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36(民法典536条的诉讼主体问题)
危险化学品运输合同协议书范文
托运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依照国家危化品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液氨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数量
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
2、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装货磅单为准
第二条 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1、 货物起运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期限
1、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甲方通知为准。
2、 货物到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约定合理运输时间。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质量要求
1、运输方式:符合交通部文件规定的特种槽罐运输车
2、 运输质量要求:
(1)、危险品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GB536-8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危险品专用车辆需安装GPS定位装置。
(3)、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4)、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乙方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乙方自行安排押运员,甲方向乙方给予每月补助 元。
(5)、乙方承运车辆及人员到达甲方时,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拒付当次运输费用;如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毁损等无法使用,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及风险转移
1、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由乙方负责购买相关货物的运输保险。
2、 乙方承担货物从甲方指定出发点到送达目的地之间的风险及全部责任(包括甲方因此受到的连带经济和法律责任)。
3、 如乙方在运输的过程中遇事故,乙方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第六条 验收
1、 乙方的车辆(槽罐车)到达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安排人员进行验收及卸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自行承担因其违反国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规及运输车辆管理法规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并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可先进行协商,若协商未果,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 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章生效。
托运人(甲方)________ 承运人(乙方):________
单位全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全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帮我写一份入党申请书
写作思路:写出自己对于党的认识,然后写出自己想要加入共产党的愿望,表达出自己想要忠于党,奉献于党的精神。
正文:
尊敬的党组织:
在2021年喜迎建党100周年华诞之际,很荣幸能够有此机会向党递交我的入党申请书,我志愿加入共产党,我希望在这个“大家庭”能够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自懂事开始,我们就多多少少有听过关于党的知识,我也深入了解了关于党的许多知识,共产党是在1921年7月成立的,所以到2021年7月1日是党成立一百周年纪念日,从建党最初的十几人发展到现在近亿党员群体,可见党是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支持的。
我还了解到党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她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唯一宗旨。
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决定我们党必须为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谋利益。无产阶级革命就是要消灭一切剥削制度和产生剥削的根源,解放全人类。
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忠实代表,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看作是根本宗旨。
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在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21世纪里,党也在发展和进步,回望党的100年奋斗史,欢笑与泪水齐飞,拼搏与创新共存。无论是在革命战争的时期,还是在建设发展的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在奋斗中前进。红军长征胜利、抗日战争胜利、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嫦娥飞天、北斗系统……一个个成就与辉煌,都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懈努力的奋斗成果。如今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仍未止步。
脱贫攻坚、全面小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场场的战役,仍需中国共产党全员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探索精神,带领全中国人民一道,披荆斩棘、乘风破浪。
我一直耳濡目染了身边的人们对党的执著追求,我一直深深敬佩英雄模范人物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青史留名世人称颂的先进事迹,这使我从小就树立了一定要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远大志向,我也一直在为这个志向付出行动,并且带着这个心愿一直努力到了今天,我对党的热爱之情更是有增无减。我坚信“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一真理,党的光辉形象更是牢牢地镌刻在我的心中,鼓舞着我勇敢前进。
即将到来的2021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从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是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内容最全、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它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这部民法典,我们要学习好实施好。2021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的第一年,“十四五”时期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所以要做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规划工作。
到202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也将迎来建党100周年纪念日,这100年的历史,是不懈奋斗、开拓进取的100年,是全党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100年,是自身能力不断提高,各项制度不断完善的100年,是春华秋实、成绩斐然的100年。回顾过去,我们豪情满怀!展望未来,我们砥砺前行。
所以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在“十四五”开启之年认真接受党对我的检验,我郑重地向党承诺,我一定积极主动做好自己的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党的先进理论,不断增强自己的思想觉悟,我还要严格地用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我深知按照党章党规的要求,自己距离成为真正的共产党员的差距还是很大,我还存在着许多缺点与不足,虽然我学习了相关的知识,但是在分析问题上还是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考虑问题时也不够全面周到,不过我会努力去改正。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以使我更快进步,争取早日在思想上入党,进而在组织上入党。如果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今天,我虽然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但我愿意接受党组织的长期考验。
此致
敬礼!
