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纳税筹划(项目纳税筹划方案)
工程项目怎么进行税务筹划
一、 建筑行业特点
对大部门建筑工程行业来说,无票支出的情况较多,主要体现在:
1. 劳务人员工资;
2. 采购建筑材料等物品;
3. 临时租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车辆;
而无票支出会导致该企业账上利润虚高,导致企业承担过高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行业企业需要通过合法合理安全的方式解决成本票入账问题,从而降低“利润”虚高导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高问题。
二、 案例分析
某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正式员工200多人,另外有一大部分是建筑劳务人员,A公司在接到甲方业务委托后,会将一部分施工、安装的工作转包给第三方。由于第三方是个人,无法提供发票,因此以现金结算,无进项票和成本票。但A公司给甲方公司开按9%的税率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导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很高。
【解决方案】
通过对A公司业务方式及特点进行筹划,帮助A公司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独立核算的个人独资企业B,体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个人独资企业给主体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建筑设计,劳务服务)普票,主体公司给个人独资企业汇款,实现三流合一。而个人独资企业B开出的发票作为主体公司A的成本票,解决主体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成本票缺口问题。
【温馨提示】
税务筹划不是逃税漏税,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降税;一切筹划都是以改变商业模式和改变运营方式为前提,通过商业模式和运营方式的小调整,就能起到翻天覆地的变化!
工程项目怎么进行税务筹划?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哪些?
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哪些?
纳税人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并获取最大经营净收益,实现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
因此,在探讨税务筹划的方法之前,首先应分析企业取得节税收益的途径有哪些?一般来说,制约企业税额大小的因素主要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为应税行为,应税行为涉及哪些税种,税收优惠政策计税基础的大小,税率的高低,纳税时期的确定等。而纳税筹划的结果就是通过调整这些因素,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或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因此,节税途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条。
(一)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一国税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反映了政府调节经济的态度,它是递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所以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
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有:(1)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即不同地区的税负轻重不同;(2)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即对某些行业实行低税政策;(3)规定减免税期间;(4)对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采取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等等。
税收优惠对节税潜力的影响表现为: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则纳税人税务筹划的空间就越广阔,节税的潜力也就越大。
(二)规避税收负 担
规避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把资本投向无税负或轻税负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这样,纳税人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税收上的优势,以增强竞争实力和获取更高的资本回报率。
(三)递延纳税
这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将有关应税项目的纳税期向后递延。延迟纳税可以从两方面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一是由于税款的滞延,相当于纳税人在滞延期内取得一笔同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有利于纳税人资金周转,节约了纳税人的利息支付;二是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延期缴纳的税款的币值下降,从而减少了实际纳税支出。
递延纳税实质是对纳税人当期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所做的一项跨期性纳税调整。一般来说,对于纳税人会计所得大于计税所得的差额,税法一般不做强制性纳税调整规定,是否递延纳税由纳税人自由选择。这样,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纳税人应在准确预测当期和以后若于期的损益状况,做出是否对这种时间性差异进行递延纳税调整的选择。当然,就一般情况而言,税收法规中有关递延纳税的条款以及规定项目越多,纳税人纳税筹划的内容也就越丰富,节税的潜力就越大。
(四)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
这是指就同一经营行为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就低避高,选择低税负纳税方案,以获取节税利益。
;
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 常见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
1、直接利用筹划法:为实现总体经济目标,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资金流向,国家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越多,就越有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利用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
2、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商业惯例的交易形式进行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在国际、国内税务筹划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3、地点流动筹划法:当前,国家为兼顾社会进步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适当向西部倾斜,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或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将现有生产环境不佳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利用免税筹划:用免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 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方法。
5、利用减税筹划: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我国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农业项目的企业等给予减税待遇,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科技、产业和环保等政策所给予企业税收鼓励性质的减税。
6、利用税率差异:利用税率差异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尽量利用税率的差异使节 税最大化。
7、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法: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实现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实现相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也就越小,从而节税会越多。
8、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法: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
9、利用退税筹划法:利用退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10、递延项目最多化筹划法: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延期纳税的项目越多,本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现金流量也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资金也越多,因而相对借鉴的税收就越多。
11、递延期最长化筹划法: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争取纳税递延期的最长化。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纳税递延期越长,由延期纳税增加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收益也将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也越多。
12、利用分劈技术筹划法: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出于调节收入等社会政策的考虑,许多国家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通常都会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基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可以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 次,从而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收。
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2017
提到免税,大家第一印象是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来讲肯定是利好因素,但实际上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免税来讲却不一定。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的知识,欢迎阅读。
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以及相关文件规定了某些免增值税的政策,比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向境外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咨询服务等;一般来讲,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会降低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会因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而多缴纳增值税。以下,笔者从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阐述,1、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方式;2、免增值税与不免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3、免增值税政策的纳税筹划。
