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溯及(民法典溯及力三个例外)

2023-02-06 民法典

民法典时效溯及力如何规定?

民法典 时效溯及力如何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根据《立法法》中“法律、行政 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件或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只面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调整力。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实践中,贯彻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新法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这体现的是“有利追溯”原则,即如果新法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还有就是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当时没有法律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 一般而言,对于新法与旧法的衔接与适用问题,除了《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不溯及既往”等法律适用原则外,最高院还会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明确相应问题。具体到《民法典》与《 合同法 》、《 侵权责任法 》等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而言,一般以法律行为发生或持续时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遵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不溯及既往、有利追溯等法律适用原则,并以出台的相应司法解除或规定的具体内容为适用依据。

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也就是说,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法理上的解释,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又称为新法溯及既往事件和行为的效力。如果新法对既往事实适用,就称为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称为无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法律依据】

请在此处填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时效溯及力司法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一般不具有溯及力,除了特别规定。我国关于法律的溯及力没有司法解释仅在立法法中规定了法律不溯及既往。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什么情况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

此种情况下民法会存在溯及力,第一种就是法律、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第二种就是在民法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持续到实施后,此种法律实施引发了民事纠纷案件。第三种就是适用于民法典规定中,更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利,更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推进社会主义价值观。第四种就是当时的司法解释、法律未固定,但是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的。民法溯及力的概念是,在新的民事法律规范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或者活动,此种法律规范是否使用,是否具有溯及力。在原则上,其实民法没有溯及力,因为不存在的法律不能规定人们的行为,只有法律实施了,才能规范人们行为和活动,才能保证其法律后果的安全性。

第一种溯及力分析

在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应该由当时实施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是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则属于例外情况。法律实施从此法典实施前持续到实施后,此种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当时的民法典规定,但是另有规定属于例外情况。

第二种、第三种溯及力分析

在此法典实施前产生的法律事实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该由当时存在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是另有规定的属于例外情况。同时在满足以上情况下,如果此法典规定更适宜于保护民事主体权益,更能促进经济、社会有序进行,更能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也属于另有规定。其包含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种是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第三种是补正无效合同,第四种是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第五种是被继承人宽恕。

第四种溯及力分析

在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应该由当时实施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是如果损害当事人权益,或者是脱离当事人预期属于另外。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自甘风险,第二种是自助行为,第三种是好意同乘,第四种是高空抛物,第五种是违约方终止合同,第五种是保理合同,第六种是打印遗嘱效力,第七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如今,民法溯及力非常重要,但是其无法成为重要原则,要最大程度保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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