度的法律。

(1)1884年工会合法化法令。它宣布废除1791年关于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夏普利埃法,允许“从事同一职业、同类职业的人均可自由组织工会或产业联合会”,“资方产业工会和工人产业工会都有权提出诉讼”。(2)1901年结社自由法。它规定“自然人的结社可以自由组织”,“一切按正常手续申报过的结社有权进行诉讼,有权购置财物。”(3)1978年法律对合伙制度作了全面修订,除隐名合伙外,合伙自登记之日始取得法人资格。

2.关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以及非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

(1)1927年8月10日法律。废除了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妻从夫之国籍的规定。(2)1938年2月18日法律。废除了民法典关于妻应顺从夫的规定。①(3)1942年9月22日法律。它规定“已婚妇女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只有婚约和法律能限制这种权利能力的实现”。(4)1970年6月4日法律。它改变了1804年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在家庭中权利不平等的规定,宣布“夫妻在道德上和物质上共同管理家庭,负责子女的教育,并安排子女的未来”,(5)1972年1月3日法律。它规定“原则上,非婚生子女在其与父母的关系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一般而言,非婚生子女在继承其父母与其他直系尊血亲及其兄弟姊妹和其他旁系血亲的遗产时,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3.关于所有权关系的法律。

(1)20世纪30年代、40年代以及80年代初的国有化法律。它们先后对铁路部门、军备工业、飞机制造业等一些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以及法兰西银行实行了国有化。特别是80年代初的国有化法律把12家大工业公司、两家金融公司和36家实业银行收归了国有。(2)1885年7月28日法律和1906年6月15日法律。规定可以不给任何赔偿而在他人私产上空架设电报、电话线等,只有发生损害时才给予赔偿。②(3)1924年、1935年关于为航行利益的地役权的法律。它们规定航空公司享有“为航行利益的地役权”,其飞机有权在任何地段上空飞行,禁止在机场一定距离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其土地上建设或保存有碍飞机航行的设备和林木,政府有权拆除妨碍航行的一切障碍物。(4)1956年在以往有关经营矿产的法律基础上汇集而成的《矿山法典》。它规定必须根据国家颁发的定期特许证才能开采矿藏,地面所有人对矿藏已没有任何权利。

4.关于契约关系的法律

(1)1918年3月9日和1919年10月23日法律。他们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强制出租制度,严禁非法抬高租金。(2)1940年8月16日和9月12日法律。它决定成立分配工业品中央局和工商组织委员会,它们有权责成企业出卖或不出卖自己的产品,有权责成生产企业建立商品储备,违者受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3)1968年对民法典第1125条的补充条款。它规定“非经法院批准,任何在养老院或精神病院担任职务的人,不得买住院人的财产,也不得租他们住院前所居住的住房。”

5.关于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

如1898年工业事故法,该法第1条指出:“在建筑业、工厂……以及在一切生产或使用爆炸物的企业和在使用不以人力、畜力为动力的机器的企业中,工人或职员因工作本身或在工作时发生事故,以至停工4天以上者,有权从企业主那里领取事故赔偿。”当然,根据该法受害者能够得到的赔偿金额是很低的。

对于上述立法,学界主流意见认为它们的产生说明了19世纪以来在法国的民法领域中:第一,传统的个人主义、自由放任等法律观念已逐步转向个人权利社会化,财产权应为公共福利服务,以及国家和社会应加强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和控制等新观念。第二,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受到了现代社会的全面冲击。第三,传统的公、私法之间的严格界限已经打破,出现了公、私法互相渗透的倾向。现代法国民法之所以发生这样重大的变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垄断资本出现,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迅速提高,工人运动、妇女运动等人民民主运动的强大压力,资本主义各种社会问题的复杂化等等。

乙冒名领取了甲的奖状侵犯了甲的名誉权这是哪里的题目

乙冒名领取了甲的奖状侵犯了甲的名誉权这是《民法典》的题目。某甲曾被授予省劳模称号,某乙出于嫉妒、散布谣言,称某甲有作风问题,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贵州省《民法典》知识竞赛题问答?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七个方面。

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位阶最高,是民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指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力准则,是解释民事法律法规,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具有非规范性与不确定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①平等是特权身份的对力物

②平等原则是指机会平等

③平等原则具体指法律资格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自愿”就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在传统民法上称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精髓,但并非适用于民法的全部内容。具体而言,该原则表现为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等。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均规定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体现在:

①、在合同法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等价有偿与显失公平制度中。

②、在物权法中的运用,根据公平原则来补偿。

③、在侵权法中的运用。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构成,对应于《民法通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七、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

民法题目求助

1、有效,理由原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现民法典597条。先无权处分,后甲乙追认,变有权处分。

2、都有效,属于一房二卖,八民纪要有具体取得顺位,登记第一,交付,价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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