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早会(民法典起床)
民法典亮点解读
见义勇为行为可免责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居住权为“以房养老”扫平障碍
老人可以通过“以房养老”模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卖给他人,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首次在用益物权中增加居住权,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对房子终身居住的权利,老有所依;另一方面,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出让获得经济收入,老有所养。
合同编明确“情势变更”
今年以来,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诸多合同难以履行,既属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典将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的“情势变更”进一步予以明确,保障合同签订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合同编中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4种典型合同。
保护业主合法权利
有的物业公司一遇到欠缴物业费就断水断电,简单粗暴处理问题。
民法典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业主共有。
制止“霸座”行为有法可依
在没有法律规定前,“霸座”这种情况很多时候只能道德谴责。
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一规定让执法者有法可依,维护了社会秩序。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私自欠下巨额债务,可一分钱都没给家里使用,在以前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在民法典规定债务需“共债共签”,可以防止婚姻关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导致另一方负债这种“坑配偶”的现象发生。
保护个人信息
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享有话语权
父母离婚,8岁的孩子说要跟妈妈,孩子的意愿要理会吗?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向来是离婚案件的焦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这样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增加遗嘱形式和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
不论是增加打印遗嘱形式,还是规范遗产管理人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继承人的权益。例如对于遗嘱,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观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遗嘱去处分其遗产。
细化高空抛物责任条款
近年来,有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难以确定肇事者,法院最终不得不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
民法典对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禁止高利放贷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人格权独立成编
最初,民法典草案里没有“人格权编”。但法学界、法律界许多人士认为,在编纂民法典时,应该为人格权设立独立的一编。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权,财产权就如同空中楼阁。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民法典编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民利益放在至高位置。
个人隐私的保护
民法典特意增加了人格权一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助于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
离婚冷静期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可能会因为一时冲动就放狠话、闹离婚。
民法典中设置“离婚冷静期”。为了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维护家庭稳定,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完善收养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对现行收养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调整,主要改变了收养的条件:
一是可收养的人数,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松,收养人数也放宽了一些。
二是岁数,原来是14岁,现在统一要18岁以下。
三是收养人条件增加了一项,有相关犯罪记录的人不可以收养孩子。同时,明确提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属于什么关系?算不算劳动关系
1、保险公司与
并非单位与员工的关系,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而不是劳动合同。
2、保险公司与从法律上来说,是代理关系
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然后从保险公司获得佣金,双方从法律上来说平等的关系。
3、在实际生活中,人受保险公司日常管理,要参加保险公司的各种培训等,类似于单位与员工的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种,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义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
劳动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在法律特征上存在以下区别:
一、从主体上看,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主要是以职工身份从事劳动,除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外,一般不作资质限制,劳动者属于单位编制内职工。保险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考核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取得代理资格,不属于保险公司职工编制之列。《保险法》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代理业务的许可证或资格证书。第一百三十五条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可见,保险公司对保险代办员实施登记簿管理,保险代理人依法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在职编制人员。
二、从依据的法律上看,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规而签订的,权利义务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力或赔偿相关对应的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保险代理合同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予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从取得报酬的方式上看,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完成的保费数额,即使代理人的业务下滑,保险公司也无权降低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即不能取得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奖金的权利。
四、从管理方式上看,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工作中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有章可寻的。保险代理人拓展业务实行单兵作战的形式,代理人可自由掌握工作时间,保险公司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模式。
五、从参考要素上来看,我国税收政策对此从侧面也有所反映。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关于个人提供非商品形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代理人需征收营业税,这与受劳动法调整的企业职工仅限于征收超标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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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在即,在实施前受理未作出判决的民事案件如何处理?
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理论上称为受益溯及力。这种所谓的受益溯及力在刑法适用上是从古到今的,但在民法适用上却没有统一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看民法典的适用是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当时法律的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当然,对于一些常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文件。
正因为如此,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指出,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当时法律认定为无效,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或者可以撤销。此外,《民法通则》通过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溯及力作出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实践的判断标准。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虽然不是针对民法典的实施,但也可以作为判断有利溯源的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民事审判本身的特殊性,民法除了具有良好的溯及力外,还可能被赋予溯及力。如上所述,民事审判不同于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当成文法存在漏洞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如类推)填补成文法的漏洞,并据此作出判决。本案中,在新旧法交替期间,新法对某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旧法没有作出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用新法的规定填补旧法的漏洞,作出相应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虽然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只是填补了旧法的漏洞,但这样一来,也扩大了新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赋予了新法一定的追溯力。
对于新法的溯及力,在制定民法通则的过程中,专家意见稿专门设置了条文予以明确,但由于分歧较大,最终没有在民法通则中予以规定。但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通则》实施前,但当时法律没有规定,而《民法通则》有规定。例如,合同法中没有对虚假意思表示和第三人欺诈的规定。纠纷发生后,民法可以修改基于法官不拒绝的裁判规则,总则的有关规定是判决的依据。这一规定虽然旨在解决民法通则的时效性问题,但也可以类推适用于处理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
四个管住落实情况
法律分析:为将“四个管住”落到实处,该公司严把外包施工人员资质关,业主项目部每周制定作业风险周计划管控清单,坚持召开日早会,依据周计划,安排当日主要生产工作,由专人每日核查计划与现场工作是否相符,对不相符的进行考核。在管控现场,该公司实施台区员安全监督、业主项目分部专责对所辖施工队作业进行巡查、业主项目部管理员随时抽查现场施工作业点、安全监察部对作业点全覆盖稽查,“四道关”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到位,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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