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工商行政处罚法)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
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性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为处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处理。所以,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检举,并提供相关的侵害证据,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对于因职务行为而接触企业秘密的国家公务人员,应当认为保守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的义务,当出现其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时,企业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诉讼;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工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工商局行政处罚范围是什么?
一、工商局 行政处罚 范围是什么? 工商局行政处罚范围简单来说包括: 商标 、合同欺诈、消费者投诉、流通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工商执照和市场开办、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方面。 1、工商局行政执法岗位就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如进行市场广义监管、经济案件查处、专项检查等等工商部门职能,是国家公务员,这个岗位要求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与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 和有关政策,依法办事,公正执法,要掌握的法律有 公司法 、 商标法 、 广告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还要具备 证据 法、商法等等相关 法律知识 。 2、职责有审定、核准、颁发 管辖 范围内的内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 3、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市场培育和市场布局规划,负责管理和指导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商品展销会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上交易活动及其经营行为;对全市经济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负责办理企业 抵押 登记,受理合同鉴证、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经济人协会和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工作。 4、经济监督检查大队职责承担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承担全市市场监管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 申诉 、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 立案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 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 证人 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工商局作为专门性管理工商业的行政机关自然也具备着处罚社会主体的权力,但是因为权力的划分也就使得工商局只能对自己所管辖的领域进行适当的处罚,就比说可以对某些店面的 营业执照 做出吊销或者暂扣的相关处罚等。
工商行政处罚有哪些
以下是对工商行政处罚有哪些的回答,工商行政处罚要件工商处罚管辖工商行政处罚程序工商行政处罚时间工商行政处罚听证工商行政处罚执行 工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事项是什么工商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概念 工商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工商行政处罚事项 (一)处罚机构:全市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 (二)事项名称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3、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 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 7、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8、对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管辖第四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六条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七条 对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未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备案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被许可人未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及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九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管辖。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办案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管辖。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第十四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交代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以下简称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第十八条 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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