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海宁交通事故的词条
杭州绕城高速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结果是怎样的?
8月12日报道,昨天一大早,交通91.8开吧车友圈中就有不少听众反映说杭州绕城高速东线堵车,发生了惨烈伤人事故!绕城东线堵车6公里
早上7点,高速马力了解到:杭州绕城高速东线,海宁往下沙方向,下沙大桥后方已经堵车6公里,多数车子堵在队伍中一动也不动。
造成堵车的原因是凌晨3点40分左右,绕城东线,海宁往下沙方向,下沙大桥发生了两辆货车追尾的事故,其中一车有人员被卡车内,因为施救时间长,事故后方积压了6公里排队。
接到报警后,绕城高速交警以及施救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并联系消防官兵支援,杭州下沙消防白杨中队立即派遣两辆消防车14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凌晨4点06分,消防官兵到达现场,经中队指挥员勘查发现,事故为半挂货车追尾事故,追尾车辆车头发生严重变形,玻璃碎片散落一地,有2人被困。
中队指挥员随即命令两车人员准备器材,头车人员做好辅助和警戒。随后利用液压破拆工具组对追尾车辆进行破拆救人,因车头被撞击后严重变形,救援难度增加,经过长达半个多小时的营救,驾驶员被成功救出,随即被120送往医院救治。
随着驾驶员被救出,被追尾车辆缓缓开走,消防官兵在追尾货车驾驶座后座发现第二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生确认,已死亡。
因事故发生在下沙大桥,高速抢险的重型起重车无法展开,消防官兵只能将事故车辆转移到开阔地带展开营救。到6点10分左右,追尾货车被转移到开阔地段进行二次营救,中队官兵利用车辆牵引、重型起重车、破拆工具组进行营救,直到7点,被困人员被救出。
2021海宁,交通事故被扣车辆,有没有宝马m4?
2021年,海宁的交通事故当中,如果背后的车辆上面没有看到宝马m4,我觉得这个车肯定被开走了
人被车撞成轻伤,赔偿多少钱合适
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由交警队和相关部门进行判定。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
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
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
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
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
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
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4年8月25日,刘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海宁市区内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造成陈某轻微皮外伤,陈某提出了三万元的过高赔偿金额,导致双方私下协商一次次陷入僵局。由于自行协商不成,2014年9月20日,双方向海宁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交调会)申请调解。
交调会接受双方申请后当即进行了调解。调解员摸底了解事故情况后首先对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通过陈某提供的医药费发票、误工费证明等凭证根据《浙江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得出的损失不到两千元。
然而陈某一再坚决主张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三万元,整整高出标准计算后费用的15倍!另一方当事人刘某听了对方的赔偿要求后表示他只承担法律范围内合理的赔偿,过高的无理要求无法接受。
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进行了背靠背式的再次调解。一方面告知陈某无论是调解还是法院起诉,提出赔补偿要求都应当合法、合理、合情,比如伤残补偿金和营养费是要经过司法鉴定够到伤残级别才有的;
提出高于标准计算15倍的赔偿数额要求过高,偏离了交通事故的合理赔偿范畴,当事人无法承受,不愿赔偿,调解不成只能走诉讼途径,法院判决也需要看证据,不合理的诉求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更何况起诉还需要额外自行承担律师费用,自己可以权衡一下。
当然,合理的额外补偿可以和对方商量,但需要把握一个“度”,调解员给了陈某充分考虑的时间。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情”的角度做刘某的思想工作,事故已经发生了,毕竟对方也受了皮肉伤,考虑一下适当的额外补偿,让事情尽早解决对双方都有好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交通事故调解:漫天要价不可取
海宁一路口电瓶车驾驶人这样过马路,被撞了还要负全责!咋回事?
因为电瓶车的驾驶人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所以要负全责,承担所有损失。
电瓶车驾驶人骑着二轮电动车过马路时,没能遵守交通规则,在明知是红灯的情况下,还强行通过他这种闯红灯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了,违法在他闯红灯的过程中被小车撞倒导致身体受伤。交警到达现场以后经过调查发现事故是因为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导致所以判定电动车驾驶人全责。
现在交通规则越来越完善,在路上行驶都要遵守,不论是行人还是开车还是骑车都不能违反交通规则,不然再出现事故的时候,就应该有违反交通规则的一方承担所有责任。在这次交通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虽然被小车撞倒,而且身体受伤,但因为他闯红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他要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还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
以前的时候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健全,总认为在路上谁受伤谁有理汽车,和自行车或电动车发生碰撞是汽车的主要责任,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只要是行人或者骑车人违反交通规则也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然对于汽车司机而言是不公平的。现在已经有多名电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而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在这个交通事故中,还有一个值得庆幸的是,就是电动车驾驶员带了安全头盔,在被小车碰撞以后倒在地上,头部没有受伤,只是脚部受伤情况不算严重,通过民警的判定,电动车驾驶员闯红灯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他要承担全部责任,自己承担医药费,并赔偿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交警还提醒人们,无论以任何方式参与交通,都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海宁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大概是多少?
; 海宁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大概是300-600元,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但是,这个《办法》已经废止。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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