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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民法典

北京市:公布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汽车之家?资讯]? 日前,我们从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了解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已经于202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有政策相比,新政主要调整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增加以“无车家庭”为单位摇号和积分排序的指标配置方式;2、调整指标申请和配置时间安排;3、个人名下第二辆及以上本市车辆有序退出;4、取消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限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向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申请登记。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取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取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具体配置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提高家庭指标配置比例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个人,可以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并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二)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三)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可以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一)家庭成员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以下统称家庭申请人)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三)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名下均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四)家庭成员符合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规定,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内不得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并在取得指标后作为指标所有人。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不得同时参与其他家庭或者以个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取得指标后十年内不得再以个人或者家庭申请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第六条: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出售、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对小客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车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

第七条: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单位和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对办理指标申请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的,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报车辆购置税、外地车辆转入本市、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等手续的,应当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出示指标证明文件;对取得指标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相应文件中注明指标取得情况;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持相应文件。

第九条: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十条:本市采取措施打击利用或者违反指标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推动个人名下第二辆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有序退出。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十问十答

一、政策优化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

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市交通委就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优化方案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期间共收到电子邮件和书面信函24126封,接到市民来电5311人次,合计收到反馈意见29437件、有效意见共33396条。来信来电中,持支持态度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的占80.4%,持反对态度的占19.6%。意见主要集中在家庭新能源指标占比过高,影响了正在轮候新能源指标的个人利益,建议设置过渡期。此外,还提出了征收拥堵费和发放郊区牌照等政策建议。

参照意见建议,对政策优化方案进行了修改,一是调整家庭新能源指标占比,设置三年过渡期,即:除了配置给单位的指标和营运小客车指标以外,2021年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数量的60%优先向“无车家庭”配置,其余向个人配置;2022年度该比例调整为70%;2023年度及以后该比例调整为80%。二是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增加了制造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条件申请指标。三是为引导鼓励存量车“油改电”,明确持普通小客车指标购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出售、报废后,仍然可以申请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对其他相关政策建议,后续将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在保持新旧调控政策有效衔接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主要作出四个方面调整:

一是在以个人为单位参加普通指标摇号和新能源指标轮候配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以“无车家庭”为单位摇号和积分排序的指标配置方式。同时,指标配置向“无车家庭”倾斜照顾,通过赋予“无车家庭”明显高于个人的普通指标摇号中签率和新能源指标配额数量,优先解决“无车家庭”群体的拥车需求。这是本次政策优化调整中最核心的内容。

二是调整了指标申请和配置的时间安排。由每年配置六次改为配置三次,其中五月配置新能源指标,六月、十二月配置普通指标。

三是推动个人名下第二辆及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有序退出。1人名下拥有多辆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车辆更新时可以选择其中1辆申请更新指标,其余车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但允许车主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转移登记多余的车辆,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配偶需满足婚姻存续期满一年;子女和父母要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亲属关系存续期满一年的条件。

四是取消了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限要求。原政策规定,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须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时限后,将方便市民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间,也有利于进一步放缓机动车增长。需要提醒的是,一旦申请获得更新指标后,指标有效期仍为12个月。

三、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随着近年来申请指标人数不断增多,个人普通指标摇号的平均中签率持续走低、个人轮候新能源指标所需的时间不断加长。有的家庭一辆车也没有,全家人参与摇号却长期没有获得指标,而有的个人或家庭却拥有多辆车。这种不平衡逐渐衍生出非法租售指标、通过婚姻登记有偿转移指标、购买外埠车、皮卡车,违规改装封闭式轻型货车等一系列规避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的行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关于调控政策的意见建议当中,反映此类问题最多,呼吁“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的诉求最为集中。

实际上,市有关部门也早已开展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方案的研究,但由于前些年大数据应用和共享的基础还不足以支撑精细化的指标调控措施,因此一直处于研究储备状态。当前,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集成创新应用,国家及本市的人口、婚姻登记和车辆管理等不同部门间的数据融合共享不断深入,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具备了技术和数据基础。一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加精准地识别出“无车家庭”;二是群众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享受到“一网通办”的便利,“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对于经过数据比对核验后,还需要进一步核查证明的信息,将引入公证服务。另外,社会信用体系的愈加完善也为政策实施提供了保障,此次政策优化调整将要求家庭申请人要共同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守信承诺,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实现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后,将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2020年下半年实施的指标增发全部向“无车家庭”配置,受到了“无车家庭”的欢迎,验证了多部门通过大数据审核支撑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的技术路径有效性,为2021年新政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可以共同申请指标的家庭成员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夫妻间相互扶持、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更是法律赋予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配偶、子女、父母作为联系最为紧密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血缘、婚姻等亲属纽带更为牢固,有着良好的共同生活起居基础,其亲属关系和权利义务也有着更为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在宪法、婚姻法和将于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因此,新政将可以共同申请指标的家庭成员范围限定在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此外,综合考虑小客车的出行效用、乘员空间、拥车用车便捷性等因素,将“家庭申请人”限定在前述范围内,能够保障更加合理的出行需求。

五、如何从个人申请指标转换为家庭申请?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是否只能组成一个家庭申请指标,还是可以组成多个家庭申请指标?

