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很扯(民法典说了什么)
结合以上材料并联系自身实际,谈谈民法典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这名字听起来非常高大上,我们可以类比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凡是跟「法典」二字扯上关系的,都是非常经典,会被广为流传的。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如果宪法是限制公权力的铁锁链,民法就是保护私权利的金钟罩。人首先要活着,之后才是发展教育等权利。而民法典就是保障公民活着的最基本的法律。所以在法治国家里,民法典的意义不亚于宪法,甚至高于宪法。
在《民法典》还未出台之前,我们通过各行各业相关的法律去了解作为公民的权利。而《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后续我们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将集中到《民法典》中,这对于普法教育非常有推进作用。
对于没有接受过法学、法律教育的普通人来说,想搞清楚这些法律都是什么玩意太难了。今年两会之后,以上诸法全部废止,只保留一部《民法典》。老百姓只需要认一部法,这更适合当今国民的认知水平。
与我有何关系?
《民法典》虽说是九部法律的合集,但是对它们进行了一些修正,使其更加适合当前的社会现实。树义简单梳理了对我们有影响的几个发条,跟大家聊聊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见义勇为免责
扶老奶奶过马路反被讹,这成为了社会调侃的一个段子了。在《民法典》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也将自愿救助免责纳入了法律体系中,这样救助他人就没有心理负担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 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可追偿
民法典第1254条首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高空抛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之前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规定,对于找不到抛物人的情形,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而今,刚出台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 「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 的条款,并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查清责任人。
小孩游戏充钱无效
《民法典(草案)》明确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游戏充值大额金钱,在法律上相当于与游戏服务提供商签订了服务合同,这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通俗说,未成年人充值是无效的。假使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了他的认知范畴,其监护人就行使相应法定监护职责,可对这份合同进行撤销。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 但是,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增加居住权
在《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中居住了居住权。其相关条文如下: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 使用的用益物权,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 居住权期间; (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 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 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简单地说,就是居住权人享有居住在这个房屋的权利。所以对于二手房买卖,需要查询该房屋是否有设定居住权,否则买了房子住不了也是很麻烦的。
小区广告收入归业主
很多小区都会有这样的情况:楼内大厅、电梯里都是各种各样的广告,但小区物业接广告并未经过业主同意。小区电梯广告一年能收入多少钱?钱都去哪儿了?这基本成了一笔糊涂账。
而《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该部分收益归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属于 业主共有。
禁止高利贷
之前的法律中对于民间借款可能没有详细的说明,而在此次的《民法典》中做了一些说明。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 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 交易习惯、 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 视为没有利息。
可以看到条文中明确规定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国家规定,而这个规定是多少,要看具体的规定。而为了避免故意抬高利息而不约定,那么就视为没有利息,避免了太多纠纷。
整治霸座、霸铺?
民法典草案中,强化了客运合同的内容,同时从立法层面规制和约束「霸座」行为。「霸座」的旅客额外支付费用,增加违法成本,对于「霸座」者制度和心理威慑。为客运公司合法处理霸座行为、拒绝运输等解决了法律与制度的后顾之忧。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 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 超程乘坐、 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 应当补交票款, 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 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 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 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民法典》没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女儿嫁出去的家庭该怎么办?
