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拆迁(南宁拆迁办)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并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第六条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补偿金额、安置用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方面的争议进行裁决;
(五)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组织实施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和强制拆迁决定。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日常工作。
规划、土地、城建、房产、公安、工商、教育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对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的计划批准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旧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批准书;
(四)土地使用意见书;
(五)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
经审核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第九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城市规划建设列为重点工程和成片改建的房屋拆迁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它形式予以公布,拆迁公告公布后至回迁安置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抵押、典当、调配及房产权属登记等;
(二)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三)企业设立审批和核发营业执照;
(四)房屋改建、扩建、装修、改变用途。
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发放房屋拆迁通知书;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对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市人民政府已公告为近期规划改造的范围,亦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的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一)因婚嫁而增加的人口及取得《生育证》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或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从外市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管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典当、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人员。
南宁房屋拆迁有上千万的补偿吗
2022年广西南宁城市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新政策《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20〕35号文件公布实施,新政策从自2021年开始生效施行5年有效期,新政策施行期间南宁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拆迁都将按照本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南宁市2021年新开始的城市拆迁项目范围内的居民,可以先行计算一下自家能拿到的补偿,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作为参考,认为不合理的要尽早申请召开听证会提出修改意见。
广西南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1:1的比例等面积调换。
产权调换比例系数表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结合
产权调换部分不能低于60平方米,其余部分可选择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房屋差价结算方式

手续不全房屋补偿

改变用途房屋补偿

改变结构房屋补偿

广西南宁城市房屋拆迁烈士遗属、特困人员、孤儿、无人抚养儿童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安置标准

广西南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费标准明细
住宅房屋搬迁费=(房屋实际面积×23元/平方米+1000元/次(误工费))×2次。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房屋实际面积×23元/平方米×2次。或以实际搬迁市场价格计算
水、电、气以及附属设备搬迁费=10000元/户;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超出10000元的按下图计算。

广西南宁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明细
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月份(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屋之日起安置房房屋交付当月止);
安置房过渡期限标准

ps:安置房交付之日再行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不足60平方米按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广西南宁商业铺面、旅馆、旅社、餐馆、办公、工业、酒店拆迁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明细
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12个月;
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面积×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月份(交房之日起至产权置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租赁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分配:承租方和出租方有协议的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的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承租方和出租方各50%。
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广西南宁城市房屋拆迁配合奖励明细
配合房屋调查奖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期限交房给予500元奖励。
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通知签订补偿协议起30日内签约按期交付房屋奖励30000元;第31日至60日内签约按期交付房屋奖励20000元;第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约按期交付房屋奖励10000元。
公有住房签约搬迁奖励:
直管公房搬迁奖励10000元支付给公房承租人。
单位自管公房搬迁奖励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无约定按时签约按时交付双方各5000元。
楼栋签约搬迁奖励:
通知签订补偿协议90日内整单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交付房屋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20000元奖励;整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交付房屋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10000元奖励;整项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交付房屋每户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5000元奖励。
广西南宁城市房屋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安置奖励明细

广西南宁城市房屋拆迁选择产权调换按征收方规定期限签订交房奖励明细

广西南宁城市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明细

以上就是2022年广西南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此次公布实施的补偿安置标准有效期为5年,5年之后若未公布新的补偿安置标准,也未废除本标准,将继续沿用本标准。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协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批准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时,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将计划涉及的拆迁范围及有关事宜向社会公告。第八条 拆迁房屋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五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范围及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除施工的安全责任及经济责任、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拆迁期限、补偿方式及奖励办法、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落实情况;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有关合法文书。第九条 申请拆迁的单位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经批准实施分期拆迁的,用于各期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该期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拨付、使用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予以答复。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备法人资格并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具有与拆迁规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组织实施能力。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委托承担拆迁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三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并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估价机构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南宁鸡村三九队旧改什么时候拆迁
南宁鸡村三九队旧改2023年拆迁。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截止于2022年12月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南宁鸡村三九队拆迁计划,作为兴宁区鸡村三九队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改2023年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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