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人(民法典中的人身权)
民法典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员
法定继承人 包括以下这些人员: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法律上分什么人
民法典关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又分为盈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等
《民法典》中的“自然人”是指的哪些人?
如果把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称之为“人类”的话,那么不同阶段的“人”就是属于“人类”的子类,而每一件民事行为中的“人”就是这些“子类”的实例化了。子类继承“人类”的两个基本法律属性,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因年龄、智力、辨别能力的不同而不能确定是否拥有。这里的“人类”,在《民法典》中称为“自然人”,按其生长阶段的年龄划分,主要是指一下这些人:
1、胎儿。胎儿因为还没有出生,所以不具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前提条件是胎儿出生时是存活状态。
2、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性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
4、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18周岁以上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什么《民法典》要把“自然人”做这么细致的划分呢?原因就是要明确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明确什么年龄的人、什么健康状态的人、或什么智力水平的人做了什么事,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在与他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定要知道“自然人”的这些事。
民法典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两个顺位,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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