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时间)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我国在治理空气污染和雾霾过程中出台了哪些政策或法规?
雾霆污染属于一种典型的大气污染。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到雾霆污染。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
(1)《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该法注意到了我国的能源结构特点,在该法第二章中专门以“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为章节名,对燃煤大气污染的防治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此外,该法还就“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弃、尘和恶臭”作出了很多规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这些规定,雾霆污染同样属于大气污染的治理客体,且治理雾霆污染同样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标之一;
(2)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计划由国务院发布,是新形势下专门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而制定出来的总体计划,该计划特别提出了需要综合治理,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并专门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等。
该计划还特别就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等等提出了具体行动计划。但是从总体上看,该计划具有明显的“蓝图”色彩,是国家战略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而不是设定了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该计划能够对大气污染治理设定总体的目标,理顺思路,其积极性应得以肯定;
(3)地方性规定。面对雾霆污染的强烈袭击,一些地方政府也积极开展立法,并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如《四川省灰霆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这些地方性规定结合当地的特点,就雾霆污染的治理作出了规定。
此外,作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下位法,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也可以看作《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实施细则,如《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体现了地方政府细化上位法的努力。
新大气法108条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对应的“禁止(义务)条款”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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