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的特征和本质特征(参照张明楷的观点)
实行行为的概念是为了区别预备行为的,因为刑法不仅惩罚实行行为,同样惩罚预备行为。
特征:1.刑法分则有描述
2.着手
3.与结果具有引起被引起的关系
本质特征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比较高,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要具有类型性。比如我为了杀一个人劝他下雨天出门跑步结果被雷劈死了,我劝说的行为与被雷劈死的结果显然不具有类型性,因此不能当做是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什么?能否具体举个例子呢??谢谢??
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或者说,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侵害或威胁法益并为成立某一犯罪所必需的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的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
危害行为则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属于生活概念,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
2、二者包含内容不同
实行行为包含直接实行行为和间接实行行为两种,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行为是继犯罪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开始于犯罪的着手,直至犯罪的完结。
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包括违法行为以及非道德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3、二者意义不同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行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4、二者关系不同
实行行为也都属于危害行为。而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交叉关系,实行行为并不必然是犯罪行为,因为实行行为人可能是无责任人。而犯罪行为也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因为一部分预备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害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区别
(1)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它是继犯罪的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始于犯罪着手之时,止于犯罪的结束。
(2)非实行行为: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起补充作用的行为。非实行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组织策划行为、指挥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明文禁止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一个行为,所以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就是“杀人“。举个例子,当你拿起刀即将砍死人时的那一个动作是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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