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客运(民法典客运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在客运合同中客运需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是: 1、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2、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 3、旅客不得携带违禁物品。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八百一十七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客运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一、客运 合同违约 赔偿范围 可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由交通部门或法院来确定赔偿,或者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乘客客运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的 人身损害赔偿 责任,单《民法典》对于因违约造成 人身损害 的损失赔偿额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范围和 赔偿标准 ,当事人也极少会在合同中约定造成人身损害的 违约金 。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采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成因作出的一种技术鉴定,其性质属于民事 证据 ,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查明 交通事故 的基本事实、成因对 交通事故责任 作出划分,确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并不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时,则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及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此不能当然、直接的将 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 民事责任 承担的依据。 三、法律条文的适用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各自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属于民法典总则中的一般性条款。民法典分则第八百二十三条则对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与第五百九十二条截然不同的规定,该条规定属于特别条款。在一般性条款与特别条款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条款的规定,故本案从法律适用上分析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四、社会价值的考量 客运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旅客在接受运输服务的同时也将自身身体处于机动车的内部,此时旅客的人身安全主要在承运人的操控范围内。因此承运人除负有合同约定的主要给付义务之外,还有确保安全送达旅客的义务,这是旅客运输方式所决定的必然结果。“安全送达义务”直接源于合同,具有合同性,因此是承运人必须遵守的法定合同义务。如果乘客在旅途中遭受伤亡,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承运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适用 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 客运合同违约赔偿范围 是没有具体标准的,但是在运输服务过程中,如果乘客不是因为自己的健康原因而遭受伤亡,那么承运人属于过错方,要承担所有责任。至于赔偿范围,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
民法典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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