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民法典(厦门法院起诉)
2021年民法典公共能耗费
法律分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四种业主无需再交的物业费
【拓展资料】;
第一种便是超出标准的物业费,一般小区20元,高档小区50元,多出来的30元是归于业主的,业主就应该拒缴。
第二种便是额定建立的“物业费”,其中也便是乱收费了,比如像广场活动使用费,代收快递费等
第三种便是物业没有尽职尽责,发生的各种杂费,比如由于物业消极怠工,态度恶劣,对小区办理不到位,导致小区脏乱差,或许小区设备损坏,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种重复收取的物业费用,比如在物业合同中,现已包括了排污费等收费项目,但是物业又在水费项目中扣除业主20元或许30元的排污费,这显然就归于重复收费项目了。物业费是否包含这项费用主要是依照项目所在城市的物业管理文件规定执行,一般来讲部分城市的物业管理文件规定,物业费包含公共耗能,公共能耗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比如深圳市,当然也有部分城市的物业管理文件规定,物业费包含部分公共能耗支出,电梯的运行电费、公共区域的照明电费等,由业主分摊,比如厦门市。当然也有些城市的文件规定,这两项费用是单独收取的,其中公共能耗费中的电梯电费在电梯费中列支,不得与物业费重复收取,公共用水费用由物业费列支。
第一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发出,当地法院对此有何说明?
最近,《民法典》生效后,备受网友们关注的“离婚冷静期”也随之开始了。网友们大部分声音都是很抵触这个“离婚冷静期”,其实,换位思考,没有人会轻率地把自己的婚姻拿来开玩笑,想要离婚也是为了要摆脱不幸福婚姻,这个时候,“离婚冷静期”无疑就是他们追逐自由道路上的绊脚石。
在1月5日,福建连城法院发出《民法典》生效后首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离婚冷静期”可以应用在协议离婚,这个消息一出,引发了广泛关注。有些专家人士接受采访的时候表示,民法典只规定了协议离婚才适用离婚冷静期,不应随意扩大其使用范围。
一位来自厦门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也表示,“离婚冷静期”这一做法在法律机制上没有问题,要跟民法典规定的登记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区分开来,法院受理案件时本身是有调解等程序,“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在司法裁判权的范围之内,是审理过程中的一种司法安排,是合理的。
当地的连城法院表示,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针对双方“对孩子抚养权不明晰”等几种情形制作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规定最长30天的“冷静期”,是为了给婚姻双方当事人一定的冷静思考时间,在此期间让婚姻双方缓解关系,作出理智的选择,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根据这个案件的两位当事人,虽然一起都是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孩子抚养权不明晰”,双方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不和,但是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婚姻还有修复的可能,遂向双方颁发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典型案例|民法典首例!“竞标”指定遗产管理人,破解侨房维护难题
老人去世后,
遗有一处祖宅,
因这处祖宅的使用维护问题,
老人的多名后人起诉到法院争夺管理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下称思明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涉侨房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老人过世遗祖宅
管理权归谁纷争不断
已故的魏姜氏遗有祖宅一处,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指定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大女儿、二女儿均已去世,儿子和三女儿早年迁居境外,现生死情况及子孙沿嗣情况均不明朗。长女魏某甲照料晚年的魏姜氏,这处遗留祖宅曾由魏某甲夫妻二人管理,目前居住这处遗留祖宅的是魏某甲的后辈。
因魏姜氏继承人众多,且多人散居海外情况不明,魏姜氏身后遗留祖宅的析产确权困难重重,继承纠纷已历经两代人均未能妥善解决。
目前遗产房屋已经日渐旧损,家族各支继承人就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纷争不断,实际居住在内的魏某甲后人也因无法定身份,而在维护祖宅时处处受到制约。
《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后,魏氏家族在国内的继承人提起申请,请求尽快确定祖宅的遗产管理人,以避免祖宅年久失修,大部分继承人的利益遭受侵害。
引入“竞标”机制
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调查了魏姜氏的后人谱系,尽最大努力联系了,尚在大陆境内的继承人,参与遗产管理人协商,并追本溯源,详尽调查了魏姜氏的生前居住地、主要赡养人、祖宅历代翻迁管业情况和当前状态等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魏姜氏于《民法典》施行前过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但魏姜氏的遗产始终未析产分割持续至今,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魏姜氏后人
争当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
创造性地引入“竞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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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各支继承人分别阐述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
由法院根据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的基本原则,最终判决与魏姜氏较为亲近、对祖宅感情较为深厚、对祖宅及周边环境较为熟悉的魏某甲一支后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实施后,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诸如魏氏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闽南侨乡不少涉侨房产在落实侨房政策后仍然析产确权困难,因此长期处于管养维护的搁置或争议状态。
思明法院巧用《民法典》全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创新具体适用机制,妥善解决了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也为侨乡历史建筑的司法保护树立了“思明样本”。
厦门公司厕所隔间装监控,“违规员工”通通开除,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可能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以及劳动法。站在个人的角度上来看,这就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厕所是一个比较私密的地方,在厕所安装摄像头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考虑,这都属于严重的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公司在厕所之内安装监控的回应:为了监控员工在厕所吸烟。这样的理由并不是在厕所安装摄像头的借口。既然这样的监控可以监控到员工在卫生间吸烟,也可以监控到员工的其他一些动作行为。如果想要禁止员工吸烟可以采取别的方式,而不是用安装监控的方式。即使员工在卫生间吸烟有过错,员工的过错也不足以超过公司在卫生间安装摄像头的过错。
劳动法之中也有规定,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应该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从卫生间安装监控这一点来看,公司并没有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如果是为了防止员工在卫生间吸烟,可以安装烟雾报警器的方式来预防员工吸烟。公司出于管理的目的去监督员工的行为,但是监督员工的行为也不能够越界。况且人不是机器人,更应该人性化的去管理企业,而不是用机器人的标准去管理企业。
虽然说用人单位和员工属于隶属关系,员工应该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以及监督,但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的管理及监督都是合法的。这也是对劳动者极大的不尊重,难道贩卖个人的劳动就不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连上个厕所都要被公司给监控着,这样的行为方式真的让人觉得非常的荒唐。特别是公司还将拍摄到的画面进行截图保存通报批评对员工进行处罚,并声称触碰公司底线的行为严惩不贷。公司所谓的底线却触碰到了人的底线,更是需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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