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法典(三农民法典)

2023-02-02 民法典

民法典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一、集体宅基地所有权的补偿

1、按所有权价值补偿

宅基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就会丧失,所以必须按所有权价值进行补偿。

2、按建设用地价值补偿

宅基地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综合宅基地所在位置、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其价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宅基地应当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该规定忽略了宅基地与耕地在性质、功能、价值等方面的差异,与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应当及时作出修改。

3、按市场价值补偿

市场价值是平等的交易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竞价达成的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房屋的市场价值要受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说,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提高,生活环境得以改善,基础设施不断健全,加之农村自然环境优美、人口密度低、通风采光好,各种因素相结合使城镇居民趋之若鹜从而提高了其市场价值。因此,农村房屋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在征收宅基地时各种因素必须要综合考虑,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降低由于丧失宅基地而引发的不满情绪。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积等;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4、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5、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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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农村房屋买卖规定是什么

新民法典农村房屋买卖规定如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农村宅基地新规

2021年农村宅基地新规如下:

1、非农业户口不能建住宅。在此以前,乡下人千方百计把城镇户口办好,有的以升学为目的,有的以参军为目的,现在绝大多数农民子女都是非农业户口,但乡下户口很好办,许多福利只有农民才有,2021非农业户口的城里人回农村盖房子是不行的,因为宅基地是农民的私产,是属于村集体的财产,农民只有自己的所有权,所以非农业户口的业主或公司是不能去农村盖房子的;

2、非村庄居民不能选择宅基地建房。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资源建房,证明了宅基地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有些农民觉得自己世世代代都在用自己的宅基地,完全拥有了支配权,但实际上这是不对的,宅基地不是产品,也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村集体组织,只有村集体组织才拥有对宅基地的支配权,而且非村集体成员也不能购买宅基地,这也是保护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

3、不能超过“一户一宅”的总面积。现行的一户一宅的政策从去年开始逐步实施,各地农村也基本推行了,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做大做强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价值,许多以前闲置不用、多占的宅基地都得到了合理利用,各地也都建立了“一户一宅”的规范面积,如果超出这个规范面积,要不被村集体收回,要不按台阶收费,实际台阶价格由各省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法典关于农村房子的规定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其间明确指出,因为房子归于私有财产,无论是城市子女还是农业子女,都有权承继乡村爸爸妈妈的房子。也就是说,即使许多年轻人把户口从乡村迁到了城市,他们仍然有权承继爸爸妈妈在乡村的房子。

此外,依据《民法典》中“地房合一”的原则,城市户籍子女在乡村承继爸爸妈妈房子后,也承继房子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依照规则,假如宅基地和房子没有承认,城市户籍子女将无法承继爸爸妈妈在乡村的房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农村土地民法典新规定

农村土地的《民法典》新规定是:农村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村集体财产,村集体的成员可以承包土地或者林地等,但是不能买卖村集体的土地和林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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