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和疫情(民法典和疫情法治宣传活动)
民法典因为疫情原因发放全勤奖金吗
发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普法内容。
1。疫情期间,交通不允许导致不能按时回公司复工,不构成旷工。疫情期间企业无薪休假这一做法是违法的。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影响疫情防控触犯哪条法律
法律解析:
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因为疫情的发生或者当地疫情防控的要求确实短时间内无法回到租房地居住,可以依据 民法典 相关规定,主张不可抗力提前 解除租房合同 或者协商减免部分租金。
法律依据:
《 疫情防控期间营业网点操作规范》 一、积极稳妥做好疫情防控 1.营业人员在上岗前,要准确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 2.上岗期间,营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医用口罩,各类用品用具要进行消毒,处理邮件快件后双手要消毒并用流水清洗。 3.营业厅明显位置要张贴“已消毒”标识,并注明消毒日期和时间,营业场所要保持通风换气。营业人员要熟悉当地政府对外公布的发热门诊地点及路线。 4.配有红外线测温仪的网点,客户进入营业网点要通过体温测试。对于未戴口罩的客户,要劝说其正确佩戴口罩。如发现客户有发烧现象,要告知其到就近开设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就诊。 5.营业人员每隔2小时要对营业现场使用84消毒液进行消毒处理。如遇客流量较大的情况下,加密消毒频次。 二、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6.营业人员收寄物品类邮件快件时要严格验视内件,进行实名收寄。严禁收寄野生动物,避免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对于客户交寄的生冷鲜物品,由于邮件快件消毒等因素,不建议在此期间交寄。 7.对于个人寄往疫情重点地区的医疗用品、用具和药品等,要在系统中录入交寄物品内件属性,并进行妥善包装,确保邮件快件寄递安全。 8.营业人员要主动向客户提示邮件快件在时限及外包装等方面会受到的影响,解释清楚到位,争取客户的理解。
抗疫情民法典手抄报
“典”亮我们的生活|民法典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疫情防控越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并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民法典》是依法防控的重要依据,在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期间,让我们一同了解民法典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吧!
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人,无论其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是病毒确诊者、携带者、疑似患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违反了法定传染病防治措施,侵害他人权益,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装糊涂"不能成为违法人员免除赔偿责任的挡箭牌。
.对疫情期间不幸感染者或密接者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是否应当提供保护?应当实施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因疫情防控工作确需公开的,应当经过加工处理,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
3.因为疫情影响的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要视合同因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发生了一般的困难,比如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发货、生产成本增加等,合同双方应当重新协商,通过采取延迟发货期限、增加价款等方法使得合同继续得到履行。若在合理期限内,双方的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合同当事人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合同的履行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
4.由于发生疫情,监护人被强制隔离,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由谁承担?因发生疫情等突发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5.疫情期间,政府是否有权征用个人经营宾馆作为隔离场所,使用后是否给予补偿?出现疫情防控的紧急情况,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个人的房屋,但在使用后应当予以返还并给予补偿。
6.物业根据政府的通知对业主出行严格进行管控,业主需要执行吗?业主应当配合执行。民法典总结了社区防控的经验,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下承担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上报事件与疫情纠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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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疫情民事纠纷的法律问题与实务
发布时间:2022-07-13
本文作者杨林峰律师
杨林峰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朝阳区
一、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可见,不可抗力制度,主要是一种法定免责事由,是因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造成的损失,且双方均无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见,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效果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所以赋予这样的法律效果,是因为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异常变化,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需要当事人再协商或者由司法、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公平原则对权利义务失衡状态再调整,它体现的精神是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
二、新冠疫情民事纠纷的处理原则
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属于引发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因素。新冠疫情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各方当事人应当客观评价合同不能履行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客观评价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或显失公平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而依据公平原则调整利益失衡状况,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
三、关于不可抗力制度适用
对于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当事人可依据不可抗力制度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不可抗力制度,笔者认为此处的免责主要是指侵权责任的免责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实务中多表现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而不能够简单认为是指民事合同义务的豁免。
四、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在实务中,疫情影响的纠纷多为民事合同纠纷,比如租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本公众号已经撰文讨论过)等。
民法典和传染病防治法哪个法阶地位高
民法典高。
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为疫情防控提供了强大的民事法律保障。对不遵守传染病防治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不仅要承担相关行政。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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