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来律师事务所(开来律师事务所事件)

2023-01-13 知识大全

日照市岚山区有律师事务所在哪?

岚山区目前有两家律师事务所,一家是法程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安东卫泉子庙岚山西路路北,开来大酒店对过;另一家叫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地址是轿顶山花园小区东西商业街路北(公路局向北)。此外岚山区还有许多法律服务所,如岚山头法律服务所、岚山司法所、虎山法律服务所、碑廓镇律苑法律服务所等等。

开来律师事务所(开来律师事务所事件)

开来律师事务所现状

四川开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公司营业的很流畅。律所业务现涉及银行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商会等多类型主体,有建设工程、科技智能、生产制造、商贸物流、金融服务、医疗健康、文化传媒等多个行业,现有各类顾问单位一百余家,服务案例多达上千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建议

一、尽早明确服务定位,做好战略规划

未来的两大主业,涉税代理和税务咨询,以谁为主,或者同时发展,这需要各事务所高层尽快明确,明确后再做好发展规划。

二、加强各类中介的协同效应,向混合型和综合型业务方向发展

融合税务、财务、法律、金融、商业模式等知识的混合型和综合型业务咨询服务比单一的税务服务更适应市场的需求,更具竞争力。税务咨询业务今后的发展将会更多的融入管理咨询业务,成为其中的一部分服务。

对此,我们需要加大整合力度,除了在行业内整合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作与整合。

三、加强市场开拓力度,以市场需求、服务成果为导向开展涉税业务

将普通客户的一般性服务和大型客户的定制化服务区别开来。大型客户推专门的定制化服务,信息系统与服务团队的结合,极致服务、交流平台、VIP、俱乐部等。

四、加强税收政策、理论的研究水平,加大适应市场的服务产品创新开发能力

随着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规模的进一步增大以及税制趋于复杂化,营改增、一带一路、BEPS、并购重组、合伙税收、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等税务业务在市场上的需求不断增加,我们应该加大政策、理论研究力度,加大适应市场的服务产品创新开发能力。

要将专业人员研究及服务方向的细分、服务团队的多元化人才的构建和未来咨询服务内容的`综合化、混合化有力结合起来。另外,要与知名财经、法律院校继续探索产、学、研怎样有机结合起来。

五、加强对内、对外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加大传播宣传力度

特别是要重视对外培训,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事务所知名度,对外培训要与营销推广结合起来进行,要常态化,要做到培训和咨询的一体化服务。

六、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开展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随着税收法制化的进程加快,纳税人法律意识的加强,税务律师在涉税服务中的作用会进一步加大,未来的税务复议、诉讼业务会增多。除了加大与知名律所的合作外,需考虑是否像四大那样招聘律师组建法律服务部门,更有利于拓展涉税法律业务。

七、加强信息化水平,加大管理咨询软件开发能力

1、利用事务所的技术和专业优势、与软件公司合作,整合各自资源,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2、也可培养和加强已有的IT团队,考虑怎样利用VR、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税务服务。

八、开展适应未来市场需要的税务代理业务,开展财税服务外包业务,建立服务共享中心

未来的市场更需要的是集财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管理、法律服务等知识为一体的全过程代理服务,即贯穿企业生命周期的代理服务,这样的服务才更具有粘性,才具有排他性的竞争优势。

但需要我们在两方面提高,一是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二是要与IT技术结合起来,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软件。 未来的财税服务外包业务,建立服务共享中心等。不但广大的中小企业需要,大企业也会需要,这块市场的蛋糕很大,我们需要极力开拓这块市场。

九、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要有一批在行业内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扩大行业影响力

要在国内引进和培养几个具全国知名度的税务专家学者,各税务师事务所也要建立在所在地区有影响的税务专家团队。

十、多利用交流平台进行推广

比如微信、微博、QQ等互联网交流平台进行宣传推广。 需要丰富宣传内容,语言组织、宣传平台设计都要适应市场的变化。

崇高的审美特征不包含什么特点

百度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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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什么是崇高,崇高有哪些审美特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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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达尸

2009-12-11 TA获得超过81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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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高,就是在精神、智力或道德上卓越杰出的高尚的牺牲精神。

崇高又称壮美。

它主要指对象以其粗犷、博大的感性姿态,劲健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雄伟的气势,给人以心灵的震撼,进而受到强烈的鼓舞和激越,引起人们产生敬仰和赞叹的情怀,从而提升和扩大人的精神境界。

就审美对象而言,崇高具有强大的威力,表现在人格与道德行为中、自然界事物的状貌样态中、艺术作品的形态与格调中;就审美经验而言,它使主体受到震撼,带有庄严感或敬畏感,甚至伴有某种程度的恐惧或痛苦。同其他审美范畴相比较,崇高与悲剧性相近,都伴有巨大的情感跌宕。实践主体能动性方面的崇高,表现为人格与首先行为中的强大威力。实践对象化领域中的崇高,表现为自然界事物状貌样态中的强大威力。I.康德曾把它们区分为数学的(数量的、体积的、空间的、静态的)与力学的(力量的、能量的、动力的、动态的)两类,实际上两者常交融并存。艺术作品可以把这两方面的表现融为一体,以人格心灵的崇高为内容,以物体景象的崇高为形式,使震撼人心的威力更为凝炼集中。

