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
鉴于操纵市场行为的危害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历来明令禁止操纵市场行为。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如下:
第一,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新《证券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承继了原《证券法》第77条关于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在实践中,根据媒体公开报道:“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投服中心支持的原告诉请获得胜诉支持。这是自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一单原告获胜的判决。”相信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会得到进一步落实。
第二,行政责任。在行政责任的承担上,新《证券法》第192条规定:“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于原《证券法》的规定,新《证券法》提高了罚款数额,全面提升了违法成本。
第三,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如果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操纵市场是一种隐秘且复杂的证券违法行为,对其认定需要法律规范与事实判断的有机结合。相信新《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规制的完善以及民事、行政及刑事等“立体追责”体系的构建对于禁止操纵市场行为、强化资本市场治理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功效。
什么是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又称为操纵行情,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故意通过交易扭曲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使投资者对证券价值产生错误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的行为。
操纵市场有哪些形式?
目前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有以下几种:
(1)利用优势连续交易操纵
连续交易操纵是指通过连续竞价交易造成证券交易活跃的表象,比如故意抬高或压低该证券的价格,从而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买进或卖出的行为。例如,7月3日至7月28日期间,A公司使用其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尾盘拉抬,影响Z公司价格和交易量,之后A公司又反向卖出Z公司股票获利不正当利益。
(2)约定交易操纵
约定交易操纵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时间、价格、数量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洗售操纵
洗售操纵是指以自己实际控制账户为相互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例如,Y公司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间,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间交易操纵X公司股票,累计买入X公司1981.90万股,买入金额10.90亿元,卖出X公司1981.89万股,卖出金额11.05亿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1376.45万元。
(4)蛊惑交易操纵
蛊惑交易指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利用电子技术和社交媒体来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操纵市场行为更为常见,投资者们更要擦亮双眼。
(5)抢先交易操纵
抢先交易俗称“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事先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其期待的市场波动中取得不正当利益。例如,受邀担任某电视节目嘉宾的上海某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朱某,在上电视节目之前使用其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提前买入15支股票,并在电视节目中对上述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待上述股票价格拉升之后迅速抛售谋取利益。
(6)虚假申报操纵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进行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交替进行三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例如,X某通过其控制的账户组,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情况下,大量以涨停价申报买入D公司股票,并频繁撤单再申报,制造涨停价买单的假象,影响投资者判断。X某的上述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什么是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行为主要如下所述:
一、连续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为交易者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进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使他人对该证券的走势做出错误判断而积极参与交易,市场操纵者则高抛低进,牟取暴利。
二、通谋买卖操纵市场行为。
通谋买卖表现为交易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某种证券。当约定一方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时,另一约定人同时卖出或者买入同一证券,从而抬高或者压低该证券的价格。市场操纵者通过通谋买卖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该证券的买卖,达到高位出货低价吸筹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市场的形式有哪些
操纵市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虚买虚卖。又称洗售、虚售。它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制造市场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
(2)相对委托。又称通谋买卖,表现为交易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某种证券。当约定一方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时,另一约定人同时卖出或者买入同一证券,从而抬高或者压低该证券的价格。
(3)连续交易。这种行为表现为交易者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进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使他人对该证券的走势做出错误判断而积极参与交易,市场操纵者则高抛低进,牟取暴利。
(4)联合操纵。又称集团操纵,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该手段要求行为人与证券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连手才能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
何为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实际上就是操纵证券的市场价格,是一种虚假交易行为。具体而言,操纵市场一般是指操纵主体利用资金或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以不正当手段人为制造证券行情,操纵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诱导其他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进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资本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下,投资者对各类证券的总需求和总供给通过证券交易价格的自然调节而趋向平衡,资本市场能够发挥其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而操纵市场作为一种虚假交易行为,会干扰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扭曲证券的正常供需关系,进而导致资本市场调节机制的失灵,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此外,操纵市场还会诱发过度投机,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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