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下载(公司法下载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属于什么法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属于什么法的部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
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业组织法。在法律部门上,属于商法的部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全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介绍
最高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针对的是公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方面的问题而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智慧财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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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艳生、莫幸燕
编者的话著名学者钱学森曾经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立法机关近期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进一步深入改革和开放,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配合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广东广信国际咨询公司策划,暨南大学、东南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律系、中南政法学院、广东行政学院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有关专家、学者编写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丛书》。
这套丛书得以出版,应该感谢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有关领导和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援,尤其是应该感谢原广东省人大主任罗天为该丛书题词。
但愿这套丛书能为读者学习和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提供帮助,以实现全体作者和编委的初衷。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的执行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和普遍的规范作用。中国公司法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它大胆借鉴、吸收了西方国家的立法成果,如法人所有权制度。但又具有中国特色,特别是对中国的企业制度改革作了全面总结,肯定了企业改革成果和公司实践成果,使之有了法律保障。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学习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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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是最新的公司法吗?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不是最新的公司法,截止到目前最新的公司法是2013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
法律依据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等法律的决定》规定: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述其主要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对外的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隐匿股东如何确定
是不是隐名股东?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
隐名股东根本就不记录在公司章程之中,因而不具备股东权利。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的是什么企业?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不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和集团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阶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登出;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登出。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章程在哪里下载?
问题一:公司章程在哪里下载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等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
第二条 公司住所:大楼二楼A201房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_ 万元。
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比例
货币 人民币
货币 人民币
货币 人民币
货币 人民币
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七条 。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问题二:请问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本在哪里下载? 70分 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本在哪里下载?
据我所知,在 *** 工商行政机关官方网站有相关的模板可以下载。而且,下载的模板,按照你们自己约定的资本金及股东出资比例做补充修改就可以了。
供参考。
问题三:公司章程在哪下载??? 一般工商局网站都提供参考文本。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则,千篇一律的内容不能满足公司治理的需要,须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股东构成等因素进行设定。
问题四:现在注册公司 公司章程模版 去哪里下载 你是要注册哪里的?
问题五:在广州工商局网站哪个位置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 红盾网首面左边中部橙色的“服务之窗”栏目下有个“示范文本”点击它,在新窗口中点击“内资登记文书范本”,弹出的页面就有您要的所有内容。
问题六:工商局 有公司章程下载吗 有的,一般是在表格下载里面,各地工商可能有所不同
问题七:怎样下载公司章程 在网上搜索到适合自己的公司章程后,如果是网页:全选-复制-粘贴至word即可
问题八: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哪里下载 杭州红盾网怎么也找不到 。。。你网上搜下。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或两人有限公司章程,自己改下吧,内容都是一样的。
问题九: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下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于**** 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具体已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
第八条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
住所:********************号
身份证号码:************
股东:刘静
住所:新疆昌吉市商城路1号水泥厂28幢楼3单元601号
身份证号码:652301196706151920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 潘传新 :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时间: *年*月*日。
股东 刘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时间: *年*月*日。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
问题十:去工商注册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公司章程从哪下载? 一、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指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者声明 100 )
二、银行开户(临时)
三、验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银行询证函
进账单、银行对账单 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租赁协议 房产证或场地证明(勘验-双方牌匾拍照200)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法人及监事 股东会纪要、委托书、出资协议、公司章程-代)
四、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材料)
1、验资报告――事务所章
2、房屋备案-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勘验场地证明)200
3、填表-工商局申请书(公司股东出资信息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书
股东及董事会成员签字备案书 公司设立申请书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签字)
4、法人身份证(扫描20)
五、刻公章(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若为分公司,需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公章 {个体户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06)
七、税务登记证(国、地)20
验资报告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表(国地各两份)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的需到开发区公安局开具身份鉴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地公安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会计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对方产权证、交纳房租的发票
{注:如果投资方之一是企业法人,提供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该企业全部税务登记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银行开户(银行开户许可证-以上资料都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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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自考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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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新公司法修改决定关于公司股份回购新规全新修订公司法重要司法解释逐条加注条旨,重点条文加注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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