有些事情可以用道德实现解决,这就取决于每个人的思想认知了。其实就是法律上很难保证全职家庭主妇的利益,如果没收入的也很难拿钱养父母,因为现金没有,最后还是要看个人良心。
我觉得夫妻一方离世或是离异,另一方没有义务善养对方的父母,养是对对对方的爱还在,不养也不违法,这样合乎情理。女儿结婚不准要彩礼,女婿不养岳父母不违法,以前只是农村重男轻女,估计以后城里也要重男轻女了。
女婿不养岳父岳母可以呀,那一后谁敢养女儿,养头猪一年还能卖几千元,养女23年,嗷嗷待哺幼儿园小学到大学毕业光成本一百五十万,加日常精力投入没有二百万是不够的,加利润谁买走三百万。买卖关系永不相认。
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义务,没有说你可以赡养老人,只要有点心的男人能不管吗?独女家庭什么都别想了,趁着余生的能力赶快去挣钱吧,谁也别指望,孩子们孝顺是你教育的好,不孝顺你也无权指责,民典法刚好给一些不孝之子撑起了腰板,自己努力吧,靠山山会倒,靠自己最好。
简单的事弄的复杂了,夫妻关系好了,什么都不是事,夫妻关系不好了,什么都是事,法律是用来约束人们的生活规刚,夫妻双方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法律不可规定女婿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家里事一大堆,你干这,我干那,夫妻共有财产用在家里其它方面可以,赡养岳父岳母不可以。
民法典延续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共同财产这一条。意味着只要两个人还是夫妻关系,你用共同财产赡养自己父母或者岳父母,等同另一半也赡养。如果两个人离婚了,女婿当然可以不赡养岳父母。赡养父母的责任也不是儿女的事,应该是父母的物权赠送谁,由谁来赡养父母,是得利者的赡养父母责任。新民法是这样的条款项目规定。
不要把工作赚钱,经济独立,自己生,自己养,自己买房想的那么简单!男女由于生理结构的不同,在这个社会上承担的责任大有不同!这个世界绝大多数工作几乎都是由男人在做的,女人能从事的工作岗位远少于男人,这不是女人懒,也不是女人能力不足,而是生理结构决定的!所以,我说句实话:离开了男人,一个女生想自己一个人生娃买房,绝大多数人是做不到的!
法律保障的是最低限度的公平与正义,任何权利与义务都是要对等的。公公、婆婆没有抚养儿媳,儿媳自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同理,岳父母没有抚养女婿,自然也不能有强加的法定义务。日子该咋过还得咋过。法律规定的是底线,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有义务对我必须做,并不代表没说有义务的就不能做。以前咋过就咋过,没感觉到有啥变化。
子女有赡养年老父母义务,父母有赡养未成年子女义务。没有提及儿媳和女婿。但在继承篇有相关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如对公婆或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责任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算是对独生子女家庭,儿媳或女婿尽到责任后的补偿吧!
法理是岳父母没有养女婿的小,所以他也无义劣养岳父母的老,公婆与儿媳也是冋理。丈夫已故,作妻子的可以再嫁,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同理,女婿也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大多数家庭不会扯到这个条款中去 ,但法律必须兜底。
民法典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女婿是半个儿子,儿媳同样是家人。另外若男人在四十岁左右去世,而他留下来的千万家产全部都给女人了,她不再养公婆那有成什么呢?其实会造成矛盾,二十年后见分晓。
没有听说新《民法典》取消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家里的钱即便是在老公那里,自己父母需要钱的时候,女性一样可以要求老公把钱拿出来,因为这部分的钱虽然存在老公名下,但是依旧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结婚以后,老公一分钱都没存下,他手里的钱,都是婚前财产。不要制造焦虑了,旧法里,也没有说,女婿(媳妇)对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有抚养义务。
女权过头了没责任感惹的祸!女的自己赚钱自己花,男的赚钱自己不舍得花给女人花,男平时还要满足一切要求。结婚时男方父母还要一辈子的钱拿出来!把自己当祖宗啊!男人也是人啊不是神!这部法典我认为需要修改,夫妻的财产是共有的,为什么女婚,媳妇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呢?这不利于夫妻双方的和睦,当今社会男方大多数人挣钱多,独生子女多!
女孩出嫁后千万不顾家庭家务事,造样继续挣钱,把自己的自己存起,家庭开销二人平均分花,各养老自己父母,千万别生孩子,生下孩子把自己套住了,以后就被动了。可以从美国的模式中找到启发。男女可以有婚姻,但是不用养老人养子女,老人子女都由政府养,这些费用通通从适龄劳动者的收入中征收,比如征收60%的所得税,这样政府应该可以承担,也减少了许多家庭矛盾。
可以不婚不育,但是麻烦你搞清楚,结婚这件事就是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倘若你们付出相同,那你们义务也相同,但是现在的现状是大部分婚姻,男方投资更大,买房买车还要付彩礼,但是结婚以后夫妻共同享受了相同的权利,而不是因为男方付出的多就享受更多,因此要求女方尽比男方更多的义务就显得理所当然。
新民典法中的确提到“女婿无义务赡养岳父岳母”,但是这指的是夫妻双方结婚之后,或者说是夫妻双方中,妻子意外去世之后,属于妻子这部分财产已经由合法继承人交割之后,女婿才可以不赡养岳父岳母。以此类推的是,丈夫过世之后经过合法财产交割之后,妻子也没有义务继续赡养公公婆婆了。而在正常的婚姻情况中,赡养父母老人则是夫妻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
媳妇孝不孝顺,看你疼不疼她,人都是将心比心的,而且孝顺是双方面的。任何事情,你感动了她,她也会有良心的,这样的夫妻才能平淡的过一生。女婿也可以赡养岳父岳母的,因为岳父岳母将女儿养大给你,人人都应该有一份感恩的心,不是吗?