在欧洲,最早提到崇高的是公元1世纪古罗马时代朗吉诺斯的《论崇高》,作者认为崇高是“伟大心灵的回声”,有五个方面:庄严伟大的思想、慷慨激昂的感情、辞格的藻饰、高雅的措辞和尊严的结构,并以海洋、尼罗河、多瑙河、莱茵河为例进行说明。在西方美学史上第一个把崇高与美严格区别开来的,是英国的E.博克,英国的另一些美学家不承认恐惧和痛苦在崇高体验中的作用,认为崇高感是伟大引起的。在中国的传统美学中,崇高或壮美常用“大”来表述。它侧重在主体方面、社会价值方面,而不是对象方面、自然状貌方面。孟子把他所强调的人格美称为“浩然之气”。在对个体人格的评价中,他提出善、信、美、大、圣、神六个等级,提到“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 ”。他所说的“大”,比一般的美在程度上更鲜明强烈,在范围上更广阔宏伟,是一种辉煌壮观的美。这样的崇高概念与西方传统美学中的概念相比,侧重点不同,但如果把这种品格同有关的遭遇联系起来考察,所涉及的对象世界中同样包含引起忧患困苦的因素。与西方美学所讨论的崇高特征仍是相近的。

在社会生活之中"那些体现着推动历史前进的进步力量及其代表人物!正是社会崇高的本原"在阶级社会中!崇高是先进阶级的正义事业的不可战胜的威力和本性的显现"在斗争的曲折进程中!足以展现出实践主体的现实的或潜在的威力和终将胜利的必然性!艺术崇高是现实中崇高的反映!艺术中的崇高所反映的大都是社会生活中英雄人物的斗争业绩!艺术作品反映崇高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以展现人物行动冲突为主要特征的戏剧"电影和文学等艺术中#崇高得到了最为普遍和集中的反映$悲剧和颂歌#就是最为突出和常见的类型!在造型艺术以及音乐中表现崇高。虽然受到艺术形象的静止性和表现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的限制#但其艺术表现方式和手段仍然是多彩多姿的!

回答于 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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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高美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与给人以天人合一、情理和谐之愉悦的秀美不同,崇高感产生于天与人的冲突、感性与理性的不和谐。在受制于外在的自然与自身之自然(情欲)的生存状态中,人既没有自由可言,更谈不上精神的自觉。而对外反抗狂暴的自然力以求生存和发展,对内反抗野性的情欲而形成人所独具的自觉追求真善美的精神特性,也就是人在实践中自我生成的过程,是人的自由自觉的类本质的形成过程,同时也就是崇高的产生过程。因此,崇高是以人力反抗自然、以人性反抗兽性、在挑战拼搏抗争中获得的精神愉悦,是实践主体的巨大精神力量的表征。那借助于想象以征服自然力的原始神话,其中所展示的自由飞腾的意象和自觉的实践意志,就是崇高精神的最初写照。 关于崇高的美学探讨,则是人的精神在对自身的反思中所升华出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自我意识。

匿名用户

回答于 2016-01-16

2点赞 1877浏览

如何理解审美范畴中的崇高

事物的否定性审美 价值。违反社会目的是丑在内容方面的特征,与伦理学领域中的否定性道德价值“恶”相联系;背离客观规律是丑在形式方面的特征,与认识领域中的否定性认识价值 “误” 相联系。丑所引起的审美经验是一种否定性情感,它使主体产生痛苦、压抑、惊骇、厌恶等等心理反应,主体对它持否定性态度。丑作为审美范畴之一,与美相对立。它是美的否定和反衬,又是其他审美范畴如悲、喜、崇高、滑稽等的组成因素。丑的审美价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美学史上曾有过长期争议。在欧洲美学史上,亚里士多德的《诗学》最早探讨了丑的问题。他研究了在描摹丑的现实对象的艺术作品面前,对象所引起的痛苦与作品所引起的愉悦为何能统一的问题,认为这是由于“要求认识对象的智力兴趣得到满足”。亚里士多德首创的“悲剧-悖论”也涉及现实丑与艺术美的对立统一问题,他的“借引起怜悯与恐惧来使这种情感得到陶冶”的伦理教育、审美心理学理论,是作为这一悖论的解答而提出的。在中世纪,A.奥古斯丁从神学和形而上学出发否定了丑的真实存在,他认为美在于形式,它的否定是“无形”,可是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能离开形式,无形就不能存在,因此丑是不存在的。美的反面不是任何真实的东西,而仅仅是肯定性价值的欠缺。为了调解这种论点同常识的明显矛盾,他提出了“价值等级”的概念,把事物的价值排列为从相对否定到相对肯定的漫长系列。在16、17世纪的美学理论中,美的形式要求被规定得十分狭窄,认为不合P.高乃依的“三一律”和A.丢勒的“正确”解剖学比例的形式就是丑。到18世纪,多数人仍然认为美与丑是判然有别的两极。美学作为一门自律的、系统性的学科,是在18世纪开始建立的,什么是专属审美的现象的问题第一次被明确提出来。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推动了对丑的探讨。1797年F.von施累格尔(1772~1829)提出“丑的理论”,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由此引出关于“审美价值之否定”的两种概念:①以W.T.斯泰斯(1886~1967)为代表,认为凡是体现在对象中而能为感觉或想象所把握的某种感受主题,都是审美的,因而属于其否定面的就是一些超感觉的智力活动所处理的对象,例如科学与哲学的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人建议,把不属于审美领域的超感觉对象称为“不美的”,而不称之为“丑”,并且认为,丑是美的一个品种,对它的感受所引起的痛苦是道德的而不是审美的,这痛苦通常被来自对象整体的审美愉悦所克服。②以B.鲍桑葵为代表,认为凡是能向观察者表现其情感特质的某种感性结构都是审美的,而属于其否定面的就是一些完全缺乏情感色调的东西。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通常被认为丑的东西,大多数是由于“观察者的软弱”而引起痛苦的感受,因此它们应更适当地称为“困难的美”。他们认为任何形式都有某种情感表现,既然凡有情感表现的感情结构都是审美的,那末任何形式就都会有审美价值;对于足够强壮的主体心灵来说,不具有审美价值的感性形式是不存在的。这两种观点都倾向于把丑跟“审美价值之否定”区别开来。丑的本质在于,对象以其形式状貌对主体实践效果的否定,唤起主体情感对对象存在的否定。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使丑可以在精神产品的多层次结构中获得审美价值。表现在艺术作品中的丑,可以形成审美价值。艺术作品具有多层次的结构,这众多的层次可以区分为间接层和直接层两大类。间接层是艺术品所复现的、本来存在于社会物质生活中的形式。现实丑在间接层中出现,并不会使艺术品成为丑的,反倒往往成为艺术美不可缺少的组成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丑转化成了艺术美的成分。直接层是艺术品借以呈现自己的、由表现手段所建立的形式。丑的形式在直接层中出现,必然成为艺术丑,比如艺术品的创作者审美理想卑下、审美趣味猥琐,或者表现技巧拙劣、表现手段贫乏,都形成艺术丑,从而只具有否定的消极意义。美的定义本身就一种对美的局限,就象人类意识信仰与怀疑的关系一样,美也需要经历这样的一个过程。我们需要一种认识的基础,然后在这样的一种层面之上进行理解,不同的自我意识会对美有不同的感受。而基于个体意识的对美的感觉才是最重要的,而且是唯一正确的。美的感受从来就不是相同的,因为我们有着不同的自我意识;但美感却是可以相通的,因为我们同样属于整体意识的一部分。美的定义在于对美的感受,对美的理解,对美的想象,美是我们意识的内在的部分,是基于意识整体的方向。

