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纲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2023-02-01 民法典

民法典与我国宪法的关系

一、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比“自然人”更合适

基本民事主体,是指在两种或多种民事主体中,处于居首的、最重要的位置的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自然人”取代了《民法通则》时代认定的“公民”,成为基本民事主体,这一做法的必要性在民法学界未真正形成共识。支持将“公民”改为“自然人”的理由,还是欧洲启蒙时代以个人和自然权利为核心的那些论述,彼时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尚未成为与公法区分开来的根本法。当宪法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实至名归的根本法后,仍坚持将民事主体表述为“人”“自然人”,一般来说都会因为其脱离宪法的规定而成为理论上过时、法律上违背宪法的选择。我国民法典最好在采用“自然人”概念的同时,将基本的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采用“公民和其他自然人”并举的表达。

第一,《草案》对基本民事主体的表述与《宪法》相关内容脱节。在中国宪法的框架下,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首先是公民,主要也是公民,但《草案》全文无“公民”二字,亦无相对照之“外国人”。所以,从外观上看,这些条款不是根据中国宪法而形成的。就主体和内容而言,宪法保障的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在范围上含盖了民法保障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若采用法律三元分类法(即将一国全部法律基于权力与权利的划分,分为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公法和私法)的视角,便能很好地理解民法应与宪法在概念上保持配套。

第二,将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有其现实必要性。首先,将基本的民事主体定位于公民,并对自然人做公民与其他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之区分,避免可能出现的被动局面。有代表性国家的民法典大多有此类区分,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很可能出现我国民事主体在某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该国公民不对等的情况。其次,以“自然人”为基本民事主体而又不做出公民和其他自然人的区分,是《草案》文本设计受“宪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这一落后、错误观念误导。另外,民事立法本身不是意思自治的过程,而是公权力行使过程的结果。不能以自然人意思自治为由,来否认自然人本身只能基于公民身份这个逻辑和事实。

第三,宪法差异决定中国民法典表述民事主体不能效仿德国。在德国基本法中,“人”是基本权利的首要主体,其次才是公民。鉴于此,德国民法典才可不对自然人做本国人与非本国人之区分。然而,中国宪法基本权利的首要主体是“公民”,“人”不是基本权利的主体。《民法典》作为《宪法》下位法,只能把“公民”作为首要民事主体。

民法典纲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有什么现实意义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也推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驶入快车道。

扩展资料:

民法总则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反复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开了一个好头。

万事开头难。有了这个民法总则,接下来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就顺理成章,真正驶入快车道了。我们要深刻认识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进一步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典编纂工作之所以能够按预期目标顺利推进,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外部环境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经济体制基础。

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民法总则的制定。

参考资料:

人民网—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

民法典的内容。

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内容(《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民民事权利内容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民法总则的作用,它与物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1、《民法总则》将各项私法规则的共同要素加以归纳和抽象,并在民法典总则中集中规定,从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则将同一个问题重复规定或设置大量采用准用性条款,加快民事立法体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颁行。

2、《民法总则》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总则条款有利于统领分则条款,确保民法典的和谐性。在此种模式下,一般规定对特殊规定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特殊规定又优先于一般规定而适用。这就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有内在关联体系。增强了法典整体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体系设计不仅关系民法典的质量和生命力。

3、《民法总则》不仅仅有利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体系化,而且总则之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对整合整个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总则的设置对于法官理解总则所彰显的价值,并通过其解释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整个民法典价值和内容的一致性。

4、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可以通过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加以弥补,从而发挥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作用。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开放性。抽象化的总则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弹性,这样就使民法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开放性。

二、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为了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0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待通过之后颁布实施。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民事主体和关系的定义,民法体系内通用的原则,与法律系谱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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