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卫过当(论防卫过当论文选题背景)
以案说法:刑法上的'防卫过当'究竟是怎么回事
这是刑法学里正当防卫里面的一个知识点。要想理解必须要系统的学习才能理解。下面截取陈兴良老师《正当防卫论》一书里面的相关内容做参考。
防卫过当是防卫人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因采取了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而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说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又必然造成重大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内在和必然的因果关系。
防卫过当行为是由防卫行为的量变而引起的质变: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其必要限度,它已经不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就转化为犯罪行为。
例如,1979年三秋时节,某大队因作物屡遭盗窃,遂派被告王金才等三人护秋,加强保卫。某夜十一时许,王某等人闻地里有扒花生的声音,就分两路围堵。盗窃犯于俊海等三人闻声向王金才这边窜来,企图逃跑。王立即上前拽住于的胳膊,要他同去大队。于坚决不去,动手打王,其他两个盗窃犯在旁为其助威。王见对方势众,即抽出防身刀子,向于的小肚子上戳了一刀。王和于两人就揪打起来,其他两个盗窃犯逃逸。在揪打中,于打王的脑袋,王用刀子扎了于的颈项和腹部,致于当场死亡。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被告王金才执行护秋任务,保护集体利益,应受到鼓励。但在二人的扭打中,被告持械伤人致死,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和1979年《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减轻处罚。判决王金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本案中,王金才履行护秋职责,要拽盗窃犯于俊海同去大队,是与犯罪分子勇敢作斗争的合法行为。死者于俊海盗窃集体花生,侵害了集体财产所有权;又行凶打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双重的不法侵害。被告王金才有权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俊海实行正当防卫。但是,被告王金才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满腔激愤,不考虑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况,不约束自己的防卫强度,任意地扎了一刀又一刀,放任其防卫强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构成了防卫过当。这样,其为保护集体利益而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正义行为就转化为防卫过当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防卫行为和防卫过当行为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前者是正义,后者是不义;前者是合法,后者是不法,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
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Kindle位置3022-303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Kindle版本.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防卫过当需要具备四个实质要件:一是合法性,二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
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法律上判定防卫过当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扩展资料:
防卫过当的本质: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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