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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收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2023-02-02 案件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第六条 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七条 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 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第九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收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擅自决定纳税人缓缴应缴税款的,比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给予处分。第十四条 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且占该年度应入库税款额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超过1个月不上交的,以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接受贿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礼品两次以上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在涉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收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倒卖汽车合格证发票怎么处罚

倒卖汽车合格证发票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警告或记过处分处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哪个文件

这位知友您好!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该《规定》共23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处分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同时,为加强监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以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希望能帮到你!希望举手之劳采纳

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掌握哪些内容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共包括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规定明确,税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规定还要求,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轻则记过重则开除: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向纳税人购买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向纳税人出售物品的;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

会计记帐严重混乱,税务部门会怎样处罚?后期该如何操作?

会计记帐严重混乱,税务部门会怎样处罚?后期该如何操作?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登出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体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牴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七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部门如何处罚企业账证不符?

核定征收或处罚

根据《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定帐簿但未设定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定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如何处理要看税务部门如何贯彻

税务局才不会管你是否有建帐呢,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会关心你是否建帐。税务局找企业要财务报表,说明你企业已经在该税务局办理了“纳税鉴定”,在税务局的档案里,你企业就应该按期申报所鉴定的税种。有了申报就自然要附送财务报表。所以这种情况你公司财务部应当去与该税务局联络,弄清楚本公司应申报哪些税种,采用何种申报方式(上门申报还是网上申报)。

没有建帐当然没有财务报表,那么你现在要及时建帐,制作原始凭证,录入财税软体,期末自动生成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然后向税务局申报各种税,同时附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如果你企业之前没做这些工作,你一方面向税务局澄清理由,接收处罚,申请宽恕;另一方面着手建帐,补给税务局各期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吧。

虚开普通发票,税务部门如何处罚?

被税务部门查出,公司将会受到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如何举报税务部门乱收费

直接向其上级或当地 *** 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开发商不开发票税务部门怎么处罚

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按照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企业会计向税务部门都报什么表

企业所得税报表(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每个月都要申报),如果有房产的话,还要申报房产税(每季),另每个季度要报财会报表到国税、地税。至于四月和七月可以补报的,是负数也要申报,可能会罚款,到所处税所管理科申报就可以了,延期的一般先接受处罚再自行申报(自己录入电脑)。赶紧咨询一下地所在税所吧,不然罚款会很重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开错会被税务部门处罚吗

假如税率开低了

会被处罚

若是开高了

多交税了

可能不会处罚

但是建议按规定重开

以免多交税

税务严打,老板作孽,会计该如何自保

1、会计证取消

2017年,国家一纸档案,会计证取消了!没有会计证罩着的2000千万财务人茫然了,下一步该怎么走?新《会计法》还加强了对会计的约束,会计成为一个高风险高危的行业。

2、金税三期严打

税务检查风暴来临,国地税联合稽查,很多企业被税务机关约谈,只有财务才知道这里面的风险有多大!

3、财务机器人上岗

基层核算会计面临危机。人工智慧在银行对账、月末入款提醒、进销项差额提醒、增值税票真伪查验等业务流程对比人工效率极大提升。

4、实名制办税认证

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资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只有在国税实名认证后,才可以正常办税。办税人员风险陡然增大!

5、会计“黑名单“诚信档案

会计在任职期间的财务造假,需要追究终身,会计所有的会计记录需要储存至少10年,你的责任需要你终身背书,严重的可能坐牢

6、以票控税

纳税人发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发放发票,直至收缴其结存的发票,并登出税控系统发行资讯。

此外,造假账需求、业务不规范、缺乏对政策的深度解读等现实问题更是加剧了会计行业从业风险。那么,新的一年,会计人需要如何保住饭碗继续走下去呢?

如何风险规避风险

1.坚决不买发票。

金税三期对企业风险识别能力太强大,只要企业有违规,可能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轻则补税,重则刑罚!千万不要试图碰触那条线,后果是企业和财务负责人都不能承担的!

2.轻易不去挂名财务负责人!

目前税务系统正在打造一个以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为主的人员库,只要收集你资料之后,你有违规,以后你就在税务背上黑名单。小公司或者代理记账公司之类的会计尤其需要注意这一点。

3.离职必须做好资讯变更!

这一点是会计行业新的风险,现在税务管控严格,如果你离职了还挂名财务负责人,如果你上家有问题,你可能被税务监控。

4.离职后公司不予变更财务负责人,留好证据!

很多小公司,就一个会计。你离职了,可能没有会计跟你交接,这个时候一定要保护好离职证据!与原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了,应要求该公司进行财务负责人变更。其次,离职会计可联络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协调解决,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进行变更。

新政不停,会计人前路漫漫。保持一颗敢于挑战、坚持学习的心,多花时间学习税务新政策,不断更新自身业务水平,提升实操能力,新的一年,会计人需要让自己更加“值钱”,才能保住饭碗继续走下去。

加油站未经税务部门同意擅自换加油机怎样处罚?

按规定属于偷税漏税,会重罚,但是你可以去和他解释,或者再把老的加油机换回去,等到他们允许后在更换加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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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收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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