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民法典(民法典培训讲义)
民法典表姐有义务辅导弟弟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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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习学校一次性收取一年的费用合法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单纯是收取一年的补课费用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培训机构做出与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不相符合的事情时,比如师资力量与宣传不符、后续存在乱收费等现象时,这个时候培训机构的做法就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律分析
向补习学校缴纳一年学费,这其实就是民事主体与补习学校签订的一次合同。合同成立,补习学校承担授课的义务,民事主体承担缴纳学费的义务。对于现在很多培训机构来说,缴纳一年学费的规定并不少见,但是至于合不合法则要看合同成立后民事主体双方是否承担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于培训机构来说,如果你只是单纯收了授课对象所缴纳的学费,但没有承担你应该履行的义务,比如授课质量和宣传不符,任课老师也和当初的宣传不符,那么这就属于培训机构不如实履行合同内容,属于违反了合同约定。再者,一般情况下,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一年的学费之后会告诉家长后续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但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培训机构依旧会打着各种各样的名义让家长继续缴纳各种费用,如果有家长真的碰到诸如此类的情况,培训机构也属于不如实履行,违反合同有关规定,这个时候,家长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有懂法的吗?请问孩子在辅导班和同学闹着玩受伤了,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负责孩子的教育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教育机构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是对校园伤害事故中第三人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受到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也属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却不适用关于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而是适用本条规定的规则。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规则是,第三人在校园实施的侵权行为,给校园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造成了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如果校方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自己过失所致损失的范围内,就第三人不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性的赔偿损失责任。校方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之后,还可以就其损失向第三人请求追偿,其原因,也在于第三人才是真正的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全部原因力,校方只是存在不作为的间接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长强迫孩子上辅导班犯法吗
不违法的。但是家庭矛盾建议合理协商解决。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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