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律师案(北海四律师案)
我朋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被判无期,是不是太重了!上诉高院有没有改判的可能
首先,我对你朋友表示遗憾。发生这样的事大概是谁都没料到的。而且根据你的说辞你朋友顶多就是个从犯,并没有多大的罪。但是就我觉得,改判机会可能不大。为什么?
1、因为中院判了,即使是证据不足,他都判了。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说,证据要确实充分。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如果没找到证据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除非法院肯再次进行调查,你可以申请,我国法院是有调查权的!
2、我国的法院是没有独立性可言,受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制约。而后两个机关有命案必破的压力,有人自动送上门当然愿意。怎么可能听你的说辞?(这并不绝对,看是怎样的公安和检察机关了。)推荐你去看看(陈有西:北海律师案的《刑诉法》意义)
3、你朋友判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吧。除非你朋友能说出是谁伤的,要不然就是他了。不知道最怕,讲一个。你的律师是不会告诉你的。因为那样他就有可能涉嫌作伪证。。。
最后,即使我是觉得没希望,但还是衷心祈祷能够还你朋友清白。毕竟对于我这样学法的人来说,能看到法律的公正才是最大的开心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对律师辩护的影响
《刑法》“第306条”出台十几年来,不少律师因该条法律受害,刑事案件年年递增,而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却逐年减少,为何?律师的心都凉了。而律师退出刑辩,势必使冤假错案更加层出不穷。\x0d\x0a一、“第306条”破坏控辩双方的平衡。\x0d\x0a控辩式诉讼的设计,其本意是要在对等的条件下,使控辩双方处于平衡状态,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处理。“第306条”使律师不敢调查取证,只能从控方的证据中找出瑕疵和漏洞。如果律师参与调查,被告人改变了口供,或证人改变了证言,控方就可以依据“第306条”拘捕辩方律师。控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完全破坏了控辩双方的对等原则。\x0d\x0a二、“第306条”打击了律师刑辩的积极性。\x0d\x0a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律师只要还有一碗饭吃,都不愿意去触碰“第306条”这个地雷。“第306条”出台后,刑案辩护逐年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恐怕是立法者当初始料不及的。刑案本来收费就低,再加上随时有坐牢的危险,精明如律师者,谁愿意做这费力不讨好的事情?\x0d\x0a三、“第306条”是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x0d\x0a律师可能是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唯一的救星,“第306条”使律师望而却步,致使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律师的帮助和辩护。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形同虚设,实际上是间接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而没有律师的辩护,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只有交给道德和良心。而现实告诉我们,道德和良心根本靠不住,为了追求破案率,为了追求办案成绩,各种各样的刑讯逼供已超过了国人的想像力。\x0d\x0a四、“第306条”是制约律师制度发展的障碍。\x0d\x0a中国的律师制度刚刚起步,像一棵幼苗在风雨中飘摇。“第306条”对律师制度的破坏,这么多年来有目共睹。据全国律协的不完全统计表明,从1997年到2011年共有140多位律师被套上了“第306条”的罪名进行追诉,有30多位律师被判刑。\x0d\x0a五、“第306条”给报复律师开了方便之门。\x0d\x0a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都还没有侦破,案件事实均还未水落石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都还未被法院认定,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连犯罪嫌疑人都还不能定罪,但公安机关却先把参与辩护的律师抓起来,荒唐至极。案件都没判,怎么就断定律师错了?说不定最终证明是公安机关弄错了呢?\x0d\x0a六、“第306条”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x0d\x0a受到公权力追诉时享有辩护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公民的法律知识有限,在失去自由之后更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尚没有沉默权的规定,而法律赋予他委托律师辩护的基本权利,也因律师不敢或不愿参与辩护而失去。\x0d\x0a七、“第306条”是对法治文明的破坏。\x0d\x0a我的一位朋友说:“可以没有民主,不能没有法治。”法治是每天在新闻里、报纸上以及官员们的嘴里叫得最响的词汇,而“第306条”恰恰是给法治文明抹黑的条款,是暴力条款。\x0d\x0a八、“第306条”是对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冒犯。