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文件(棚户区改造文件汇编石家庄)
棚户区改造规定
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具体改造政策如下: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2、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5、国家对棚户区规定的其他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注意!三亚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方案出台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备选项目计划表的通知》(三府〔2016〕269号)的文件精神,2017年三亚市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22个、15431户。其中,政府主导项目15个、12267户,其他社会企业参与实施改造项目7个、3164户。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17年 棚户区改造 备选项目计划表的通知》(三府〔2016〕269号)的文件精神,2017年三亚市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22个、15431户。其中,政府主导项目15个、12267户,其他社会企业参与实施改造项目7个、3164户。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征收属地化管理,主要分为国有土地收回和 集体土地征收 ,具体如下:
(一) 推进国有土地上项目改造。
采取“一区一案”、“一片一策”原则,严格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推进征收工作,被征收人选择 产权 调换的,按 套内面积 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 安置房 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
(二) 推进集体土地上项目改造。
对本村(居委会)原住居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安置面积及补偿价格按照每户人均安置房面积60㎡和商业铺面10㎡(或 公寓 面积25㎡)进行安置,具体做法可根据村(居委会)实际情况,按市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实行。
改造后腾出的土地,按相关政策预留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确保居民的经济收入来源,剩余土地资源纳入政府储备。
三亚市计划推进社会企业参与实施改造项目
2017年三亚市计划推进五交化片区、吴春园片区、中投悦府、鹿港溪山、下洋田第二片区、教育巷片区共6个社会企业参与实施改造项目。
参与社会企业分别为三亚恒信业房地产房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东升 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海南中投合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京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嘉富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各社会企业必须按照棚改任务开工要求倒排工期,配合项目属地区政府开展 房屋拆迁补偿 工作,并同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于9月底前开工。
三亚市政府已完善联席审批机制
目前,三亚市政府各部门已设立绿色通道,建立联席审批会议制度,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各审批部门进一步落实专职分管领导负责制,对未按时间 节点 完成的项目进行逐一分析研究,提出思路和建议,主动指导项目报批和做好服务,明确完成审批的时间和要求,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联席审批会由市发改委牵头召集,规划、国土、住建、财政、审计、公安消防、交通、民政、工商、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文件
法律分析: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棚户区改造政策【优秀】
2018年棚户区改造政策【优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 号),明确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造福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家庭。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棚户区改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归纳整理如下。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惠及投资方
根据财税〔2010〕42号文件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商,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开发商取得土地按照用途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按照财税〔2010〕42号文件规定,对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则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取得土地按照对象征免印花税。财税〔2010〕 42号文件明确,对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例如,某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面积10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0000平方米,其中安置住房50000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合同价款8000万元,与建筑商签订协议 30000万元。计算该开发商应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各多少元。
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0×(150000-50000)÷150000×6=400000(元)。
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0×(150000-100000)÷150000×6=200000(元)。
应缴纳印花税=80000000×(150000-50000)÷150000×0.5‰+300000000×(150000-50000)÷150000×0.3‰=266666.66+600000=866666.66(元)。
应免征印花税=80000000×(150000-100000)÷150000×0.5‰+300000000×(150000-100000)÷150000×0.3‰=13333.33+300000=43333.33(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可以看出,其中安置住房面积占比越大,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
安置房经营管理单位可享优惠
财税〔2010〕42号文件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涉及的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转让旧房没有此项税收优惠,财税〔2010〕42号文件突破了条例的限制,并且不再强调是否为普通标准住宅,但文件强调“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才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个人购买安置房有税收优惠
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财税〔2010〕42号文件特别规定了个人购置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安置住房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财税〔2012〕1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通知所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
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得优惠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财税〔2012〕12号文件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2012〕12号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财税〔2012〕1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通知所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百官棚户区改造有文件批文吗
有批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到三年基本完成全省800万平方米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根据全省棚户区的现状、居民经济状况、各市财政状况的实际,制订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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