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件 >>

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规定)

2023-02-03 案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四)软件著作权人:指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五)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对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第五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六条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展,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七条 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第八条 国务院授权的软件登记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软件的登记工作。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第十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有专门规定者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行使按照事前的书面协议进行。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第十二条 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的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第十三条 由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允许指定的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第十四条 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规定)

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为五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 计算机软件 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的 著作权保护期限 如下: 1、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 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3、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4、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具体内容介绍

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具体内容介绍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权利 不得不说的是,生活是千变万化的,我们在具体应用软件著作权时一定要注意每一个事件的独特性,因地制宜的合理适用。下面,小编为您介绍有关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的有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具体内容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具体内容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例是什么? 根据中国的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自动获得 著作权 ,无需登记。中国的 著作权法 没有关于作品著作权必须登记的规定。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针对软件的特殊性,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办理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和法律 诉讼 的前提。1993年12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的第三条规定了"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该规定否定了软件登记作为提起诉讼的前提。 然而,软件登记对著作权人实际上是很有利的。因为由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的初步证明;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中国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机关是国家版权局下属的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 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于1992年4月6日发布并施行了《计算机软件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根据该办法,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一、登记申请人资格登记申请人必须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其 继承人 、受让人。 二、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表; 2.软件说明书; 3.软件鉴别材料,包括程序鉴别材料和文档鉴别材料; 4.申请人 身份证 明; 5.合作开发和委托开法的软件应提交的书面协议; 6.著作权继承人、受让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权利 继承 或受让的证明文件。 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可以委托中国 代理 机构代办。 根据《登记办法》的规定,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给予受理号,确定受理日,书面通知申请者(或代理人)。登记中心将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公布;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予以驳回。 对于已经登记并公布的软件,任何人均可向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登记中心将异议书副本转送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登记中心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撤销登记,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并予以公布;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 对于驳回登记申请或因异议成立撤销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有关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作出复审决定后书面通知复审请求者。 在软件登记中心批准后,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补充登记文件中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但软件鉴别材料的内容不可变更或补充。 因继承、转让、许可使用等使软件著作权发生部分或全部转移时,继承人、受让人或许可人可向软件登记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任何人经软件登记中心同意后,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已公布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鉴别材料及软件登记簿。需要查阅时,需提交查阅申请和查阅费用。 有权利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的人员应该是该软件的开发者,或者依法取得该软件使用权的承让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必须携带登记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如果因为该软件的使用权限等发生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将会保护该权利持有者的相关权益。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标的物(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
下一篇 北京经济适用房(北京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费用)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