\x0d\x0a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的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第17条规定:“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调查取证是律师办案的基本权利,但现在调查取证却成了我国律师执业的危险地带,稍有不慎就会因为触犯“第306条”而被刑拘。所以,“第306条”事实上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剥夺了。\x0d\x0a九、“第306条”让新刑法蒙羞。\x0d\x0a新刑法为展现法治开明,为了与国际接轨,让律师提前介入,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这貌似进步。但接着又出台“第306条”套上一条锁链,“第306条”出台前没听说有律师因为参与刑事辩护而被追诉,“第306条”出台后却一个又一个律师因为参与刑事辩护而锒铛入狱。如果真有律师胆敢以身试法,教唆证人作伪证,那么用刑法第307条足可以定罪处罚,为什么一定要单列一条专门针对律师的伪证罪?\x0d\x0a十、“第306条”是传统思维的延续。\x0d\x0a按照“第306条”的思维,凡是被公安机关刑拘的人,都是有罪的,必须做出有罪的供述,不招供自然有无数的办法让你认罪。认罪后律师介入,如果翻供喊冤,那必定是律师作怪,引诱嫌疑人翻供或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妨害公安破案。故再想方设法让嫌疑人、证人指控律师诱供,然后把律师收监,公安大获全胜。如此这般,是传统思维的延续。\x0d\x0a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1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即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贵阳小河案和北海律师案哪个在先
贵阳小河案发生于2008年9月10号
而北海律师案起因是2009年“11.7杀人抛尸案”.2011年1月底,北海检方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启动伪证罪司法程序。2011年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以“妨害作证”刑拘南宁市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新、中龙所主任罗思方、青湖祥所律师梁武成、通城所律师杨忠汉。从而发生北海律师案
因此贵阳小河案在先
你如何看待刑法306条?
伪证是很容易作的,随便找几个人,告诉他么怎么说,就会形成伪证,这些所谓的证人和律师都会构成伪证罪。几年还不抓一个律师,你觉的是多还是少啊。律师是懂法的,甚至精通法的,司法机关只要敢抓,必定是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刑辩律师的路不是越走越窄,而是越走越规范。这两起案件,没有冤枉一个律师,他们知法犯法,跟执法人员犯法没有什么区别,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同时严惩他们,不是为了打击某一行业,也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
希望有律师谈案,给我们说说"北海案",起因是什么?为什么那么多律师关注呢?
主要由杨金柱律师发起、陈光武律师亲自率领的北海法律援助律师团伍雷、朱明勇、杨名跨、张凯、王兴六位律师,严格按照中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权利,进行有利、有理、有节、依法的工作,在到北海后48小时,就迫使北海警方释放了三个律师,一个证人(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同时,杨金柱最早接到救助呼吁的杨在新律师,反而被以主要嫌疑人身份批准逮捕。根据北京媒体记者的调查报道,在律师团到北海当天,广西警方在南宁进行了高度保密的内部磋商。律师港湾可以看出,在中国现在的环境下,不管一些地方法制已经被损害到何种程度,在公开化、法制化的社会舆论面前,法律仍然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武器。任何强权,都不可能毫无顾忌。律师团的作用,只是用自己的无畏精神、深厚的法律功底、履险恭亲、精诚大义,让人民实实在在地看到了法律的光辉,看到了正义之师的力量,看到了当前中国正义的声音并没有完全凐灭。
什么事死磕派律师,求详解
死磕,北京话,就是没完,和某人或某事作对到底的意思。最代表性的一句就是“跟你丫死磕”,用于表现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跟你耗上了的态度。
死磕派律师就是对“以叫板,较劲,不通融,不认输,不达目不罢休”的“一派系”的律师们的称谓。
死磕派一词的首创者是杨学林律师,“黎庆洪案”后,死磕这个词就不断出现在杨学林的微博和博客上。2013年2月,杨金柱、陈光武、杨学林、刘志强等在“黎庆洪案”中死磕过的律师在江西办理“桂松案”时,斯伟江又发了一条微博,戏称:“你们死磕这班人又去搞新案子啦,不如任命你们为死磕派。”不久后,杨学林发了一条微博,根据辩护风格,将中国刑辩律师分成三种:死磕辩护派、形式辩护派和勾兑辩护派。后两者分别指走过场、做足样子的辩护律师和通过幕后勾兑解决问题的律师。
2013年7月24日,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在《环球时报》上发表了《死磕派律师更要维护法治社会》一文,肯定了死磕派律师的作用,提出“政府应主动团结这些律师群体,让他们成为决策的参谋之一”,但同时也提醒“切忌私下小范围形成与政府对立的意见和行动,将自己划到政府的对立面”。
同年8月28日《南风窗》18期刊登的《死磕派律师》一文中,认为死磕派律师的涌现,在律师江湖中掀起了不小波澜,也在更大的话题域中产生死磕派律师“到底是磕出法治中国,还是磕坏中国法治”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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