帮我翻译成中文 谢谢
1 。韩国它采用民法法律制作出关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问题。这意味着妻子的财产有额外的管理和使用权,并可能suikhal buege cheobungwon是。 1960年的管理的颁布民法和普通法和我国采取的byeolsanje injeongchi和不承认新的情侣gyeyakje财产,财富,财产所有权的财产不明。在此之后的1979年法律修订。 1 。 1 。从未知财产属于一对夫妇的份额(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万亿〇二科)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代位权分析
《民法典》通过第535、536、537三个条文对于代位权制度作出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属于合同债权之一种,而且《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即规定了代位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之中的适用问题。“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该规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之中适用代位权的特殊情况。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工程欠款纠纷案件比例居高不下,对于承包人而言,如何实现工程价款的债权,不仅是最核心的履约风险,也是最令其焦头烂额的问题。那么,作为合同保全制度之一的代位权,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出现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债权或其从权利的行为,导致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从事的债权效力扩展到债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得债权不仅具有请求权的权能,而且具有保全的权能。
在此,笔者借助于(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民事判决书全面展示代位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之中的全面呈现。本案中,陈建光对宋文平的 债权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合法 ,宋文平 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 向新建业公司或中岭公司主张过工程款,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陈建光代位权是否成立尚需解决次债权是否到期及次债权是否专属于债务人的问题。由于本案次债权是建 设工程价款,次债务人涉及承包人与发包人两个主体,且债务人宋文平对外还有多笔债务进入执行程序,本案亦须一并解决陈建光代位权的具体责任主体与行使方式、陈建光与宋文平其他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问题 。故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是:一、 应收工程款是否为专属于宋文平自身的债权 ;二、 宋文平对新建业公司、中岭公司的债权是否已到期 ;三、 陈建光行使代位权的具体金额与责任主体 ;四、 本案与宋文平作为债务人的其他案件的协调 。
争议焦点之一, 应收工程款是否为专属于宋文平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535条规定:“ 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对此,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的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其中包括的劳动报酬类债权是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并列、专属于被代位主体的劳动所得 。 通常诉讼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因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而具有一定劳动报酬色彩,但该劳动报酬系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需要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最终受益主体并非本案被代位的实际施工人 。 故不能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中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就得出其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结论 。 即使宋文平所欠债务中包含法定优先保护的工人工资,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妥善处理 。
争议焦点之二,宋文平对新建业公司、中岭公司的债权是否已到期。首先,次债权到期与次债权确定。代位权制度的主要目的, 在于解决债务人怠于行使次债权时如何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问题。如果行使代位权需要以次债权确定为前提,则在债务人怠于确定次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法行使代位权,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将完全落空 。因此,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第三项规定, 行使代位权要求次债权到期,而未要求次债权确定 。实践中关于行使代位权是否要求次债权确定,存在一定争议。主张次债权应当确定的一个原因是, 有的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用小额债权试图撬动大额债权 。比如在建设工程价款到期未结算时,一个小额民间借贷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介入到他人合同关系,要求审理一个繁杂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难谓合理。 本院认为,在司法解释仅要求“次债权到期”的情况下,次债权是否确定原则上不应成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而应是在代位权诉讼中予以解决的问题 。
其次,宋文平对中岭公司的债权是否到期。 根据合同相对性,宋文平原则上只能向具有合同关系的新建业公司主张工程款,但是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权益的目的,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的权利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该规定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说明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以承包人先承担支付义务为前提 。
最后,宋文平对新建业公司的债权是否到期。新建业公司主张,中岭公司明知宋文平借用资质承揽案涉工程,应当自行向宋文平承担付款义务。本院认为, 在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事实的情况下,区分借用资质与非法转包,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全过程,考察实际施工人介入项目的阶段及实际施工人在项目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即直接联系发包人,实际参与了招投标过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在合同履行直至结算阶段实质性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则应当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属于借用资质 。
期限和条件是法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两者的区别在于观察问题的角度,前者基于时间维度,后者基于逻辑视角;但在外延上,两者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存在交叉重叠 。 作为代位权行使条件的次债权到期,是指客观上具备了债务人请求次债务人偿付债务的条件,在此意义上,次债权到期与次债权符合支付条件效果相同 。本案中,宋文平对新建业公司的债权是否到期,取决于如何看待新建业公司与宋文平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关于付款条件的特别约定,即新建业公司在中岭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4.5%的管理费,其余部分及时向宋文平支付。 此类条款的效力实践中亦有合同自由应予尊重与违反建筑市场准入规定应予否定两种观点,个案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判断,不宜一概而论 。