如果民法典规定的是婚姻存续期间,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错的,无论儿媳还是女婿,在照顾父母方面,都是夫妻双方同时照顾更方便着些,女的细心,男的有力气,父母卧病在床时尤其需要人手,如果简单的把赡养等同于出钱,那父母自己就可以,也不必出台法律女婿不用赡养岳父母了,父母真正需要儿女的时候其实也就是掏钱也不能办事了,身边必须有人子女照顾了,独生子女的家庭,老父亲住医院上厕所也只能女儿搀扶着进男厕吗?老母亲换洗衣裤洗澡之类的也只能儿子亲力亲为了,儿媳女婿都没义务嘛!
计划生育时,生儿育女都一样,国家养老。女儿家庭,现实生活中,老俩口养老凭运气!女儿争气,女婿善良,老人家有点希望,女儿普通,女婿一般,甚至女婿心花怒放了,女儿都没盼头,老人家只能听天由命了。在婚姻存续阶段,夫妻感情好,女儿女婿,儿子媳妇自然共同赡养双方的父亲,因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双方共有,难以区分谁没有出力赡养对方的父母,当然,婚姻存续,但夫妻情感已破裂,不可调和,巳事实分居的例外。婚姻不再存续时,已离婚的夫妻不应该再承担前夫(或前妻)的赡养义务。
中国传统文化女方收彩礼!嫁出的姑娘泼出的水!一生随夫家赡养公公婆婆!现在法律讲究男女平等,结婚就应取消彩礼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这样才能各养双方父母!国情农村嫁女儿卖女儿,女儿随夫家赡养公公婆婆!
孝顺是双方面的,对双方的父母都孝顺,夫妻之间的感情一定很好!而且子女看到大人的做法也会效仿。而且岳父岳母也是父母,既然媳妇能孝顺公婆,那么岳父岳母女婿也可以赡养,这个对于有素质的家庭来说很正常,没必要拿到桌面上来讨论!赡养不赡养这个问题应该是真对儿女们来说的,知于儿媳,女婿,从法律上讲,人家确实没赡养的义务,但如果继承老人的遗产了,就必须赡养老人的义务。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你听过吗,如果你是个好媳妇,服侍照顾公婆,你老公一样会照顾岳父母,另外看双方有没有兄弟姐妹,应该往好的方面想,不要总是找法律的漏洞,人除了法律的约束更应该要自我约束,凭良心。人不要总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来丧尽天良,在法律不完美的时候要凭良心道德做人底线或者民心所向的基础上来处理判断。这样社会才和谐美满。
如果你俩在婚姻期间你赡养父母的费用是可以跟丈夫平摊的,如果你挂了,你们的婚姻也就不存在了,所以也就没办法平摊了,相对应的媳妇不用赡养公婆这是好多年前都规定过的,现在国家的做法只是把女人享有的权利分享给了男人一点,这就坐不住了吗?
给孩子讲《民法典》(一)
“妈妈,你知道我们国家新颁布的《民法典》吗?”十岁的儿子在书房扯着嗓子问。
“知道啊,怎么了?”老母亲边洗衣服边回答。
“为什么现在才颁布《民法典》呀?我们不是都上下五千年历史了吗?妈妈快过来给我说说。”儿子焦急的叫我。
“你这个问题问的很好,妈妈正好这几天也在学习《民法典》,我们两个探讨探讨。”老母亲火速停止做家务,用毛巾擦干双手,努力抓住这千载难逢的普法好时机。
于是开始了现场非正式教学。
“大宝,你知道是哪天颁布的吗?”
“我看新闻是2020年5月28号的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吗?
