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郑东新区管理部)
河南省直公积金怎么交
河南公积金缴存流程
一、所需资料
1.《省直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2份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及相应电子数据盘;
2.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工任职文件原件;
3.企业及其它社会机构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和社保部门出具加盖业务用章的缴存证明;
4.人事代理机构提供与代理单位签订的代理协议原件、被代理单位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社保部门出具加盖业务用章的缴存证明;
5.职工身份证原件;
6.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当月或上月工资表,加盖单位财务章。如职工收入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纳税证明。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经办人持个人账户设立所需资料至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前台综合岗提出申请。
2、办理:归集前台综合岗工作人员认真审核该单位提供的资料,待审核无误后进入系统进行登记并提交审核。
3、审核:审核岗要对前台综合岗工作人员提交的业务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确认审批通过。该笔业务办理完成。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哪个社区管辖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1994年11月经省编委批准正式成立,隶属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处级全供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郑单位、部属、省属大专院校及其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和其余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河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政策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河南省直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1、调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满足基本的住房消费需求。以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为准,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消原不超过购房总价70%的限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2、适度支持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已登记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武汉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140平方米以下,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3、调整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办理周期及提取额度。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冲还商业贷款本息,办理周期由每3年办理1次,调整为每年1次,直至贷款余额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如下: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