百度网友775ea096cc3

回答于 20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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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是哪家?关于婚姻财产的。

如果你看得懂下面这篇文章,或许你根本不用请律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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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婚姻纠纷专题

第一编 概论

我国的婚姻法采用的是广义上的婚姻法概念,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调整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与婚姻有关的婚姻、家庭两种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是就夫妻之间的关系而言,在行政管理和诉讼中,涉及结婚、离婚、再婚、重婚以及上述婚姻关系变动中的婚姻登记等法律问题,因上述结婚、离婚等婚姻关系的发生、变化,又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

家庭关系是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是基于结婚、收养等原因而发生的,是基于离婚、死亡、收养的解除而发生的。

出于实用考虑,本文仅针对与离婚诉讼较为密切的婚姻关系进行阐述,而离婚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婚姻解除问题。即能否判决离婚,如判决离婚,过错又由谁承担。

二、子女抚养问题。即如果判决离婚,子女归谁抚养,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多少抚育费。

三、共同财产问题。即如何处理双方婚前的房屋、汽车、存款、股票、有价证券等财产的问题。

四、债权债务问题。即对双方婚前的共同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

五、损害赔偿问题。即如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能否要求对方作出损害赔偿,赔偿额是多少。

此外,离婚诉讼中还有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即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就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第二编 分论

第一章 婚姻解除问题

一、双方是否可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有那些问题要注意?

可以。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就子女抚养、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点击下载)。如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最好去公证处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者委托律师起草规范的《离婚协议》后进行律师见证,以免引起新的纠纷。然后持《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再履行其他手续等。

需要进行处理的财产主要包括大宗的银行存款、股票、公司股份、合伙企业份额、房地产、车船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财产要到法定的部门进行过户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后,要持《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去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上述财产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力。

二、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开篇即开宗明义的表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因此,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前提。

(一)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该条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而上文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则指行为人有抚养义务和抚养能力而拒绝抚养,造成被抚养人身体、精神等方面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比较常见的情形都被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笔者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分居时间是三年,而修订时间在后的《婚姻法》规定的是二年,所以应以二年为准)。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还对男方的提出离婚的请求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章 子女抚养问题

一、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

夫妻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是极大的伤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切。因此,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不但关系到离婚双方,也关系到社会的问题,更关乎子女一生,应慎之又慎。

为了明确上述问题,强调父母的责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而对于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这一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归谁抚养提出了以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岁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提到: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抚育费如何承担

(一)《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支付抚育费(即生活费、教育费等)的基本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抚育费问题提出了更具体的处理意见:

……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上述第12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并不限于十八周岁,并不是以年龄为准,而是直至子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提出相同的意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判决后子女抚育费增加能否重新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提出:

……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笔者注:如一方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无法得到合法赔偿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提出:“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第三章 共同财产问题

离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而个人财产则不用,所以对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区分涉及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二者的区分也是双方分割财产的前提,需要首先予以界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笔者注:即结婚前个人占有或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双方对此进行约定,并且签订书面协议、进行公证。

三、夫妻约定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规定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补充了《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子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由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对财产分割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债权(笔者注:本文将债权放到债权债务处理一章中);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

(三)离婚时住房的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笔者注:即价高者得);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以此类推,离婚引起的其他财产的权属变化也不征收契税。

第四章 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章中,主要讨论债权债务的处理。而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国家政策,一般将债权作为财产进行处理。但笔者考虑到债权的回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应该在离婚诉讼中将债权与其他财产权区分开来,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更加公正、公平,所以将债权的分割和债务的分担放在同一个章节。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年问题的解释(二)》对此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通过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第五章 损害赔偿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婚姻法》关于离婚时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定。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也相应不会判决损害赔偿。当事人也不能不提出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上述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应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作为被告时最迟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克隆的资料

