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民法典(盘锦人民法院)

2023-01-31 民法典

辽宁一女子在公园穿和服拍照被指责,目击者透露了哪些信息?

和服,是日本的传统服饰,有一些女孩子觉得和服很好看,所以会穿着和服出去游玩拍照。这不,辽宁有一个女子在公园里面穿和服被指责,目击者透漏哪些信息?目击者透出两个消息,一个是在场很多人对这个女子的穿着很是不舒服,另一个是在场有很多小孩,大人怕孩子被教坏。事情的具体情况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事情的发生

这件事情发生在4月17号,在盘锦的一个公园里的河边,一个女孩子穿着和服和朋友一起拍照,在场很多人一直对其指责,而女孩子也情绪激动地回击。根据了解,这是因为很多人看不惯这个女孩子穿的和服,于是就有人上前劝说女孩子,并且让女子了解一下中国的历史。女孩子则回应“我穿上和服就是日本人吗?”。

二、多方人士的看法

面对这样的事情,当地警方表示没有接到相关的报警,同时也表示穿衣属于个人行为;而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8条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也就意味着群众在公共场合应该顾虑到公序良俗,而日本曾经侵略我国,所以穿和服,自然而然会引起他人的反感。

三、我的看法

我觉得虽然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国民的穿衣打扮,但是我们还是有道德底线,如果一味突破道德底线,那么人将会变得没有底线。所以我觉得这个女孩子如果喜欢穿和服拍照,完全可以去照片馆或是去一个比较没有人的地方进行,这样既能满足自己的需求,同时也不妨碍他人。

看了这么多,你对这件事情怎么看?不妨在评论区进行留言一下吧。

盘锦城市名居不下房怎么办

解除合同。卖方盘锦城市名居的原因导致迟迟不交房,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盘锦民法典(盘锦人民法院)

辽宁女孩用命换来国家勋章学校却弄丢,父亲因此起诉学校,法院是怎么判的?

张冬梅曾任盘山县吴家中学3年级5班团支部书记。1989年11月17日清晨,两名歹徒持刀闯入宿舍,试图对张东梅和其他三名女学生施暴。面对危险,她与歹徒搏斗至死,掩护另外两名学生逃跑并大喊大叫,她被歹徒捅了五刀而死,年仅17岁。1990年,在吴家学堂顶楼设立了以张冬梅命名的东梅纪念馆,陈列张冬梅遗物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授予的“见义勇为先进”勋章。

2013年,张冬梅的父亲在一次访问中发现,纪念馆最重要的奖牌不见了,以她女儿的名字命名的学校也改名了。一直作为展览品储存在纪念章里,那么责任主体是由学校保管的,由于在学校里丢失了纪念章,谁来负责,学校也没有具体的查找方案和措施,如果不是张父查找,恐怕丢失的纪念章早就被遗忘了。因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勋章是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是一种特定的东西,它的价值包括质地、纪念性、荣誉性等价值,不能仅仅通过它的质地的实际价值来计算。奖章的丢失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特定的具有象征人格的纪念性物品因侵权而永久丧失或者损坏,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人民法院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诉讼。

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以损失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计算更合理。由于该物品不在流通中,价值小且难以计算,可以考虑适当的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可由当地法院自行决定。这8年找不到结果,张福把吴家学告到了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旅费和精神损失赔偿20万元。最后,一审法院认为张复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考虑到货物的价值和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吴家学校被判赔偿4万元。奖章被偷了,令人愤怒的被动的寻找,故意逃避责任,学校改名,这是对烈士极大的不尊重。

附不可能成就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二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附不可能成就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  条件为双方约定一致的内容。

2)  条件是否成就将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  条件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发生与否存在客观上的不确定性。意味着过去、现在和将来不可能发生的条件不可以。

4)  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应为合法事实。如伤害他人的事实不可以作为条件。

5)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允许其设条件。

1)  分类标准: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为标准

2)  分为生效条件、解除条件。

a. 生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不生效。条件成就,民事法律行为成就;条件不成就,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b.  解除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即已生效。条件成就,民事法律行为失效;条件不成就,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3)  不论为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a.     生效条件成就前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享有期待权。

b.     解除条件生效前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有效;当事人享有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消灭的期待权。

1)  尽管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但社会生活中存在约定所附条件为不可能发生的事实。此时,如何确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未直接规定。总则编解释就此作出了规定。视条件分类的不同而不同。

a.  约定为不可能成就的生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后续如何处理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b.  约定为不可能成就的解除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是否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

2)  为什么这么规定?

通过探讨当事人为什么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而确定。附不可能成就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实际是不想让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如张三说,假如李四把倒到地上的水全部都收回盆里,给李四10万元。按常识判断,“覆水难收”,条件不可能成就,张三的承诺虽然成立,但不发生效力。附不可能成就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即已生效,因条件不可能成就,民事法律行为会始终有效,相当于没有附条件。至于是否失效,是另外一个问题,需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另行认定。

  (2021)辽74民终112号

2016年4月5日曲喜臣通过建行转账给吴万香10万元,曲喜民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吴万香10万元,当日季瑞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曲喜民贰拾万整(200000),盘锦工地第一次拨款返回贰拾万元现金,收款人季瑞”。

法院认为,盘锦工地是否拨款、何时拨款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且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并无必然联系,就目前而言属于无法实现的条件,不应作为本案中还款行为的所附条件。双方关于收条中“盘锦工地第一次拨款返回贰拾万元现金”的约定,既不是对合同效力设定条件,不涉及合同效力的问题,也未对还款附加条件,而是对还款期限的约定。在季瑞书写收条前,双方之间已经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付款义务是根据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因季瑞何时还款并无明确的期限,属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且双方对履行期限不能协商解决,故曲喜民有权随时要求季瑞还款。

 (2022)辽02民终108号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认为,即使原告的款项实际支付给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借条下方书写“因存在小满金服人民币陆万元,只有此款返还时我才能还清壹万元整”,也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也缺乏事实依据。

参考资料: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

郭锋、陈龙业、蒋家棣、刘婷,《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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