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胎儿利益保护法条)

2023-02-04 知识大全

胎儿的利益怎样保护

涉及 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 法定继承人 按 法定继承 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 继承人 的继承人再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十六条02【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胎儿利益保护法条)

新民法典规定胎儿的权利

法律解析: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六条规定,涉及 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涉及什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一般有哪些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权利的(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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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应当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是否真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要看出生时的状态,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使一出生就立即死亡,还是要认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留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与胎儿有关的财产,无法认定为胎儿的财产,还是由原财产所有人拥有,比如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就还属于原被继承人的遗产,从而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利益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胎儿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受遗赠权等等。

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胎儿出生之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规定涉及什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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