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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4 民法典

民法总则145条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145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 代理 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解读 沿着意思能力的逻辑可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部分法律行为是完全有效的,部分则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前者如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后者如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对于其所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无效,但获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从意思自治的逻辑看,法律行为原则上在成立时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效力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因意思能力欠缺,需要第三人监督,以便保护行为人; 2、因法律行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范围,因此他的同意对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必须的。以上两类行为就是需要同意(允许、追认)的法律行为。 关于这点需要掌握如下四点: 1、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 2、该同意必须是私人同意,而非官方允许; 3、同意须由未亲自实施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作出; 4、须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经同意生效。 关于“同意”需要掌握如下五点: 第一,同意分为事先同意(允许)和事后同意(追认)。 第二,同意是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第三,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法律行为一方作出,也可以向另一方作出,但但法律行为除外。 第四,同意表示无须使用与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所采用的方式;因为同意并非法律行为组成部分,并不能发挥形式具有的功能。 第五,若双方法律行为获得允许,则自该行为实施时就生效;否则自获得追认时生效,但在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三、区分允许与追认的意义如下: 1、就需要同意的单方法律行为而言,只能允许而不能追认。从表示受领人的利益出发,他不应当处于不清楚表示是否有效的法律状态下。在比较法上为了强化对表示受领人的保护,对单方法律行为的允许,原则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表示受领人可以拒绝该单方法律行为效力。 2、知道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被实施为止,原则上允许可以由允许人撤回,但追认不允许撤回。因为在允许的情况下并未涉及对表示受领人的信赖保护,而在追认的情况下已经涉及对第三人的信赖保护。撤回是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不过例外情况下,允许也不可撤回,例如法律排除了允许撤回的可能性,或者允许被不可撤回地作出或基础法律关系决定允许不得撤回。 3、在比较法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追认的效力原则上追溯至法律行为实施之时,其目的在于实现: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就像从未缺少同意一样。但追认的溯及效力不能导致在效力未定期间追认人所为的处分失效,这是基于对后处分的受益人保护角度出发。然《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后段法律行为自同意或追认时生效。这一规定极不合理。因为同意作出时,法律行为尚未实施,如何生效;而就追认而言,完全否认了法律行为的溯及效力。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第145条第1款只规定了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项下的一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除此之外还有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同意处分,则处分有效。如果权利人不同意处分,无权处分行为只有在处分人取得了该标的物成为权利人时才会有效。而就取得标的物既可以通法律行为受让取得,也可以通过其他事实(比如 继承 、先占等)取得。如果存在多项相互抵触之无权处分行为的,那么只有最初的处分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处分行为无效只是意味着受让人不能基于处分行为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但绝不意味着其不能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毕竟还有善意取得制度这一救济路径。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中这条法律是对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负责比例做一个解释,如果行为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需要第三人进行监督,来保护行人人,所以就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范围,都是需要得到双方的同意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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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定的目的和任务是

一、民法的任务

明确了民法的地位和性质,对于民法的任务也就可以随之迎刃而解。

(一)彰显私权

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部门法。如果说宪法是一部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宣言书,那么,民法的主要任务则是彰显私权;如果说宪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明确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那么,民法则是一部明确公民具体私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为私权提供基本的保障。所谓私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属于其个人的权利。其中主要是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它们是民法上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并首先主要由民法予以规定和保护之。尤其人格权,是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一般被认为是基本的人权,民法就是一部国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保障人权(私权)是民法的基本任务。

当前的民法典编纂是在官方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开展的,这使其处于显著不同于制定《民法通则》乃至更久远的民事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下。新中国成立以后,立法者认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最大障碍是当时经济社会,尤其是经济体制的不完备、未定型与探索性,难以稳定与持久地担当统一民法典的社会基础与规范来源,民事立法要防止“闭门造车或束缚群众的手足”。故而,长期以来,民事立法主要围绕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中心任务和人民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逐步总结地方与群众经验,在经验逐步定型的基础上,遵循“由简到繁”、“由通则到细则”、“由单性法规到成套法律”的“经验主义”的路径,分散形成民法制度体系。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什么?

《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法典》又叫《法国民法典》,是法兰西第一帝国皇帝拿破仑1804年颁发的。

法典第一次确认了民事权利平等、财产所有权的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以法律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打击了封建势力,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因其是适应资产阶级需要而制定的,因此深深地打上了资产阶级的烙印。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随着法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法典也进行了一百多次修改。

扩展资料:

《拿破仑法典》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宪法、商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制体系,构成了拿破仑时代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法国六法体系。

这些成文法典的制定极大的促进了当时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法国法制社会的法律规范。

《拿破仑法典》还包括物权、债权、婚姻、继承,以及许许多多沿用至今的民法概念,是第一部把当时的基本原则、精髓完整传承到近现代社会的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拿破仑法典

未来中国民法典各分编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0年5月交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民法是权利之法,它所调解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极为广泛,小到去菜市场买根黄瓜,去交个电费,大到公司设立,买卖飞机,还包括结婚买房,离婚财产分割等,民法与我们生活联系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那民法典的出台将对法考产生什么影响呢?