争议焦点之三, 陈建光行使代位权的具体金额与责任主体 。首先, 陈建光可以对次债务人主张的债权金额 。 金钱债权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主张的债权数额,受制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两个因素,以两个债权中较小的数额为准 。本案中,陈建光对宋文平的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陈建光据此要求代位行使的债权金额是12487420元。中岭公司再审自认尚欠新建业公司73614624.28元,新建业公司再审自认如中岭公司实际支付73614624.28元到新建业公司,扣减宋文平欠缴税款及宋文平占用新建业公司资金后,新建业公司应付宋文平13597156.27元。新建业公司同时自认,可以在13597156.27元的范围内由中岭公司直接支付给宋文平。
其次, 12487420元的支付主体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就新建业公司而言,如上所述,根据新建业公司与宋文平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以及中岭公司欠款数额与新建业公司付款数额等全案情况考虑,不能认定新建业公司的债务到期。 故在已经认定中岭公司负有12487420元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新建业公司也负有12487420元的支付义务 。同时需要说明, 新建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义务,只是基于合同约定享有的暂时性抗辩权,并非对其付款责任的免除。待案涉工程最终结算,如新建业公司收到中岭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扣除应付税款、新建业公司代宋文平垫付的款项等之后仍欠付工程款,依然应当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争议焦点之四, 本案与宋文平作为债务人的其他案件的协调 。除本案外, 还有其他取得生效判决的代位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新建业公司和中岭公司,另有宋文平的其他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也未获足额清偿 。再审诉讼中,新建业公司与中岭公司均提出,申请执行人的总债权额大于其欠付宋文平的工程款。本院认为,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了 一次清偿同时消灭两个债务关系的一般规则,简化了程序,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果不管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直接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也与无代位权介入时对债务人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破产制度的法律效果迥异。该问题在理论上的反映是代位权诉讼中应否采取“入库”原则争论。
《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体现出的 兼顾代位权人保护与债权平等的法理,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应当将代位权的实现与参与分配制度、破产制度予以衔接,以实现代位权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平衡保护 。本 案债权人宋文平为自然人,不具备破产资格,但是当其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权时,有类似于破产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来保障债权的公平受偿 。因而,对于中岭公司负有向陈建光支付12487420元的义务,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判决主文中表述为中岭公司直接向陈建光支付,但在已查明宋文平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蕴含的法理, 将该款项作为宋文平的责任财产,按照参与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以兼顾建筑工人工资、代位权人、宋文平的其他债权人等各类权利主体的利益,其中亦需要考虑代位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实现对债务人债权的保全效果而付出的贡献 。
我们可以从这一份判决书看得出,代位权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紧密结合的一项法律制度。例如原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就更多地体现了其程序性的一面,这样也可以使得代位权更具有操作性。当然,在本案中,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经过笔者梳理与总结,可以形成以下裁判规则:第一, 通常诉讼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因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而具有一定劳动报酬色彩,但该劳动报酬系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需要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最终受益主体并非本案被代位的实际施工人。故不能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中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就得出其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结论 。
第二,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 次债权是否确定原则上不应成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而应是在代位权诉讼中予以解决的问题 。 如果在于解决债务人怠于行使次债权时如何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问题。如果行使代位权需要以次债权确定为前提,则在债务人怠于确定次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法行使代位权,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将完全落空。
第三, 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该规定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说明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以承包人先承担支付义务为前提 。
第四, 在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事实的情况下,区分借用资质与非法转包,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全过程,考察实际施工人介入项目的阶段及实际施工人在项目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即直接联系发包人,实际参与了招投标过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在合同履行直至结算阶段实质性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则应当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属于借用资质 。
第五, 期限和条件是法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两者的区别在于观察问题的角度,前者基于时间维度,后者基于逻辑视角;但在外延上,两者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存在交叉重叠 。 作为代位权行使条件的次债权到期,是指客观上具备了债务人请求次债务人偿付债务的条件,在此意义上,次债权到期与次债权符合支付条件效果相同 。
第六, 金钱债权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主张的债权数额,受制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两个因素,以两个债权中较小的数额为准 。
第七, 一次清偿同时消灭两个债务关系的一般规则,简化了程序,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果不管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直接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也与无代位权介入时对债务人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破产制度的法律效果迥异。该问题在理论上的反映是代位权诉讼中应否采取“入库”原则争论。
晋魏两代发生过什么战争?