“是的,在通过之后的第二天下午,也就是5月29号的下午,习爷爷就主持会议围绕着切实实施民法典,进行集体学习,习爷爷并发表了重要讲话。等你再长大一点,你就可以看得懂习爷爷的讲话和文章了。”
“妈妈,你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为什么现在才通过呢?现在都已经2020年了呀?”
“等妈妈慢慢跟你讲讲《民法典》诞生史。但有一点你需要先了解的,就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在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进程中,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内,我们都是站在最前沿的民族,都是发挥引领作用的民族,特别是当人类都还处在农业文明阶段的时候,我们国家和民族给人类贡献了像唐律、宋刑统、大清律例等等这些灿烂的法律成果,他们代表了人类在农业文明阶段所能够达到的最高的水平。而这些法律的成果不仅仅对我们中国人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都还走出国门,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
“哇,妈妈,我们的国家好厉害啊!那第一个法律制度是在什么时候?”
“我们中国人古已有之的法律制度应该是从秦朝开始,就是典权制度。除了法律,我们国家的贡献很多的,比如你知道的隋炀帝,他是最早在东都洛阳开始推行科举考试,一直到1905年在开封进行了最后一次的科举考试。我们国家的这种科举制度,其实是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的,直到今天人们都还在采用类似的方法去进行人才的选拔。所以,可以说在农业文明阶段,这个世界上还很少有其他哪个国家或者民族在对人类法律文明所作出的贡献上,和我们国家相提并论的。”我自豪的对孩子说。
“那后来呢?后来我们国家怎么了?我看书上写有八国联军来侵略我们国家,他们为什么这么做?”小朋友一脸的求知欲。
“这个事情要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说起。18世纪60年代正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浪潮开始在英伦三岛勃然兴起的时候,人类开始从农业文明迈向工业文明。但是保守和封闭的清王朝,他们根本就没有能够意识到这次重要的文明转型,究竟对这个世界意味着什么?对我们国家和民族又意味着什么?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起我们国家走向了衰落。由于没有能够抓住文明转型所提供的机遇和文明转型所提出的挑战,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仅仅是在法律文明的领域中,我们在其他诸多的领域中,都开始从领跑者变成了跟跑者,后来又沦为了落后者。可以说人类迄今为止,有一个反复被实践所证明的颠簸不破的道理,这个道理就是落后就得挨打。
“妈妈,我懂了,因为我们落后了,所以八国联军来欺负我们?日本也来欺负我们,是吗?还发生了“甲午中日战争”?”
“嗯,甲午中日战争当时对中国一批有识之士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例如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等他们推动清王朝要在制度的层面上,向打败我们的东洋人和西洋人去学习,要变法图强。所以1902年的时候,清王朝就设立了修订法律馆,着手进行变法图强的有关工作。到了1908年,清王朝做了一个决定,要进行大清民律的起草工作。大清民律,就是我们中国人历史上跟民法典的第1次相遇。
当清王朝着手进行大清民律草案起草的时候,备受打击的清王朝已经没有任何的底气和信心,自己单独来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他们最初是准备聘请参加日本民法典起草,被称为日本民法三杰之一的,梅谦次郎到中国来帮助起草大清民律草案,但当时的梅谦次郎实在是太忙了,因为朝鲜半岛彻底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梅谦次郎要到朝鲜半岛去宣传日本的法律文化,要让朝鲜半岛彻底的实现殖民化。所以,他就推荐了自己的学生,叫松冈义正,帮助清王朝进行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所以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物权和债权这三个部分是日本人帮助起草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的其他一些部分是由中国人起草完成的。但负责起草的中国人都分别在法国和日本留学,并不掌握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
到1911年的时候,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了,就等着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就能够成为一部正式生效的法典。但是我们都知道,历史啊,再也没有给腐朽的清王朝机会和时间,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覆灭,大清民律草案没有能够成为一部生效的民法典。我们中国人历史上和民法典的第1次相遇是以失败告终的。
“妈妈,失败之后呢?还发生了什么?快讲快讲!”小朋友全神贯注的问到。