关于克隆的资料

克隆是英文clone的音译,简单讲就是一种人工诱导的无性繁殖方式。但克隆与无性繁殖是不同的。无性繁殖是指不经过雌雄两性生殖细胞的结合、只由一个生物体产生后代的生殖方式,常见的有孢子生殖、出芽生殖和分裂生殖。由植物的根、茎、叶等经过压条或嫁接等方式产生新个体也叫无性繁殖。绵羊、猴子和牛等动物没有人工操作是不能进行无性繁殖的。科学家把人工遗传操作动物繁殖的过程叫克隆,这门生物技术叫克隆技术。

克隆的基本过程是先将含有遗传物质的供体细胞的核移植到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中,利用微电流刺激等使两者融合为一体,然后促使这一新细胞分裂繁殖发育成胚胎,当胚胎发育到一定程度后,再被植入动物子宫中使动物怀孕,便可产下与提供细胞者基因相同的动物。这一过程中如果对供体细胞进行基因改造,那么无性繁殖的动物后代基因就会发生相同的变化。

克隆技术不需要雌雄交配,不需要精子和卵子的结合,只需从动物身上提取一个单细胞,用人工的方法将其培养成胚胎,再将胚胎植入雌性动物体内,就可孕育出新的个体。这种以单细胞培养出来的克隆动物,具有与单细胞供体完全相同的特征,是单细胞供体的“复制品”。英国英格兰科学家和美国俄勒冈科学家先后培养出了“克隆羊”和“克隆猴”。克隆技术的成功,被人们称为“历史性的事件,科学的创举”。有人甚至认为,克隆技术可以同当年原子弹的问世相提并论。

克隆技术可以用来生产“克隆人”,可以用来“复制”人,因而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对人类来说,克隆技术是悲是喜,是祸是福?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都是一分为二的。克隆技术也是这样。如果克隆技术被用于“复制”像希特勒之类的战争狂人,那会给人类社会带来什么呢?即使是用于“复制”普通的人,也会带来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如果把克隆技术应用于畜牧业生产,将会使优良牲畜品种的培育与繁殖发生根本性的变革。若将克隆技术用于基因治疗的研究,就极有可能攻克那些危及人类生命健康的癌症、艾滋病等顽疾。克隆技术犹如原子能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剑柄掌握在人类手中。人类应该采取联合行动,避免“克隆人”的出现,使克隆技术造福于人类社会。

克隆技术研究现状

一、克隆的早期研究

克隆一词是英文单词clone的音译,作为名词,c1one通常被意译为无性繁殖系。同一克隆内所有成员的遗传构成是完全相同的,例外仅见于有突变发生时。自然界早已存在天然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克隆,例如:同卵双胞胎实际上就是一种克隆。然而,天然的哺乳动物克隆的发生率极低,成员数目太少(一般为两个),且缺乏目的性,所以很少能够被用来为人类造福,因此,人们开始探索用人工的方法来生产高等动物克隆。这样,克隆一词就开始被用作动词,指人工培育克隆动物这一动作。

目前,生产哺乳动物克隆的方法主要有胚胎分割和细胞核移植两种。克隆羊“多莉”,以及其后各国科学家培育的各种克隆动物,采用的都是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谓细胞核移植,是指将不同发育时期的胚胎或成体动物的细胞核,经显微手术和细胞融合方法移植到去核卵母细胞中,重新组成胚胎并使之发育成熟的过程。与胚胎分割技术不同,细胞核移植技术,特别是细胞核连续移植技术可以产生无限个遗传相同的个体。由于细胞核移植是产生克隆动物的有效方法,故人们往往把它称为动物克隆技术。

采用细胞核移植技术克隆动物的设想,最初由汉斯·施佩曼在1938年提出,他称之为“奇异的实验”,即从发育到后期的胚胎(成熟或未成熟的胚胎均可)中取出细胞核,将其移植到一个卵子中。这一设想是现在克隆动物的基本途径。

从1952年起,科学家们首先采用青蛙开展细胞核移植克隆实验,先后获得了蝌蚪和成体蛙。1963年,我国童第周教授领导的科研组,首先以金鱼等为材料,研究了鱼类胚胎细胞核移植技术,获得成功。

哺乳动物胚胎细胞核移植研究的最初成果在1981年取得——卡尔·伊尔门泽和彼得·霍佩用鼠胚胎细胞培育出发育正常的小鼠。1984年,施特恩·维拉德森用取自羊的未成熟胚胎细胞克隆出一只活产羊,其他人后来利用牛、猪、山羊、兔和猕猴等各种动物对他采用的实验方法进行了重复实验。1989年,维拉德森获得连续移核二代的克隆牛。1994年,尼尔·菲尔斯特用发育到至少有120个细胞的晚期胚胎克隆牛。到1995年,在主要的哺乳动物中,胚胎细胞核移植都获得成功,包括冷冻和体外生产的胚胎;对胚胎干细胞或成体干细胞的核移植实验,也都做了尝试。但到1995年为止,成体动物已分化细胞核移植一直未能取得成功。

二、克隆羊“多莉”的意义和引起的反响

以上事实说明,在1997年2月英国罗斯林研究所维尔穆特博士科研组公布体细胞克隆羊“多莉”培育成功之前,胚胎细胞核移植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实际上,“多莉”的克隆在核移植技术上沿袭了胚胎细胞核移植的全部过程,但这并不能减低“多莉”的重大意义,因为它是世界上第一例经体细胞核移植出生的动物,是克隆技术领域研究的巨大突破。这一巨大进展意味着:在理论上证明了,同植物细胞一样,分化了的动物细胞核也具有全能性,在分化过程中细胞核中的遗传物质没有不可逆变化;在实践上证明了,利用体细胞进行动物克隆的技术是可行的,将有无数相同的细胞可用来作为供体进行核移植,并且在与卵细胞相融合前可对这些供体细胞进行一系列复杂的遗传操作,从而为大规模复制动物优良品种和生产转基因动物提供了有效方法。