中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 它包括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法律的制度史;也包括太平天国革命、辛亥革命,特别 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所创建的法律制度的历史。
中国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中国的法制从 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 展,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资料充实著称 于世。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文化遗产的一个宝库。作为一 门学科,中国法制史的任务是研究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的实质、内容、特点和它的发展规律,总结历史经验,为 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 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 篮发展起来的。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便进入了阶级 社会,形成了国家和法律,揭开了奴隶制法制史的篇章。 近年发掘的河南偃师二里头文化遗址证实了夏代文化的 存在,并且表明夏代生产力已经达到制造简单金属工具 的水平,而规模相当宏伟的宫殿遗址,也显示出夏国家 的发展程度。
夏代法律,古文献称作“禹刑”。禹刑的具体内容 已无从考证,从《左传》所引《夏书》的片断,如“昏、 墨、贼、杀,皋陶之刑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可以约略看到夏的一些罪名、刑名和刑罚适用原则。夏 作为第一个阶级王朝,习惯法仍占重要地位。
继夏而起的商是奴隶制的大国,“商有乱政,而作 汤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关汤刑的内容和墨、 劓、□、宫、大辟的五刑制度,古文献中已有较多的记载, 并得到了地下甲骨卜辞的证实。商代的刑制以其完备著 称于古代。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教导诸弟如何统治商族 遗民时,强调要“用其义刑义杀”(《尚书·康诰》)。 直到战国,荀况在谈到刑法的发展沿革时,仍说“刑名 从商”(《荀子·正名》),充分肯定了商代刑制的历 史地位。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发展的最高峰。周时除文献 所载《九刑》、《吕刑》外,周王颁发的誓、诰、命也 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周初在“明德慎罚”的思想指导下, 形成了一套断罪量刑的原则,如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 偶发;罪疑从赦;上下比罪以及罚赎等等。当时调整民事 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有所发展,铜器《矢人盘铭》、《□ 鼎铭》和《□攸从鼎铭》记载了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租 赁和债务关系等法律行为。1976年出土的《□□铭》记 载的一篇判决书,表明周时审判也是确有制度可循的(见 彩图□□铭文拓片,内容为一篇惩处诬告的判决)。周 代确定的“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嫡长子继承制度, 对后世具有重大影响。
中国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体现了王 权与族权的统一。从夏王朝形成时起,奴隶主贵族便极 力保留氏族公社的残余,借家族血缘关系掩盖贵族与平 民之间的阶级对立,以加强其统治。西周通过宗法制度 将亲与贵、王权与族权进一步联结起来,以致法律也带 有国法与宗法的双重性质。例如“立嫡以长不以贤,立 子以贵不以长”(《公羊传·隐公元年》),是宗法也 是国法,王位继承和各宗支继承都要遵守。奴隶制的法 律,不仅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而且是维护这种统 一的重要手段。
② 渗透了神权思想。奴隶主贵族利用宗教迷信对 人们的精神束缚,假借神意和天罚来贯彻他们的阶级意 图。商汤伐桀,周武王伐纣,都打出“天命殛之”的旗号。 对罪人施用五刑,也诡称天的意志,“天讨有罪,五刑 五用哉”(《尚书·皋陶谟》),借以增加司法镇压的 威慑力量。
③ 礼刑并用。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仪式,奴 隶主贵族把它改造成阶级统治的手段,用它来确认奴隶 制的典章制度和宗法等级名分,调整政治、经济、军事、 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在礼和 刑的关系上,礼借刑的强制来维系,刑以礼的原则为指 导,两者形式不同,本质一样,相为表里,共同维护奴 隶主贵族的统治。
④ 保持法律的秘密状态。中国奴隶制时代,至少 在它的后期,已经有了成文法,但被奴隶主贵族所垄断, 他们为了使“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左传·昭公 六年》孔颖达疏),竭力保持法律的秘密状态,不向全 社会公开,以便“临事议罪”,随心所欲地断罪施刑,迫 害广大奴隶和平民。