“进入到民国时期之后,大概1922年,当时的北洋政府也尝试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北洋政府尝试进行民法典的起草有一个重要的背景,那就是1922年的时候,北洋政府派人参加了在华盛顿召开的一个国际会议。当时东方和西方的列强给北洋政府许诺说,如果你们能够有民法典,如果你们能够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我们就考虑允许你们收回治外法权。所以北洋政府制定了立法的规划,试图在1925~1926年完成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你看中国的近代史都知道,四分五裂、军阀混战,列强插手的中国当时是不可能出台一部民法典的。又到了1928年,国民党政府取得了中国的领导权,他们又马上着手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一直到1930年的12月,民法典的各篇相继颁布和实行。这就是我们中国人历史上的第1部民法典,中华民国的民法典。
但是,这部民法典没有能够逃脱和大清民律草案一样的宿命,就是它是一部地地道道的法律文明输入的产物。意思呢就是,这部民法典95%以上的条文都是抄过来的,抄德国、抄法国、抄瑞士、抄日本等等。总之,这样一部跟我们中国人的生活没有太大关系的民法典,是不可能在我们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的。就像你们学生抄作业一样,到考试的时候就露馅了。
“妈妈,我们不是1949年就成立新中国了吗?那之前的法律怎么办?之后的呢?您给我讲讲。”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党中央就通令全国废止六法全书,而这六法全书中间有一法,就是民国时期的民法典。时至今日,这部民法典只在我们国家的台湾地区在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1949年10月1号新中国成立,咱们国家多次尝试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第1次是1954年到1956年,第2次是1962年到1964年,第3次是1979年到1982年,第4次是2001年到2002年,这4次起草民法典的努力,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能够最终完成,但是每一次没有能够最终完成的原因都不大一样。
一直到2015年的3月2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说根据中央的决定和委员长会议的决议,从那天开始,民法典的编撰工作正式启动。所以说2015年的3月20号,这是个一定会写入历史的日子。中间的工作特别艰难复杂,比你学奥数要负责几百倍,但是专家教授们几年的没日没夜的努力和拼搏,终于,在2020年5月28号,十三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表决,以99.8%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妈妈,真是是意义非凡啊!我们的祖国太厉害!”
“是呀,我们一个小家都会有分工,都要各司其职要讲规则,何况治理一个国家呢?所以,你们这些小朋友要加油努力,多学本领建设祖国呀!”
“必须的,妈妈!少年强则国强!我去游泳了!”
民法典2020年9月5日先动手打架一方怎么处理?
只要是打架斗殴,无论谁先动手,按照案情和伤势处理。——这跟民法典没有关系!
第一,民法典明年才生效,今年9月份的扯什么民法典?!
第二,这不是民法典的事,打架斗殴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事!
民法典的实施,哪一条具有争议性?
2021年,民法典正式投入使用,民法典当中的很多内容其实都是利国利民,众望所归的条例,但是民法典当中的有一条,却从最一开始被提出来的时候,一直到现在还饱受争议,那就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的大致内容
《民法典》规定,想要离婚的夫妇,从民政局提出诉讼的那一天开始,有一个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当中,如果有其中的一方提出撤销离婚申请,那么离婚无效,诉讼离婚则不需要走这个流程。设立这个条例的初衷是因为现在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希望人们能够用更加慎重和理性的态度面对婚姻,但是没想到受到了人们的广泛争议。
离婚是否需要冷静期
很多人认为要离婚的人一天都不能等,如果想要离婚的夫妻,其中的一方正在承受家庭暴力,那么这一条,会让那些深受家暴的人陷入绝望的漩涡当中。也有人认为离婚根本不需要冷静期,相反结婚才需要冷静期,因为人们在结婚的时候总是会因为一时冲动做出决定,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却总是会经过深思熟虑。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年底,离婚率大大增加。很多原本想要离婚的夫妻,都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选择离婚。
民法典相关内容
除了离婚冷静期之外,民法典对于夫妻之间共同财产,也进行了更详细的划定,个人婚前财产,都归个人所有,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补偿,其中一方有重大疾病隐瞒可以撤销婚姻,女方怀孕之后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生育。除此之外,民法典的内容和我们的民生息息相关,涵盖了婚丧嫁娶等众多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婆媳关系,子女赡养老人等相关内容。
外行人看不懂民法典怎么办?
外行人看不懂民法典,最好的办法就是咨询专业的律师,由专业人士给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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