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无效婚姻彩礼的认定有哪些(结婚法律规定不给彩礼是真的吗)
无效婚姻的彩礼处理是什么?
当代婚姻, 彩礼 已经是一件约定俗成的事情。那么,当夫妻双方发生矛盾产生分歧不可调和导致 离婚 的时候,男方多数都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此时证明 婚姻无效 的话,彩礼可以返还吗?无效婚姻的彩礼处理方式是什么呢?标准又是什么? 一、婚姻无效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吗 关于 同居关系 、无效婚姻关系、 可撤销婚姻 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的问题, 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未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一)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 再婚 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 彩礼返还 要求的,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 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二、彩礼返还的标准是什么 彩礼是男女双方 结婚 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 还有一种因素是应当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况来考虑,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文章可以看出, 无效婚姻的彩礼处理 方式不是固定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彩礼返还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对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和付出劳动的比例都与之相关,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判断。
无效婚姻给的彩礼能否返还
民法典对无效婚姻的彩礼是否返还没有作出规定,如果因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后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结婚彩礼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关于婚姻无效返还彩礼问题
婚姻无效请求返还彩礼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返还,也可以直接根据法院认定无效的结果,提交交付彩礼的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归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