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由什么负责解释)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设定了多少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第三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第二章 宣誓第四条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第五条 宣誓的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警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第三章 内部关系第八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第九条 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第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第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第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第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第四章 警容风纪第十五条 着装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种类
种类:警告、开除、记过、降级、撤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章对不同的违纪行为作出了不同的处罚,以下列举几条: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释义的目录
第一部分 法规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
(2010年4月21日公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 令
第二部分 条 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条 令》的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条 令》的目的
二、制定《条 令》的依据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和处分依据]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二、处分的概念和特点
三、处分的种类
四、实施处分的必要性
五、处分的依据
第三条 [处分实施主体、处分权限和公安机关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一、处分的实施主体
二、处分权限
三、公安机关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第四条 [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一、延期晋升警衔的具体规定
二、降低警衔的具体规定
三、取消警衔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涉嫌犯罪的处理]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调查违法违纪案件权限]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的行为
二、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四、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行为
五、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行为
六、私放他人出入境的行为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行为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行为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行为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行为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监所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行为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的行为
三、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四、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行为
五、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行为
六、有上述一至五项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滥用职权,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和其他工作对象人身权益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一、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行为
二、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
……
第三章 附则
第三部分 附录
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纪律条令的区别
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纪律条令的区别。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是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3、内务条令是规定了日常内务处理,纪律条令是规定了日产纪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由谁负责解释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纪律条例是由公安部人大常委会最终的解释权是归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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