在理论上,利用同样方法,人可以复制“克隆人”,这意味着以往科幻小说中的独裁狂人克隆自己的想法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因此,“多莉”的诞生在世界各国科学界、政界乃至宗教界都引起了强烈反响,并引发了一场由克隆人所衍生的道德问题的讨论。各国政府有关人士、民间纷纷作出反应:克隆人类有悖于伦理道德。尽管如此,克隆技术的巨大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促使科学家们加快了研究的步伐,从而使动物克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进入一个高潮。

三、近3年来克隆研究的重要成果

克隆羊“多莉”的诞生在全世界掀起了克隆研究热潮,随后,有关克隆动物的报道接连不断。1997年3月,即“多莉”诞生后1个月,美国、中国台湾和澳大利亚科学家分别发表了他们成功克隆猴子、猪和牛的消息。不过,他们都是采用胚胎细胞进行克隆,其意义不能与“多莉”相比。同年7月,罗斯林研究所和PPL公司宣布用基因改造过的胎儿成纤维细胞克隆出世界上第一头带有人类基因的转基因绵羊“波莉”(Polly)。这一成果显示了克隆技术在培育转基因动物方面的巨大应用价值。

1998年7月,美国夏威夷大学Wakayama等报道,由小鼠卵丘细胞克隆了27只成活小鼠,其中7只是由克隆小鼠再次克隆的后代,这是继“多莉”以后的第二批哺乳动物体细胞核移植后代。此外,Wakayama等人采用了与“多莉”不同的、新的、相对简单的且成功率较高的克隆技术,这一技术以该大学所在地而命名为“檀香山技术”。

此后,美国、法国、荷兰和韩国等国科学家也相继报道了体细胞克隆牛成功的消息;日本科学家的研究热情尤为惊人,1998年7月至1999年4月,东京农业大学、近畿大学、家畜改良事业团、地方(石川县、大分县和鹿儿岛县等)家畜试验场以及民间企业(如日本最大的奶商品公司雪印乳业等)纷纷报道了,他们采用牛耳部、臀部肌肉、卵丘细胞以及初乳中提取的乳腺细胞克隆牛的成果。至1999年底,全世界已有6种类型细胞——胎儿成纤维细胞、乳腺细胞、卵丘细胞、输卵管/子宫上皮细胞、肌肉细胞和耳部皮肤细胞的体细胞克隆后代成功诞生。

2000年6月,中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利用成年山羊体细胞克隆出两只“克隆羊”,但其中一只因呼吸系统发育不良而早夭。据介绍,所采用的克隆技术为该研究组自己研究所得,与克隆“多莉”的技术完全不同,这表明我国科学家也掌握了体细胞克隆的尖端技术。

在不同种间进行细胞核移植实验也取得了一些可喜成果,1998年1月,美国威斯康星一麦迪逊大学的科学家们以牛的卵子为受体,成功克隆出猪、牛、羊、鼠和猕猴五种哺乳动物的胚胎,这一研究结果表明,某个物种的未受精卵可以同取自多种动物的成熟细胞核相结合。虽然这些胚胎都流产了,但它对异种克隆的可能性作了有益的尝试。1999年,美国科学家用牛卵子克隆出珍稀动物盘羊的胚胎;我国科学家也用兔卵子克隆了大熊猫的早期胚胎,这些成果说明克隆技术有可能成为保护和拯救濒危动物的一条新途径。

四、克隆技术的应用前景

克隆技术已展示出广阔的应用前景,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1)培育优良畜种和生产实验动物;(2)生产转基因动物;(3)生产人胚胎干细胞用于细胞和组织替代疗法;(4)复制濒危的动物物种,保存和传播动物物种资源。以下就生产转基因动物和胚胎干细胞作简要说明。

转基因动物研究是动物生物工程领域中最诱人和最有发展前景的课题之一,转基因动物可作为医用器官移植的供体、作为生物反应器,以及用于家畜遗传改良、创建疾病实验模型等。但目前转基因动物的实际应用并不多,除单一基因修饰的转基因小鼠医学模型较早得到应用外,转基因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生产药物蛋白的研究时间较长,已进行了10多年,但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仅有2例药品进入3期临床试验,5~6个药品进入2期临床试验;而其农艺性状发生改良、可资畜牧生产应用的转基因家畜品系至今没有诞生。转基因动物制作效率低、定点整合困难所导致的成本过高和调控失灵,以及转基因动物有性繁殖后代遗传性状出现分离、难以保持始祖的优良胜状,是制约当今转基因动物实用化进程的主要原因。

体细胞克隆的成功为转基因动物生产掀起一场新的革命,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为迅速放大转基因动物所产生的种质创新效果提供了技术可能。采用简便的体细胞转染技术实施目标基因的转移,可以避免家畜生殖细胞来源困难和低效率。同时,采用转基因体细胞系,可以在实验室条件下进行转基因整合预检和性别预选。在核移植前,先把目的外源基因和标记基因(如LagZ基因和新霉素抗生基因)的融合基因导入培养的体细胞中,再通过标记基因的表现来筛选转基因阳性细胞及其克隆,然后把此阳性细胞的核移植到去核卵母细胞中,最后生产出的动物在理论上应是100%的阳性转基因动物。采用此法,Schnieke等(Bio Report,1997)已成功获得6只转基因绵羊,其中3只带有人凝血因子IX基因和标记基因(新霉素抗性基因),3只带有标记基因,目的外源基因整合率高达50%。Cibelli(Science,1997)同样利用核移植法获得3头转基因牛,证实了该法的有效性。由此可以看出,当今动物克隆技术最重要的应用方向之一,就是高附加值转基因克隆动物的研究开发。

