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协议(隐名股东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怎么写?
在这之前给大家讲下隐名股东的概念,这样方便清楚知道协议之间的具体关系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隐名股东 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隐名股东投协议书范本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 民法典 》及相关法律 法规 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实际出资额 本 公司注册资本 为 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 元,乙方实际出资 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 年 月 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四百六十四条 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八条 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第四条 权利限制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 民事责任 。 如由于乙方的 债务纠纷 ,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密条款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 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就是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怎么写 的具体内容,希望大家可以清楚知道协议书中甲方代表实际股东,乙方代表名义股东。而且甲方乙方都是权力限制的,同时两者之间都有保密条款的。协议的签署共有七个条款,在双方签下名字的那一刻起,就具有法律效力,这不仅表示协议具有法律保护,而且有法律效力。
官员隐名股东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受法律保护吗?
官员隐名股东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率,是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中相关规定,公务员禁止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当中担任任何职务,所以公务员不能够作为隐名股东参与企业经营,其与显明股东达成的任何协议都没有法律效益。
在我们国家隐名股东其实指的就是完成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总而言之就是依据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显明股东两者之间依据出资形成两者法律关系,所以在公司任何人都可以成为隐名股东,但是公务员却不可以,因为公务员是政府执政人员,是要为百姓办事,绝对不可以参与到任何经营性活动当中,不能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去提供任何便利。
官员隐名股东协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益,所签署的任何协议也无效,因此政府官员绝对不能够成为公司股东,也不能够以任何方式参与投资公司经营,所以有类似方面想法政府官员都是要打消此念头,政府官员手中具备一定的行政权利,而这些权利大部分都是用来给老百姓办事,而不是去用来为自己谋利,国家制定这类法律法规,实际上也就是为了约束政府官员,一旦政府官员参与到经营投资当中,很有可能会导致权力发生变化。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大致可以知道政府官员所签署的隐名股东协议是没有任何效益,无论是在任何角度都不会受法律保护,而且一旦发现政府官员有类似行为,那么很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严格惩罚。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条件
一、正面回答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存在代持股权的事实或者合意;
2、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益;
3、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隐名股东的隐名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二、分析详情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
三、隐名股东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隐名股东协议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隐名股东协议到期怎样处理
股权代持协议解除后,隐名股东有权要求显名股东返还代持股权。
显名股东返还代持股权,类似于将代持股权无偿转让给隐名股东。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外部第三人,显名股东须将返还事宜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
股权代持协议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签订的,约定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代为持有股权事宜的协议。
因此,股权代持协议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股权代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也即显名股东或隐名股东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在代持协议履行过程中,显名股东或隐名股东均可以通过发送通知的方式解除协议。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已经履行的代持协议而言,隐名股东可以要求隐名归还股权,显名股东亦可以要求将股权返还给隐名股东、恢复至股权初始状态。
隐名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协议书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1、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2.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3.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2、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权利(1)甲方享有××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持、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3)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5)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显名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义务(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2)甲方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3)甲方应当保证××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4)甲方要求乙方配合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予以提前通知。(5)因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时,造成乙方发生必要费用的,由甲方承担。(6)甲方实际负责××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2.、乙方权利义务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法经营,不得因甲方非法经营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有权拒绝甲方要求签署违法文件。(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需要乙方协助办理事务时,有获得报酬有权利。(3)乙方不承担××公司的投资风险,也不承担××公司的法律风险。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4)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须对外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义务(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身份,完全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乙方对公司、其他股东明确甲方的实际股东地位和身份。(2)乙方不享受和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奖金,只领取挂名报酬,与××公司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如乙方另外与甲方的其他经营实体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相应工资、奖金结算。(3)乙方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事务,不参与××公司管理。(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必要时配合在相关股东会决议签字,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配合以名义股东身份的对外活动,同时乙方应当对上述事务予以严格保密。(5)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乙方不得利用××公司显名股东身份对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该显名股东身份从事对××公司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损害性的行为。(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名义所持股权及收益擅自进行转让、质押或者对该股权施加其他财产负担。(7)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乙方在××公司持有的名义股份以及收益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8)乙方应当积极维护××公司的商誉以及甲方声誉,不得作出任何对外可能诋毁和损害××公司商誉以及甲方声誉的行为。(9)服从甲方实际出资人的安排,对其名下股权进行调整,包括退出、增持、减持以及转让、质押等。(10)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由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情形下,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不得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任何行使的承诺或者担保。如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甲方以及××公司均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五)、协议终止以及违约责任1、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1)××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4)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2、协议终止后,需要将乙方显名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重新由甲方隐名股东持有或者指定他人持有。如发生协议终止第(1)种情形的,股权不再做更替,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则由甲方实际承担××公司终止后的一切责任;如发生协议终止第(2)种情形的,由相关继承人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将股权重新交由甲方或者甲方的继承人享有。3、如本协议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协议应当解除或终止。如因一方重大违约造成对方损害的,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大违约情形包括:(1)因甲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乙方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其他经济责任的;(2)乙方违反本协议中涉及的乙方义务条款,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擅自行为、不按照甲方要求签署文件、不服从甲方安排、违反保密义务等,导致甲(]方无法行使股权权利的,或造成××公司的损害或者甲方损失的。(六)、保密约定除非本协议约定需要披露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披露。(七)、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八)、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见证方(其他股东签字、目标公司公章)年月日
隐名股东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实际出资人未与明显股东签订《股权持有协议》,或者因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而存在合同无效风险的,他将无法根据“股权持有协议”向明显的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更不用说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股息。明显股东未经授权转让股权的,因明显股东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未经授权的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解三》)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投资权益归属作了规定。
《公司法司解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款规定将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般合同,依合同法规则来评价其效力——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的,代持协议有效。
《公司法司解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隐名股东对投资权益享有权利,进一步维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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