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2021新个税改革的意义和影响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
按照中央“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我国税收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了实行综合征收为主、分项征收为辅的个税征税模式。拟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对经营所得、资本性所得及其他所得仍实行按次分项的分类课税模式。具体而言,对居民个人纳税人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对非居民个人纳税人综合所得,实行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是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大修以来的第一次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向综合税制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是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性的转变。实际上,早在1996年我国 “九五”计划已确立个税改革目标即“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之后在“十五”至“十三五”规划中都作出类似改革目标的描述。20多年来,我国个税法虽经几次较大修订,但都停留在对所谓“起征点”的调整上,始终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本次个税法修正,呼吁了20多年的个税综合征收终于勇敢地迈出了第一步,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开始了中国具有攻坚性质的直接税改革进程。无疑,本次个税法修正,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我国个税向完全综合征税迈进的必经之路,符合中央已非常明确强调的直接税改革方向,符合民意和我国国情,也符合国际税制改革的总体趋势,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大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将更具科学性、公平性
本次个税法修正,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一系列“组合拳”措施,总体上大幅减税,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个人所得税制将更具科学性、公平性。
个税改革时间
一、正面回答
个税改革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2018年8月31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二、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内容和意义分别是什么?
背景: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
主要内容: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意义:改革后或将使大部分工薪族适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同时符合最高税率的高收入者数量也会增加。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改革
简单介绍下,个税改革的几个重要内容?
1. 将经常发生在个人身上的主要收入项目纳入综合税收的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权利金四项纳入综合税收范围,实行月度或分项预付、年度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2. 改革的内容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将基本扣除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并设立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3.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4. 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83日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拓展资料
1、个人所得税改革,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望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免税额度”将提高到每月5000元,其他减税政策将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用“分项征收、分项缴纳”的征管方式取得个人所得税收入。一方面,这种税收制度客观上造成了单一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多纳税,而多元化收入来源的高收入者少纳税的问题。另一方面,不管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有多大,家庭支出多少,对所有纳税人都实行“一刀切”。同时,税收抵扣标准缺乏动态管理,与物价指数和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没有联系,导致税收抵扣标准不断提高的呼声。
个税改革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法律分析】: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于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3500元调整为5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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