1、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按照免税收入与全部收入比例划分
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纳税人如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无法划分应用于应税与免税项目,则按照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当期因免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即不计算免税项目的销项税额),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不能准确划分,则应按照免税收入占当期所有收入的比例计算;如当期因免税项目而免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会因免税而多缴纳增值税;
这里要强调一点,一定要注意是“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进项税额。如能确定属于应增值税项目或非应增值税的进项税,不需要该公式进行计算,直接将非应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即可。在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的是关于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进项税问题。
3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是什么意思呢?以固定资产为例,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专门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则其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该固定资产不是专门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而是同时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或增值税应税产品,不是36号文件所述的“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所以,不需转出,该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增值税与免增值税项目时,当期取得的进项税,应分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将可以分清确认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抵扣,确认为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转出;其次,将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同时用于免增值税项目与应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予以抵扣,或将专门用于应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予以抵扣,将专门用于免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转出;最后,将无法划分用于免增值税项目或应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按照上述公式进行划分。
2、免增值税与不免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
现以向境外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为例讲解如下:
某境内外资生产企业A公司进行某项新产品的研发活动,形成新技术后,A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转让该技术使用权,并收取技术转让费用;假设A公司在某月的增值税情况如下:
当期销售产品收入100万(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技术转让收入10.6万;当期进项税15万(已认证,全部为无法区分的进项税);
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10.6÷106%×6%)-15=17.6-15=2.6万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则其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7-15+15×10.6÷(100+10.6)=17-15+1.44=3.44万
从上可以看出,当本期进项税额较大时,享受免税政策反而要多缴税。
经推算,当期进项税额=总收入×5.66%时,享受免税政策与不享受免税政策的税负相同,此时的进项税金额即为免税与不免税的税负平衡点;当期进项税超过税负平衡点时,享受免税政策大于不享受免税政策的增值税税负;按照上例验算如下:
当进项税额=总收入×5.66%=(10.6+100)×5.66%=6.26万时
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10.6÷106%×6%)-6.26=11.34万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7-6.26+6.26×10.6÷(100+10.6)=11.34万
因此当进项税额=总收入×5.66%时,两者增值税税负相同;
当进项税额总收入×5.66%=(10.6+100)×5.66%=6.26万时,比如为8万,则:
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10.6÷106%×6%)-8=9.6万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7-8+8×10.6÷(100+10.6)=9.77万
当期进项税大于税负平衡点时,享受免税政策大于不享受免税政策的增值税税负;
反之,当期进项税小于税负平衡点时,享受免税政策小于不享受免税政策的增值税税负,举例略。
3、免增值税政策的纳税筹划
有的纳税人朋友可能会认为,在当期进项税超过税负平衡点时,不享受免税政策;在不超过税负平衡点时,享受免税政策,实际上,税务机关不会允许这种随意选择的情况发生,根据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那么此种情况下是否就没有纳税筹划的余地了呢,实际上还是有的:
根据以上分析,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计算公式有时不是非常符合实际情况,不能反映真正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比如有的月份未能及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月的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大,而下月正好有免税收入,则下月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就会大于其实际应该转出的金额;
因此,纳税筹划的原则是:在发生免税收入的期间,尽量少抵扣进项税(比如可以延期认证,减少当期进项税抵扣);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大的期间,尽量不发生免税收入(比如可以延期确认免税收入);
举例,某企业,前期采购原材料,因结算问题供应商一直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某月集中取得,尚未认证;假设本期确定会发生免增值税收入,可适当的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延期到以后抵扣,比如下月无免增值税收入,可延期到下月认证并抵扣,这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总数不变,但进项税额转出则大大减少;假设某月已经将前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在允许的情况下,当月暂不确认免税收入,在后期进项税额较少的期间确认免税收入,这样后期的进项税转出则大大减少;
上述筹划,要注意一点,36号文件中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下方增加了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我们可以理解为,纳税人按月计算的因免税收入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原则上不能低于按照年度数据计算的进项税转出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年度数据进行清算;所以,上述筹划的目的是,不因免税而增加增值税税负,但也不能人为的减少;
比如,某月有较大金额的免税收入,但当月没有进项税,所以无转出,但根据年度数据计算的话,其进项税转出额金额较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年度数据进行清算;
现在有的外资企业承担了部分境外母公司技术研发的功能,比如有的境外企业出于成本等因素考虑,将某些技术研发项目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进行,境内的子公司技术转让业务可能会比较频繁或金额较大,但真正用于该技术业务的进项税实际比较少(技术成本的构成大部分为人工,但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为避免该免税收入侵蚀大量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进项税额,可考虑再成立一家公司,专营技术开发等业务,可利用子公司的设备原材料等进行研发活动,如此申请增值税免税可最大化的降低税负。
;
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税务的最新走向都是企业最关注的东西之一,因为这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利润。所以,无论是国家优惠政策还是地方性优惠政策,企业都必须及时了解和运用。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按1%征收、小规模季度增值税45万以下免征、高新政策、西开政策等等。 除了这些国家优惠政策之外,2021年,地方还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
一是小规模核定征收可以解决企业成本不足等问题;
以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入驻税收洼地,可以合理地将业务单独分包,在保证业务真实三流一致的前提下在园区申报纳税,纳税时享受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所得税核定后的税率为0.5%-2.1%,加上增值税和附加税,2021年综合税率将在3.16%以内。
或者以自然人代开的形式向优惠地区申请核定征收代开发票。个人经营所得税按开票金额的0.5%核定征收,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缴纳,综合税率为1.56%,年底也不用参与汇算清缴,不影响个人领工资。但代开只能开具普票,不能像个独一样开具专票。
两者税负都比较低,个人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专票普票都可以开具;代开后已纳税,接票方公司也不需要代扣代缴,非常方便。
第二种:财政支持政策,可以解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问题
以分公司、新有限公司、子公司或迁移注册地址的方式入驻税收优惠园区,办理落地后按时纳税,并可在下月获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支持。 支持的比例为两者地方保留部分的70%-90%。这和一般公司的运营一模一样,只要纳税后能得到财政支持,降低减税,正常开展业务就行了。
增值税支持地方留存50%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支持地方留存40%部分的70%-90%;
其实除了这三种以外,还有灵活用工政策解决企业进项问题。这绝对是未来的新趋势, 许多企业已经接触过,通过这一政策来缓解公司的社会保障压力、临时工的雇佣压力也是相当见效。灵活用工的政策主要是企业、平台和兼职三者的关系,平台在收到企业货款后,发放金额6%的增值税专票,之后企业可以不用管理。 以后平台派工资给临时工纳税。 因为临时工都不需要买社会保险,所以企业节省了社会保险的支出,获得了进项票。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