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78(民法典782条)
公司欠款法人和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一、公司欠款不还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债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1)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必须合法。
例子: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条例》的规定,烟草由国家专营,非国家专营组织,不得成立从事烟草经营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例子: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基金会,必须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开展活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保障。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一般而言,“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则是针对非企业法人而言的。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最低财产限额。
例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4条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但须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法》第78条第2款)。
对于非企业法人而言,它们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由于它们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法律上没有规定其应有的具体经费数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区别于不同法人的标志,法人的名称权是财产性的权利,除了享有专用权之外,还可以转让、出卖。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总称,也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类别的法人,其组织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法人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例: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法人的场所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场所,它是法人从事经营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人的场所与法人的住所不同。法人的住所只有一个,而其场所可以有多个,如分支机构的场所也属于法人的场所。
男子婚前出首付款给女方买房婚后还贷款算共有财产吗
你好,如果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或者女方名下,则房屋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有财产分割,不过会考虑双方结婚时长以及对于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做一定比例的调整。
如果房子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那么实践中房子会被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只能获得两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剩余的尚未偿还的部分不作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对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8 条:夫妻一方婚前 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 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 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 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 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老公出钱买房房产证他的名字老婆有份吗?
你好,如果男方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写在自己名下,房屋依然是个人财产,但需保证银行流水清晰,不与婚后财产混同;如果只支付了首付房款,则双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的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双方无法协商,则法院会将房屋判归男方所有,但是男方应该给女方补偿。
作为女方可以尝试和男方沟通,在房产证加上女方的名字,这样实际就是男方对女方的婚内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但在实际分割时,还会参考双方贡献大小、结婚年限长短、双方过错问题等因素。如果还有问题,可以再联系我们。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担保法78条是否被民法典吸收
担保法78条被民法典吸收。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在2023年年初已经被民法典采用吸收,在以后的合同担保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解释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及其补充规定、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内容的汇总的同时,亦有针对新时代新问题的新规定。
一、坚决反对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中所称的“虐待”。
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删除了需“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造成“伤害后果”的限制条件。只要存在家暴行为,在符合“持续性、经常性”的条件时,就可以被认定为“虐待”。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涉家暴离婚诉讼中,女性不仅作为婚姻中照顾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更是家暴事件中的主要受害者。现实中,女方对于保存遭受家暴伤害后果的证据一般存在诸多障碍。且家暴的形式众多,对于谩骂、恐吓、侮辱、经济压制等冷暴力形式,对于伤害后果女性更加无从留存证据。且家庭暴力给予女性身体、精神上的伤害实在难以量化。
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面对家庭暴力,重点证实家庭暴力的的发生即可在离婚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审判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评判以“持续性、经常性”作为重要依据,其实质倾向于家庭暴力中受害女性权益保障。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41条中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要求。
二、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参考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相比原规定,删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只要是同居关系,无论是双方均为未婚男女还是一方已经成婚的,单独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目前在我国尚有较大空白。同居关系目前已经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但目前法律层面缺乏具体的调整规则,这导致大量因同居而产生的身份关系、亲子关系和财产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的缺失。特别是同居中女性遭受暴力、虐待如何救济的问题;女性在同居关系中家务贡献无法被合理评价等等,都需要后续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来规制。
三、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4条、25条、26条进一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明确。
第25条来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系对《民法典》1062条第5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进一步解释。其中根据“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婚后的股票、期权奖励、房屋租金收益等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结合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明确使得夫妻双方能够更加平等、广泛的共有、分享婚后所得的财产利益。更有利于保护因家庭劳动分工不同而更多从事家庭事务和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
四、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34条、35条、36条对应《民法典》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第33条原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23条的规定。主要涉及配偶对相对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承担责任问题。
第34条原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虚构债务及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范围活动中所负债务的处理。
第35条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其中“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较原规定删掉了“连带”二字。这意味着,承担清偿责任的一方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以主张对方承担剩余债务。不再受所谓“连带”债务的束缚,这对于主动承担债务,勇于摆脱失败婚姻带来的经济枷锁的夫妻一方而言,更有利于保障其积极主动化解债务后向相对方追偿的权利。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民法典》1064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1064条及对应司法解释在维护非举债一方配偶对共同债务知情权和同意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的防止了非举债一方配偶“被负债”情形的出现。
五、重点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至82条,参考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69条、70条主要为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的争议处理。其中第70条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较原规定删除了“变更”二字。
71条至77条原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内容,涉及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股票、债权、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份额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
第78条主要为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夫妻共同房产分割争议的处理规定。该条原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但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并没有进一步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第80条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基本养老金分割处理的规定,其中“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最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较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增加了“利息”规定。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金的分割规则。
本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第69条至82条,虽然就既往司法解释进行重新整编,但新内容较少,有些问题亦不够细化。比如无过错方的认定规则,怎么才构成对家庭实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负担较多。是否可以理解为全职做家务就能够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占据优势。
根据《民法典》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一般对应的是相对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婚姻过错方,如《民法典》1079所列重婚,实行家暴甚至虐待行为,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但《民法典》1079所列情形属于明显的可以导致应当判决离婚的过错方情形。那么对于偶然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冷暴力、偶然赌博但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的情形,可否也被认定为“过错方呢”。本次司法解释中尚没有进行细化。
再结合《民法典》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很明显,该条立法本意是为保障那些全心或者重心留在家庭事务中而缺乏独立正常收入来源,一旦离婚将面临长期生存压力,至少短期内无法像相对方一样正常独立工作的经济弱势方;其方式也是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予以平衡。但现实生活中,每个家庭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不乏一些自由职业者,在家办公、经商,又或者虽然居家自由时间较多,但并不做家务,实际家务主要有家中老人完成。举例来讲,男方在家办公,但不做家务,家中事务主要有其父母完成,其妻子在外正常上班,那么在离婚诉讼时,男方与其父母一起确认男方对家庭实务贡献远大于女方,女方百口莫辩,人民法院该如何认定?如果同时,男方出轨可否被认定为过错方?如果对家庭实务贡献较多但却又是过错方,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予以量化平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普遍作为离婚诉讼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仍需新的司法解释来更进一步的细化处理。
后记
整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基本囊括了原《婚姻法》及原司法解释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其重点主要是为《民法典》的施行进行的配套精准梳理。为《民法典》时代,保障男女两性权利和机会平等,实现“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作 者 简 介
连超
专注于经济犯罪研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反商业贿赂、反舞弊、不良资产处置、不动产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
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