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34(民法典34条)
民法典《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有没有修改?
有修改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权利的规定。
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因此,对反映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和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有权进行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有关的会计凭证,反映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财产的使用情况及公司的收支情况,股东有权查阅,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其他股东的利益相关和公司商业秘密等原因,股东必须依法查阅,本法也规定了公司拒绝查阅的权利。
本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公司资料有: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也是公司的活动依据,同时也是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必备事项;股东会会议记录是关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记录,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依据。股东要行使经营决定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可以查阅和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是有关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的重要书面文件,股东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也可以查阅和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综合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依法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等有关文件组成,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了解公司财产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必要前提。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条第二款是此次修改公司法新增的条款。对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权利的规定,一方面要考虑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要考虑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首先,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公司账簿多而且专、细。所以要求查阅的股东应慎重其事,正式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东只能查阅与其查阅目的相关的公司账簿,包括公司的会计凭证。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应可以做简单摘抄,但不得复制。公司在接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本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情况,从国外的法律规定看,一般是指可能将有关公司情况泄露给竞争对手或公司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公司可以拒绝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后,还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在收到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书面答复后,可以行使司法救济权,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也要根据股东要求查阅的目的是否正当、合理,是否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判断标准,确定是否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民法典34条内容是什么?
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34条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和组织包括: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有关人员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详细介绍 1、未成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 :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 遗嘱 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 监护权 ,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 民事责任 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 承担连带责任 。 我国的未成年人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是无法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进行负责,所以国家也是规定了此类人群必须要有监护人进行监护,同时也会在法律中规范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如果原先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时,也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或者更改监护人。
民法典中没有合同承包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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