中国封建制法律制度 自公元前 770年周王朝东迁 洛邑,至公元前475年战国开始,史称春秋时期,也是奴 隶制法制解体和向封建制法制转变的时期。春秋时期经 济基础的变动和阶级斗争的发展,推动法律制度发生了 重大的变化,奴隶制法制逐渐为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 心的封建法制所代替。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迫 于斗争形势,“铸刑书于鼎”,将法律公布于众,“以 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公元前 513年,晋国也“铸刑鼎,载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 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公布反映了正在形成中的封 建生产关系的要求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却触犯了奴 隶主贵族的传统特权,因而遭到了激烈反对。郑国铸刑 书后,晋国叔向致书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 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 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也。”(《左 传·昭公六年》)晋铸刑鼎以后,孔丘也发出攻讦:“晋 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 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 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然而公布成文法是时代的要求,自郑、晋开其端以后,各 诸侯国群起仿效,成了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到了战国时期,法律进一步法典化和规范化也成了 时代的需要。魏国的李悝“集诸国刑典”,著《法经》 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体系的法典形式的著作。 其后商鞅在秦国变法,奉行《法经》,改法为律,称为 “秦津”。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之末加上户、 兴、厩三篇而成。自此以后,历代律典几乎都是以前代 律典为基础,加以损益而成,因此可以认为,整个封建 社会反映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律,都是从《法经》六篇的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秦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于秦津六篇之 外还颁布了大量法令,其范围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1975年12月出土的睡虎地秦简,载有《秦律二十九种》、 《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等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 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 以及什伍组织等各个方面,证实了秦“莫不皆有法式” 的说法。
秦王朝统一六国后,把秦国的法律推行于全中国,第 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此时的封建法制还带 有刚刚从奴隶社会脱胎出来的印记,它既支持奴隶解放, 限制奴隶制度,同时又保留了奴隶制的某些残余,如承 认“罪隶”的存在。
汉代适应新的形势,由萧何摭取秦律制定“九章律”。 其后叔孙通等又制定“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合计六十章,此外又颁布科、令,以补律之不足,建立 起一个完整的汉律体系。
西汉初文帝废肉刑,革除了从奴隶制时代沿袭下来 的毁伤肢体的黥、劓、刖等刑。继之景帝定□令,规定 了刑具的尺寸规格,限制了笞刑的滥用。这些措施表现 了中国古代刑制的进步。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德主刑辅、明 刑弼教”学说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自秦以来, 法家学说对法制的支配地位,至此遂为儒家思想所代替, 历两千年而不变。
汉律经过400年的实施,到了汉魏之际,已处于积弊 甚重、非改不可的状态。曹魏对汉律进行了一次大整理, 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史称魏律从篇目来说,比汉代的正 律九章律是增多了,但同傍章科令相比,则是大大简化 了。此外,魏律还作了一系列实质性的改革,如改具律 为刑名,列于律首;规定五刑,使刑罚进一步规范化;规 定八议,加强了对官僚、贵族特权的保护;以及限制连 坐的范围,限制私人复仇等等。这些规定对后世封建法 制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继魏之后,晋统治者又进一 步对汉律作了改革,将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 十三万余字的汉律令及说解,精简为二千九百二十六条、 十二万六千三百字的晋律令。魏、晋两代改革秦、汉以 来的传统旧律,是中国法律编纂史上一项突出的成就。
南北朝是封建割据、列国对峙的动乱时代。南朝在 腐朽的士族统治下,轻视名法,崇尚清谈,墨守成规,无 所进取,对封建法制的发展没有作出多少贡献。相反,以 鲜卑拓跋氏贵族为主建立的北朝政权,为了统治广大中 原地区的需要,却十分重视法律的统治手段。北朝修律, 以汉律为宗,并吸取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综合比较,择 善而从,遂使北朝法律优越于南朝。北朝律中的《北齐 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尤为史家所称道。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代,隋、唐的法制也 达到了中国中古法制的最高水平。隋统治者十分重视法 制,其所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律典中占有重要地位。 隋代统治迅速崩溃的原因,不在于它的法制不良,而在 于隋统治者后来破坏了自己制定的法制。
唐统治者鉴于隋末法重刑繁,招致覆亡的教训,以 中典治国,强调持平用法,依律断罪。以隋《开皇律》 为蓝本而制定的唐律,体系严整,内容详备,其中荟萃 了历代律典的精华,是中国封建时期一部空前成熟的法 典。永徽三年(652),在朝廷的主持下,集中律学人才编 纂的“律疏”,对律文作了精辟的阐述和重要的补充,更 使唐律增加了光采。除了唐律,开元年间还制定了一部 以行政法为主要内容的《唐六典》。此书的编纂,表现 了封建法制的进一步制度化。唐代法制,尤其是唐律,起 到了全国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调整经济 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的作用,充分适应地主阶级 统治的需要,因而成为后世封建法律的范本,并且为朝 鲜、日本、琉球、安南等东亚国家所取法。