胚胎干细胞(ES)是具有形成所有成年细胞类型潜力的全能干细胞。科学家们一直试图诱导各种干细胞定向分化为特定的组织类型,来替代那些受损的体内组织,比如把产生胰岛素的细胞植入糖尿病患者体内。科学家们已经能够使猪ES细胞转变为跳动的心肌细胞,使人ES细胞生成神经细胞和间充质细胞和使小鼠ES细胞分化为内胚层细胞。这些结果为细胞和组织替代疗法开辟了道路。目前,科学家已成功分离到人ES细胞(Thomson等1998,Science),而体细胞克隆技术为生产患者自身的ES细胞提供了可能。把患者体细胞移植到去核卵母细胞中形成重组胚,把重组胚体外培养到囊胚,然后从囊胚内分离出ES细胞,获得的ES细胞使之定向分化为所需的特定细胞类型(如神经细胞,肌肉细胞和血细胞),用于替代疗法。这种核移植法的最终目的是用于干细胞治疗,而非得到克隆个体,科学家们称之为“治疗克隆”。

克隆技术在基础研究中的应用也是很有意义的,它为研究配子和胚胎发生,细胞和组织分化,基因表达调控,核质互作等机理提供了工具。

五、克隆技术存在的问题

尽管克隆技术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但离产业化尚有很大距离。因为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克隆技术在理论和技术上都还很不成熟,在理论上,分化的体细胞克隆对遗传物质重编(细胞核内所有或大部分基因关闭,细胞重新恢复全能性的过程)的机理还不清楚;克隆动物是否会记住供体细胞的年龄,克隆动物的连续后代是否会累积突变基因,以及在克隆过程中胞质线粒体所起的遗传作用等问题还没有解决。

在实践中,克隆动物的成功率还很低,维尔穆特研究组在培育“多莉“的实验中,融合了277枚移植核的卵细胞,仅获得了“多莉”这一只成活羔羊,成功率只有0.36%,同时进行的胎儿成纤维细胞和胚胎细胞的克隆实验的成功率也分别只有1.7%和1.1%,即使是使用“檀香山”技术,以分化程度较低的卵丘细胞为核供体,其成功率也只有百分之几。

此外,生出的部分个体表现出生理或免疫缺限。以克隆牛为例,日本、法国等国培育的许多克隆牛在降生后两个月内死去;到2000年2月,日本全国已共有121头体细胞克隆牛诞生,但存活的只有64头。观察结果表明,部分犊牛胎盘功能不完善,其血液中含氧量及生长因子的浓度都低于正常水平;有些牛犊的胸腺、脾和淋巴腺未得到正常发育;克隆动物胎儿普遍存在比一般动物发育快的倾向,这些都可能是死亡的原因。

即使是正常发育的“多莉”,也被发现有早衰迹象。染色体的未端被称为端粒,它决定着细胞能够分裂的次数:每一次分裂端粒都会缩短,而当端粒耗尽后细胞就失去了分裂能力。1998年,科学家发现“多莉”的细胞端粒比正常的要短,即其细胞处于更衰老的状态。当时认为,这可能是用成年绵羊的细胞克隆“多莉”造成的,使其细胞具有成年细胞的印记,但这一解释目前受到了挑战,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医生罗伯特·兰扎等用培养的衰老细胞克隆牛,得到6头小牛,出生5~10个月后发现这些克隆牛的端粒比普通同龄小牛要长,有的甚至比普通新生小牛的端粒还长。现在还不清楚这一现象的原因,也不清楚为何与“多莉“的情况有巨大差别。但这一实验说明,在一些情况下克隆过程能改变成熟细胞的分子钟,使其“恢复青春”,关于这种变化对克隆动物寿命的影响,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除了以上的理论和技术障碍外,克隆技术(尤其是在人胚胎方面的应用)对伦理道德的冲击和公众对此的强烈反应也限制了克隆技术的应用。但几年来克隆技术的发展表明,世界各科技大国都不甘落后,谁也没有放弃克隆技术研究。这一点上英国政府的态度非常具有代表性,在1997年2月底宣布中止对“多莉”研究小组投资后不到1个月,英国科技委员会就对克隆技术发表专题报告,表明英国政府将重新考虑这一决定,认为盲目禁止这方面的研究并不是明智之举,关键在于建立一定的规范利用它为人类造福。

回答者:督☆督 - 试用期 一级 3-7 20:59

一、克隆的概念

众所周知,生物的繁衍是通过生殖完成的。生物的繁殖有两种方式:一种叫有性生殖,一种叫无性生殖。

有性生殖是通过两性生殖细胞 ( 精子和卵子 ) 的融合,并发育形成后代的生殖方式。无性生殖则不经过两性生殖细胞的结合,而是由生物体自身的分裂生殖或其体细胞生长发育形成个体。无性生殖多见于植物与某些动物 ( 如单细胞动物与低等动物 ) 。

克隆是英文“ clone ”的音译,来自希腊文 klon , 原意为苗或嫩枝,指以无性生殖或营养生殖的一些植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学的发展,它的含义增加了许多内容,如一个细胞在体外培养下产生的一群细胞;由“亲本”序列产生的 DNA 序列等等。概言之, 克隆是指由一个细胞或个体,通过无性繁殖手段,获得遗传上相同的细胞群或个体群。

