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亮点解读)
如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并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女性的法律保护
关于女性的法律保护,妇女和小孩可以说是这个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了,人们经常可以在一些社会新闻上看到关于女性受害的消息,所以女生们都要好好的保护自己,下面是关于女性的法律保护。
女性的法律保护1
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含有保护妇女权益条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 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性的法律保护2
1、妇女的政治权利即妇女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起诉和报告。虽然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不是大多数普通妇女经常使用的,但它们确实是妇女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和利益。
2、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也就是说,妇女有权享受平等的文化和教育,以及要求提供各种专业教育的权利。保护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是妇女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前提。良好的教育背景不仅可以大大改善妇女的就业和晋升机会,改善妇女的生活条件,而且是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体现。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即妇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妇女在月经、怀孕、分娩、哺乳等特殊时期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尽管现阶段在就业和职业领域仍存在大量对妇女的不平等待遇,如一些企业不招收育龄妇女或要求女职工停产、产后不能返回原岗位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特殊时期女职工的保护有了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定。
只要妇女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掌握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就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财产权利即妇女在社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平等的财产权是妇女享有的基本权益,是妇女行使其他权益的基础,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财产所有权和平等的财产处置权与每一个妇女都密切相关。因此,妇女必须注意保护她们的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也就是说,妇女所享有的个人非财产权益是与自身密不可分、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公民权利。人格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配偶权、版权、发明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妇女的个人权益是保护妇女权益的重中之重,特别是保护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是妇女从事一切其他事务的重要前提。
6、婚姻家庭权利即妇女基于婚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所享有的亲属之间的权益。重视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提高妇女家庭地位、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保障。以上就是女性拥有的合法权利。
女性的法律保护3
一、政治权利: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2、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二、文化教育权益: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2、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1、与男子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同工同酬。2、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财产权益:
1、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五、人身权益:
1、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2、禁止对妇女实施性 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六、婚姻家庭权益: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一定时期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有助于保护妇女和婴幼儿的身心健康。2、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哪六大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文化教育权益、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六大权益。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文化教育权益、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六大权益。政治权利主要表现在可以与男性一样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及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应当积极培育和选拔女干部。对于文化教育权益,主要是指女性有和男性一样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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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法是怎样的?
问题:即将修订生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性劳动者有哪些保护?
1、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时不能性别歧视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用人单位在与女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有性别歧视条款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1)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3、用人单位在薪资、晋升、退休等方面应该坚持平等原则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1)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3)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4、用人单位应该对处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有特殊保护
(1)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①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②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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