从宋朝起,封建的租佃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土地的转 移加快并出现了集中化的趋势。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互 相交错,日趋尖锐。因此统治者的基本国策是全面强化 专制主义集权。在法制上也体现出此种集权的趋势。皇 帝颁发的□令成了最常用的法律形式,编□成了最经常、 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此外,“依例断狱”也获得了广泛 的适用,这些都是宋朝加强皇权在法律上的重要表现。
与宋对峙的辽国法律,由契丹族奴隶制的习惯法和 唐律两部分构成。在适用上辽人用辽法,汉人用汉法,至 辽圣宗统治时期,契丹族基本上完成了从奴隶制到封建 制的转化,原来的习惯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遂根据唐 律更定法令,辽、汉人犯法,“一等科之”。作为辽国 基本法典的《重熙条例》,就是唐律与契丹固有法令相 结合的产物。继辽而起的金国,最初也是同辽国一样,对 本部族实行传统的习惯法,对新征服地区实行辽、宋法。 金熙宗首先根据女真旧制,兼采隋、唐之制,辽宋之法, 编成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金章宗时又制定 《泰和律义》十二篇,篇目一遵唐律;还有律令、新定 □条、格式等,使金国法制在完备程度上超过了辽国。
元初,循用蒙古部落的习惯法和金律“断理狱讼”。 世祖统一后颁布《至元新格》。英宗时制定《大元通制》。 元代沿用宋朝的“行□”制度,但改□为条格。因此元 代法规多是条格汇编,律令判例混为一体,内容庞杂,结 构松散,并且表现出民族压迫的特点。明太祖朱元璋曾 经指出:“元时条格繁冗,所以其害不胜”(《续文献 通考·刑考二》)。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著名王朝。明、 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例、诰、令、条例、则例、会 典等。明律改唐律十二篇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其条目简于唐律,而精神严于 宋律,无论内容和形式都有新的发展,并为清律所沿袭。 由于明、清律被尊为祖宗成法,不得擅自更改,后代遂 以例补充律的不足,于是因律起例,例又生例,以至条 例纷繁,便于□吏玩法行私,大为时人所诟病。
明、清时期封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明、清律调整 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盐法、茶法、钱法、税法、 钞法、市廛、钱债等或列专章,或为条款。不仅如此,随 着超经济剥削的削弱,人身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清律 中雇工人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某些变化,名列贱籍的贱民 也得到开豁。但是明、清律所肯定的重农抑商的传统政 策,以及限制民间自由开矿与海外贸易,又成了资本主 义萌芽的严重桎梏。
中华法系 中国的封建法律由战国至清经过二千多 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被 世界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它具备以下基 本特点:
① 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 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 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 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 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 影响。反映儒法结合的“礼(德)主刑辅”和“出礼入 刑”,是封建统治者一贯遵循的法制原则。礼还作为一 种特殊形式的法,调整着亲属、婚姻、继承各方面的民 事法律关系。中国封建民事立法不发展,缺乏独立的系 统的民事法规,是和礼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调整分不 开的。
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 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 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 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虽然渗 透儒家“天人感应”的观念,但却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 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象的 宗教。
② 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 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 影响着整个社会。儒家从维护家族内部秩序的立场出发, 提出以父权、夫权为基点的伦理学说,竭力论证家国相 通,忠孝互用,事君与事父的统一性,借以强化专制主 义制度。封建法律则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 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封建法律中关于“不孝”、“恶逆”、 “不睦”、“内乱”等罪,都以违背伦常而加重其刑。