我国古典名著《西游记》里的孙悟空,只要拔撮毫毛吹口仙气,就能“变”出许多孙悟空。因为拔一撮毫毛必须带下一群细胞,这一群细胞就能培养出一群相同的孙大圣。这也归属于无性生殖。只不过孙大圣本领高强,能在瞬间“克隆”出千百个自己而已。简而言之,克隆就是无性生殖,就是“复制”、“翻版”。

二、植物的克隆

无性生殖 ( 克隆 ) 本来是一种低级的生殖方式。生物进化的层次越低,越有可能采取这种生殖方式,进化层次越高,则越不可能采取这种生殖方式。由于低级生物,如微生物,采取自行分裂的方法繁殖,分裂后子代与亲代的遗传物质完全一样,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微生物没有“个体”,它们也没有死亡。虽然在严格的意义上,微生物的亲代与子代仍然会有若干差异,因为它们的外界营养环境仍然会有差异,但从高等动物的角度看,这种差异似乎太微不足道了。在这种差异可以不计的条件下,人们可以说,对微生物来说,它们是不死的。死亡是生物进化到较高阶段的产物。现在生物医学研究中用克隆技术在体外培养的正常细胞或癌细胞,也称为“永生细胞株”,意思也是说这些细胞是“不死的”。

生物医学研究进入微观层次,运用克隆技术来培养正常或异常细胞的永生细胞株,虽然是一件难度很大的工作,但已经在各国的科学界和医学界越来越得到重视。在农业上,人们早已用插枝、压条等方法,来繁殖适合于人类需要的植物。在畜牧业上,各国都在进行用克隆技术产生更多良种动物的研究。但从高等生物成体的体细胞中发育出一个成体,这是克隆技术的一个重大发展。

早在许多年前,美国康奈尔大学研究人员将成熟的胡萝卜高速搅拌,获得单个胡萝卜细胞,然后将这些单个细胞置于生长培养基中,培养出遗传上完全一样的胡萝卜。这个试验证实了植物细胞全能性学说。所谓植物细胞全能性学说是指植物体的每一个细胞,包括体细胞,都具有发育成完整个体的潜能。

植物细胞全能性学说在植物界已经得到广泛的证明。现在我们可以植物体的任何一种活的细胞、组织、器官,经过体外人工培养获得它的完整植株,并产生许多植物。这种技术被称为组织培养。它已用于工厂化生产花卉、作物 ( 如甘蔗 ) 的试管苗。

三、动物克隆的历程

关于动物的无性生殖研究,一直是科学家探索的课题。因为人类通过有性生殖的方法,选育家畜品种已有上千年的历史,结果是产生了一些优良的个体或群体。它们比一般的个体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愿望。譬如,一头产奶量特别高的奶牛,一群毛产量多的绵羊,一匹得奖的赛马或一只优秀的警犬。可是,有性生殖的后代,其性能不一定都同亲代一样,有的甚至不如亲代。究其原因,因为卵子或精子只携带构成亲代的、任意一半的等位基因,而等位基因几乎可以有无限的组合,因而会产生不同的后代。兄弟、姊妹、兄妹、姊弟之间都有很大的差异,便是因为极难有完全相同的基因型。

所以通过有性生殖保持一种表现型是非常困难的。如果获得一种理想的表现型如产奶量高的奶牛,再通过无性生殖保持、扩大和繁殖这种表现型,即生产许多遗传上相同的个体,从经济角度讲显然是很有价值的。

⒈卵细胞培养成成体

1951 ~ 1959 年,我国著名细胞生物学家朱冼等,用直径 10 ~ 13um 的玻璃针刺激去卵膜的蟾蜍卵细胞,在世界上首次培养出 25 只蟾蜍成体,即没有父亲的癞蛤蟆。它们最长的可活 8 个月。

在上述试验中用的是生殖细胞。体细胞能否通过培养获得动物体呢?即植物细胞具有的全能性,动物细胞是否也具有?每个动物细胞,包括体细胞都具有该物种的全套基因是不容怀疑的,但从体细胞直接培养成动物成体至今尚未成功。为了证明动物细胞也具有全能性,生物学家进行了大量的细胞核移植试验。

⒉细胞核移植试验

1939 年,科学家首次在变形虫中进行核移植试验。他们将核移到同种去核变形虫中,结果重组的变形虫可生长,并繁殖后代。

1963 年起,我国著名生物学家童第周等进行了大量的鱼类核移植试验。其中 1980 年,他们将鲤鱼囊胚期细胞核作供体核,鲫鱼的未受精去核成熟卵细胞作受体质, 2.7% 的移核卵发育到成鱼。鲤鲫移核鱼的主要性状与鲤鱼相同,但脊椎骨的数目与鲫鱼相同,而侧鳞的数目介于这两种鱼之间。这种细胞工程鱼生长速度比鲤鱼快 22% ,现已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

1966 年,科学家用两栖类非洲爪蟾进行核移植试验。他们将蝌蚪的肠细胞的细胞核移入去核的卵细胞中,结果有 1.5% 的重组细胞发育成体。他们的试验第一次证明了动物的体细胞也具有全能性,但在哺乳动物体细胞中尚未证明。