目前正在以个人名义参加指标配置的申请人,如果想转换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有配偶的,首先判断配偶是否符合“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及“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两个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了,夫妻就可以共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没有配偶的可以考虑和子女或父母共同申请,当然,有配偶的也能和符合条件的子女或双方父母共同申请。

判断父母是否可以加入申请,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是名下是否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只要一方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双方都不符合条件;如果双方均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再看是否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条件,符合的一方能加入申请(不要求双方均满足才能加入申请)。

判断子女是否可以加入申请,除了要符合“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及“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两个条件外,还要看子女的配偶拥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情况,配偶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子女不能作为家庭申请人。

如果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均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这是可以共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的最大范围。当然,如果家庭成员中有多名成员符合作为家庭主申请人的条件,是可以组合成多个家庭来申请指标的,不过,作为一个家庭来申请时,家庭申请人越多,家庭总积分就越高,获得指标的概率也更高。

六、如何在指标配置中体现对家庭的照顾?

政策优化调整引入了家庭积分的概念并合理设置积分规则。在普通指标配置时,通过家庭积分赋予“无车家庭”远高于个人的中签概率;在新能源指标配置时,除分配给单位和营运车的指标配额外,2021年首先拿出60%的指标,根据家庭积分高低向“无车家庭”优先配置。在计算个人积分时,对家庭申请人以往参与过摇号的次数或轮候的时间均转换为积分进行累加。计算家庭总积分时,一是充分体现夫妻作为家庭核心成员的因素,夫妻双方都在摇号的中签倍率高;二是家庭成员在摇号池中人多的中签倍率高;三是家庭有老有小、代际数多的,中签倍率高。

根据家庭积分规则,以当前个人摇号平均阶梯积分为5进行测算,举例说明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的优势如下:

案例1:三代同堂大家庭

家庭申请人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2名子女及双方父母共三代8人,其中有4人正参加摇号,个人阶梯数均为5。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26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25倍多。

案例2:一家三口

家庭申请人由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一名子女组成共两代3人,夫妻均在摇号,个人阶梯数均为5。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54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0倍多。

案例3:夫妻两人小家庭

家庭申请人由主申请人及其配偶2人组成,只有主申请人在摇号,个人阶梯数为5。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6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3倍多。

七、为什么要对申请更新指标的数量做出限制?

近年来,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严重“背户”行为,公安部门多次开展专项行动,通过依法撤销车辆登记等措施进行治理。对于利用一人名下多车非法租售指标、通过婚姻登记有偿转移指标的行为,指标调控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和司法部门加强打击,一经查实将收回指标,已经购置车辆的,将纳入黑名单不予办理更新指标。 新政策提出限制名下多车的个人只能申请一个更新指标,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增强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小客车指标作为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应当确立“每人最多可以保留1个指标”的原则。而车辆作为个人财产,车辆所有人可以一直使用到报废,需要更新时可以选择其中一辆申请更新指标。同时,为方便其家庭成员拥车用车,允许名下有多辆车的个人,可以向其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子女、父母转移登记多余的车辆。

八、如何办理名下多车向亲属转移登记?

个人名下有2辆及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2021年起可以通过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线上提出申请,向符合条件的配偶、子女、父母转移登记车辆。申请时段为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申请后,经公安、民政等部门审核通过,即可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九、在车辆转移登记环节设置亲属关系存续年限的考虑是什么?

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有效打击利用或违反指标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提高行为人的违法风险和成本,维护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的严肃性,政策规定在办理夫妻间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车辆转移登记时,需满足婚姻存续期满1年的条件;个人名下有2辆及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在办理向配偶、子女、父母转移登记车辆时,受让方与车辆登记所有人的亲属关系存续期也需满1年。启动实施后,将借助婚姻、人口信息大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十、2021年度指标配额是否会有调整?

2021年小客车配置指标数量计划不作调整,仍为10万个,其中,普通指标4万个,新能源指标6万个。年度增长数量和具体配置比例,将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向社会公布。(消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编译/汽车之家 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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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10大亮点民法典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壹万元左右的钱如行找人民法?

根据你的提问来看,你应该是想问“农民工被拖欠了一万元左右的工资该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问题并不是在《民法典》之后才得到解决的。

农民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按劳务关系处理,按劳务合同的关系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题目中所谓“民法典的十大亮点”应该是指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从学理上,这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一种新型的“优先权”,也有观点认为属于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总之,该条规定仅对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的工资拖欠有实践上的意义,并不直接关联到承包人内部关系的解决。

关于承包人内部关系的解决,需要具体分析,有些农民工与企业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他们通过“包工头”进行工作,因此一般是劳务关系,或有些比较规范的通过劳务公司构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建议需要维权的农民工先厘清自己和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症下药”,如果是劳务关系的,那么直接按照劳务合同处理,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如果是劳动关系的,可能要先进行先置性的劳动仲裁,然后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劳动争议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冷静期应该是怎样的?

离婚冷静期应该是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仅在政府机关实施(不适用于法院直接判定离婚的法定事由)。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但离婚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夫妻双方手中。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是否申请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

扩展资料:

离婚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很多时候,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其实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

在此种情况下,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另外,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离婚冷静期

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如何正确看待“离婚冷静期”?十问解答疑与惑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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