不仅如此,在封建法律中,有些行为因违反伦理而构成 了犯罪要件;有些刑罚因伦理而为加减,所谓尊卑同罪 异罚;有些规定,如同居相隐、存留养亲、允许复仇等, 都以服从伦理而破法。法律还赋予家长支配家内财产权 和对卑幼的惩罚权。但家长对国家也承担较大的义务,有 些犯罪,如占租不实,居丧嫁娶,只罪家长。由于社会以 家族为本位,遂有缘坐族诛之刑。从宋朝起阶级矛盾不 断激化,统治者更加需要通过家长约束家内成员不得犯 上作乱,因而支持当时流行于社会上的“家训”、“宗 规”,推广一些大族用棍棒维持家内纪律的经验。由宋 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 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 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公元前2世纪秦 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封建王朝以后,皇帝便居于国家首 脑地位。皇帝受命于天,是最高的立法者,皇帝发布的 诏、令、□、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 法,一言废法,西汉杜周说:“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 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史 记·酷吏列传》)。历代封建法律的主要锋芒都是“治” 民,而为了发挥官僚机器的职能,达到最终“治民”的 目的,也兼有“治吏”的任务,却从没有治君之法。相 反,法自君出,狱由君断,皇帝的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 之上。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 者以“诏狱”的形式,□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 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 也可以法外加刑。对于犯法的贵族官僚,如不经奏请径 行逮捕审断,则按律治罪,借以保证皇帝对司法权的控 制。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经过两千多年螺旋式 的发展,更加极端化,立法权和司法权也相应地更加集 中化。因此,皇帝始终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枢纽,而西 方国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 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 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 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 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 “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名列八 议的人,非奉旨推问,一律不得拘提审理。封建法律还沿 袭周礼关于“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传统,明确规定 官吏如涉及民事纠纷,听令子孙或奴仆告官处理,不许公 文行移,违者治罪。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 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 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 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 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中国封建 官僚贵族的特权与良贱异罚都是很早就法律化、制度化 了。
⑤ 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中国从战国李 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 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 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这是和中国特有的国 情分不开的。而以刑法手段调整各种法律关系,也表现 了封建专制制度下司法镇压的严酷性。但是诸法合体的 形式,并不排除实际上的民事、行政和诉讼法规范的存 在和发展。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 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 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 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 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 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 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封建法律体系的解体与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 形成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封建社会沦为半殖 民地半封建社会,固有的封建旧法已经不适应急遽变动 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迫使清廷不得不变法修律,寻 找出路。20世纪初,在修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相继制 定了刑律、民律和诉讼法草案。这些法律以西方国家和 日本的资产阶级法律为蓝本,打破了传统的封建法律的 体例,但是又力图维护作为封建法制基础的纲常名教,体 现出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特点。清末制定的法律,虽 然没有来得及实行清朝便已覆亡,但它是半殖民地半封 建法制史的开端。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既沿用清末未及颁行的法 律,也制定了保护封建买办经济关系和镇压革命运动的 民法典、刑法典和单行法规。