事实上,《民法典》的出台对法考民法最为重要的影响,在其对民事规范之改变,而这些改变往往是考试重点,笔者择其重点介绍如下:

1、流押(质)制度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解析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做出流押(质)的约定时,应属无效,但《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直接否认该行为的效力,而是明确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我们知道无效之评判在民法中是最强烈之否定,一味无效,并不能很好处理民事问题,并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规定,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一方面不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进资金流通,真正发挥抵押权的功能,显为立法之进步。

这里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物权法》会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呢?

因为,此时抵押人处于劣势地位,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大于应实现的债权额,当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就讲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时,就会使得抵押权人获得超额利益,这显然不道德,亦不能为诚实信用原则所容纳。

这边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当事人可以约定将抵押物作价抵偿债务,这是抵押权实现的一种方式,不是流押(质)的规定,同学们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转让问题

1《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解析

抵押物转让在《物权法》中是个老大难的问题,曾经,老师给学生们的总结如下:

(1)抵押物仅指抵押物所有权变动而言如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对抵押物设立抵押、质押、出租则不受限制。

(2)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可转让;

(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有效。

在这种模式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也未行使涤除权时,抵押物是否能发生转让,在动产情况下,得看受让人是否善意,在不动产情况下,就不能转让。

如今,根据《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关于抵押物的转让,原则上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不论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仅在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并且,抵押物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事实上,对抵押权人而言,不论抵押物在谁手中,只要抵押权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更有利于抵押物流通,发挥抵押物的担保功能,促进资金融通。此一改变,顺应时代发展之潮流。

总之,《民法典》的出台对法考民法影响深远,同学们不可不察!

事关每个买房人! 70年期满怎么办?民法典官方规定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号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意义重大,其中有不少房产相关的内容,整理了以下要点,供大家参考学习,一起来看看吧!

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我们购买房子,土地使用权均是70年,那入手一套有着30年房龄的房子,40年后,房子还属于我吗?民法典在物权编在第359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自动续期,《民法典》算是给老百姓们吃了颗“定心丸”,但是这条款的后面还有半句话大家要注意,续期的时候可能是要交费的,这个交费是按照什么标准交,届时会不会进行减免?尚未明确。

也有网友提出:几十年后房子还能住人吗?到时候占也没人占,住也没法住,自己也无权拆楼盖新房,多尴尬!如果已经设定抵押登记的房子还能卖吗?老家拆迁家里赔了五套房,绝大部分人买房都会通过银行借款,银行会要求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如果我们想买房,就必须要通知银行,否则,即使我们与买家签订了买卖合同,银行也可以以未通知抵押权人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可是这次民法典在物权编第406条做了重要变动,它是这么规定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其含义是说房子即使设定了抵押,抵押人仍然可以把房子转让的,不影响房产的交易流转,卖房子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只需要履行及时通知他的义务即可,且不通知不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常言道,不借钱我们还是好朋友,所以以后借款往来、抵押财产要小心了!

购买前查明房产有无居住权?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条款(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能使居住者得到更多的保障,其权利期限可不设上限,一直居住至离世为止。

1,如果你是老人,又没有什么收入,如果把房子卖掉了,那么住的地方就没有了,租房子住也不知道期限是多少,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找银行或者买房的人签订一份保障你居住权的合同,即房子出售给银行或者个人,但是在你有生之年,需要保障你自己的居住权,你可以一直住到房子里,直到自己走的那一天,居住权消灭,对方才能拥有你的房子。

2,如果房子是你的,但是因为子女不孝顺,而有个大妈或者保姆来照顾你,你觉得对方对你的照顾非常好,那么你可以在你的房子里面给对方设立一个居住权,让对方可以有一个住的保障,但是对方不拥有房子的产权和处置权,也就是对方可以住,但是不能租和卖,这样也保障了子女的继承财产不受损失。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买的房子里面有居住权备案,可能会造成虽然买了房子,但是无法住进去的尴尬,这也是未来买房,需要重点关注到的地方,不光需要关注产权,还需要同时兼顾居住权。

房屋买卖租赁能否避开中介交费?

众所周知,购买二手房税费吓人,其中中介费一般是房价的2%,按照成都一套300万房子计算,光是中介费就是6万,打工人这一年工资就没了,心疼不已。因此很多人货比三家选择最低的中介成交,甚至私下联系卖家省掉中介费,让中介人员白忙一场。

《民法典》在第965条做了一个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只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换句话说,如果您委托了中介机构,利用他们提供的信息源,认识了买家、卖家或承租人,事后订立了合同成交的,不好意思,您还得把中介费给人补上。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谁?一般小区都有一些公共收入,诸如电梯广告、大屏广告、展位广告、车位租金等收入,多数是物业公司在管理、收取,业主对这部分收益全然不知。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也就是说,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电梯广告、外墙广告、车位这些公共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处于市中心的小区发钱也不是不可能,想象还是很美好的~

没人住的房屋需不需要缴纳物业费?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该条主要是在承袭了《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实际进行了相应地完善。所以,哪怕是房屋长期空置,作为业主仍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哟!以上就是今天的文章内容,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区讨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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