⒊用胚胎细胞克隆哺乳动物

1986 年,英国科学家用绵羊的 8 细胞胚胎细胞 ( 在 8 细胞胚胎之前的细胞才能表现全能性 ) 做供核细胞,羊的卵细胞做供质细胞,结果重组细胞能发育成羊成体,此后又相继用胚胎细胞克隆出牛、鼠、兔、猴等动物。应该指出的是,该试验并非复制雄性或雌性绵羊,而是复制它们的后代,因此试验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或缺陷。

在我国,用胚胎细胞克隆哺乳动物, 80 年代末已克隆出免; 1991 年西北农业大学和江苏农学院克隆出羊; 1993 年中国科学院发育研究所与扬州大学农学院克隆出山羊; 1995 年华南师大和广西农业大学克隆出牛。此外,湖南医学院还克隆出鼠。但是,用胚胎细胞以外的体细胞克隆出哺乳动物,则是由英国科学家维尔穆特开创的。

四、“多莉”的诞生

“多莉”是世界上第一例用体细胞——乳腺上皮细胞,通过细胞核移植技术,在复杂的人工操作下,得到的一只小绵羊。其操作过程是这样的:

⒈从苏格兰黑脸母羊 ( 甲羊 ) 取出卵子,并把卵子的遗传物质吸去,成为只有细胞质的卵子。

⒉从妊娠后期 3 个月的母羊 ( 乙羊 ) 取出乳腺上皮细胞, 在体外传代培养 3 — 6 代,并用药物处理控制细胞发育使之处于休止期。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然后取休止期的细胞作为供体细胞。

⒊将一个供体细胞导入上述卵子的透明带内腔。然后用电脉冲刺激,使供体细胞和卵子融合,形成重构卵。

⒋把重构卵移植到黑脸母羊 ( 羊丙 ) 的输卵管里,此前将丙羊的输卵管结扎,使胚胎不能进入子宫。丙羊起到活体培养胚胎的作用,称为中间受体。

⒌重构卵移入丙羊输卵管内 6 天后,从输卵管冲出胚胎, 挑选正常发育到桑椹期和囊胚期的胚胎。

⒍将 1 — 3 个桑椹胚或囊胚,移植到苏格兰黑脸羊 ( 丁羊 ) 的子宫内。胚胎移植到子宫后 , 继续发育 , 最后生出“多莉”。这只母羊称为“代母”。

此项用了约 434 个卵子 , 获得 277 个重构卵 , 移植到中间受体 6 天后,冲出 247 个胚胎 , 其中发育到桑椹胚和囊胚的 29 个 (11.7%) 。把 29 个胚胎移植给 13 只代母,最后生出 1 只“多莉” , 产羔率仅为 3.4% 。若以重构卵数计算 , 产羔率低于 4 ‰。可见这一技术有待于完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克隆绵羊技术并没有做到完全复制,去核卵细胞的细胞质也会含有少量遗传物质,它对胚胎发育也能起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生物的遗传是细胞核和细胞质共同作用的结果。细胞质基因也是 DNA 片段 , 其载体主要是一些细胞器,如质体、线粒体等。 细胞质基因在一定程度上是独立的,一般不受核基因的干扰。与核基因相比尽管细胞核含有 99.9% 的遗传信息,但个体的性状表达仍然会受到卵细胞质的影响。因此,从理论上分析,“多莉”羊还不是完全复制品。由于“多莉”只是孤单的一个,所以有人认为,说“多莉”是一克隆动物,并不准确。虽然目前只获得 1 只“多莉”, 但它是令世人瞩目的重大科学成就。

五、克隆技术的意义及经济价值

波澜壮阔的人类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技术推动发展的:金属制造和改良的农业使文明脱离了石器时代; 19 世纪的工业革命又导致了大机器和大城市的兴起;到了 20 世纪,物理学戴上了王冠。物理学家们劈开原子,揭示了相对论和量子理论的奇妙世界,还开发利用了小小的硅片。他们通过原子弹、晶体管、激光和微型集成电路改变了世界。现在,许多专家相信,人类已经做好了用新的科技发展浪潮迎接未来的准备。正如 1996 年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赖斯大学的化学家罗伯特·柯尔所说:“现在是物理学和化学的世纪,但下世纪显然将是生物学的世纪。”许多科学家认为,以克隆绵羊“多莉”诞生为标志,生物学世纪已经提前到来。

克隆技术的突破,引起世人的震惊。人们担心的是人类的自我复制,而往往忽视了其他方面的应用和意义。其实,它在基础生命科学、医学、家业科学研究与生产中,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广泛的应用前景,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在未来的 5 ~ 20 年, 将逐步形成和引起一场世界范围内新的生物技术产业革命。

⒈在基础生命科学方面,由以往进行基因功能研究主要在小鼠等少数动物身上进行到现在在多种动物身上均可得到实现,这有利于更加清晰地揭示基因功能和生命的本质;提供研究哺乳动物细胞发育全能性及核质关系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还可以克隆各种濒危动物,如国宝大熊猫、金丝猴甚至白鳍豚等。

⒉在医学科学方面,可以为医学科学研究提供核基因型完全一致的实验动物,这有利于医学家研究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治疗方 法的疾病,并揭示发病机制;对其进行去分化机制的研究,有助于抗衰老及其机制的研究。

⒊在农业科学方面,可快速培育和扩繁抗病力强、生产性能高的优良动物;可以研究动物的发病机理,寻求新的有效治疗药物。

六、如何迎接“克隆时代”的挑战

克隆技术的成功,标志着“复制”哺乳动物的最后技术障碍已被突破。随之而来,在理论上复制人类已成为可能。所以,克隆技术不仅给我们带来了益处,也向人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一技术一旦应用于人类,将会对人类社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⒈人类从有性生殖回到了无性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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