而以大总统命令发布的特 别法,具有高于普通法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北洋政府 的独裁性质。此外,经大理院批准适用的判例和解释例, 也是北洋政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又为国民党政府所继承。国民 党政府的法律体系,由成文法和判例、解释例两部分组 成。成文法中包括宪法、民法(包括商事法)、刑法、民 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即所谓“六法”。六 法和有关的单行法规汇编在一起,统称《六法全书》。 至于判例、解释例,是在援用北洋政府大理院判例、解 释例的基础上,作了大量补充而成。它是一种灵活的法 律形式和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国民党政府的法制标榜资 产阶级的民主与法制,并搬用其某些法制形式,但它与 清末的法制和北洋政府法制相同,是半殖民地、半封建 社会的产物,从历史类型说只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法 制,不同的是增加了反共的法西斯单行法规、特种刑事 法庭和秘密审判制度,成为维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 反动统治,保障帝国主义特权利益的工具和镇压广大人 民群众的武器。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①不 仅反映了地主、官僚、买办的意志,也反映了帝国主义 的利益和要求,是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制度,实 行地主买办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②通过译书、讲学和 派员出国考察,广泛输入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并在大陆 法系影响下,采取六法的形式,形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 的法律体系。③保留了封建法律的某些内容,如民法物 权编的永佃权和典权,亲属编的家长主婚权和对未成年 子女的惩戒权,继承编的宗祧继承,刑法的和□罪以及 诉讼法的亲属间阻却伪证责任等。因此完整的封建法律 体系虽不复存在,但它的烙印却深深刻在半殖民地半封 建法制之上。
鸦片战争后历次革命运动所创造的法律制度 1840 年鸦片战争后十年爆发的太平天国革命,是中国旧式农 民革命的高峰,也是近代中国第一次革命高潮。太平天 国建立了与清王朝对峙的农民革命政权。为了维护革命 秩序,保障战争的胜利,在直接依靠武装斗争的同时,也 进行了必要的立法。虽然太平天国的法律囿于农民阶级 的局限性,具有严重的封建毒素和宗教迷信色彩,但在 当时的革命斗争中起过重要的作用,提供了值得总结的 经验教训,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重要篇章。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运动所诞生的南京临时政 府,力图用资产阶级的法制来巩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 国,因此尽管存在的时间极为短暂,却颁布了《中华民国 临时约法》及一系列有关振兴实业、发展资本主义、保 障民权、实行社会改革的重要法律,揭开了中国近代法 制史上新的一页。但是随着辛亥革命的失败,反映民族 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也如昙花一现随即消失。
191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开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 导的革命根据地内,建立了人民民主法制。它是以马克 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为指导思想,用革命的暴 力局部打碎反动国家机器的产物;是工农大众意志和利 益的直接体现和伟大创造;是镇压一切革命的敌人的重 要工具。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以服务于革命战争需要为中 心任务。由于根据地的分散性,因此各个根据地立法的 指导思想和政策根据是统一的,立法的内容却具有因地 制宜的相对独立性。又由于根据地开辟在农村,因此土 地立法具有突出的地位,对动员群众参加革命起了极大 的作用。人民民主法制经历了由不成熟、不完整到比较 成熟、比较完整的发展过程,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身和 渊源,它所提供的历史经验值得充分珍视。
中国法制史提供的若干历史经验 中国法制以悠久 的历史和丰富的内容,提供了极为重要的“鉴古观今” 的历史经验:
① 政治开明,法制发展。法制的发展演变是社会 关系变动的结果和反映,法制的兴废是衡量国家治乱的 重要尺度。中国封建社会出现的“文景之治”、“贞观 之治”等盛世,都是和封建法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贯彻 分不开的。反之,政治专制则是法制发展的阻力。中国 法制的起源虽然很早,但发展进程缓慢,充满了保守性, 表现了封建专制制度的严重束缚。
② 法律对经济的调整,必须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 规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受经济基础 的决定和制约,同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秦起,封建 法律便对社会经济进行统一的调整。但是历史证明法律 只能加速或延缓经济的发展,却不能违反客观的经济规 律,更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改变经济发展的必然 性。例如西汉末王莽改制,推行以恢复井田制为主要内 容的复古主义。它的失败说明违背客观经济发展进程的 法律措施是不能长久的。
③ 因时修律,世轻世重。历代统治者都根据形势 的变化和统治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订法律。法律 的世轻、世重,都受形势所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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