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988(民法典988条)
中国民法有多少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7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l988年4月2日发布施行) 法(办)发[1988]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8日公布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21日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2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l5号公布
我国民法最高形式是民法总则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简桥燃明对于即将颁布的民法典的评价。而为了等来民法典,无数法律人曾为之思考与奋斗。而这部民法典相较以前,对民事法律做了哪些变动与删减,文末更有全面解读的文件。
王利明教授畅谈出台民法典的意义
我国现行民法领域最基本法律规范是《民法总则》。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编纂民法典列入了调整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作为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并沿用至今。
1、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即将问世
每个人的每项权利,在每时每刻都受到民法的保护,出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以此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在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中,平等与保护是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如强化对他人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宣誓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规定成年监护制度,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等。此外民法典草案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2、各编内容
各编有各编的特色,与以往民法总则时代相比起来,变化可谓一目了然:
总则编草案共10章、204条,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同时,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
——对居住权制度有关规定。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居住权制度:“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无房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对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权。”居住权设置目的是实现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4章规定居住权的意定性,并没有涵盖并照顾到社会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体的居住权,因为这些主体的弱势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进行合同约定;法定居住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共创文明未来的大趋势下,法定居住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能够保护广大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利益,有利于创造和谐的家庭关系。
——对流押、流质有关规定。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草案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03、合同编(463-988):占据民法典半壁江山
——“禁止高利放贷”拟入法:对于高利放贷问题,民法典草案作出了强硬回应。此前合同编草案二审稿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草案明确规消仔定禁止高利放贷,将这一款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具体有三个改动:
001、增加规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02、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保理人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003、完善同一应收账款有多个保理人时的受偿规则,规定: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拦虚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04、人格权编(989-1039):人格权独立成编
在小编还读书时候,人格权是否需要独立成编就已经成为学术界激烈争论的焦点,几年过去这一问题最终尘埃落定。
王胜明委员认为,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法对人身权和财产权并重的发展方向。左中一委员表示,人格权编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具体体现。李巍委员表示,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一大创新,体现了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的中国特色。
——预防职场性骚扰问题的立法有了最新进展。此前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为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民法典草案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随着近期曝出个别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消息,社会各界对完善法律法规防止、惩治性骚扰行为的呼声进一步高涨。建立防止性骚扰的“防火墙”,必须明确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单位、场所的有关责任。
——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增加了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的内容。相关条款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05、婚姻家庭编(1040-1118)
——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一规定。对此,民法典草案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对此,民法典草案删去这一规定。
——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为更好解决“是否婚前如实告知患病情况”的认定困难问题,民法典草案删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孟强表示,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更多是对结婚登记的要件形式进行审查,而婚姻登记机关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定职权对于一方是否健康、是否隐瞒重大疾病等事实进行核实和认定,所以这项职权交由法院来行使更有可操作性。
06、继承编(1119-1163)
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便于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07、侵权责任编(1164-1258)
——自甘风险。《民法典(草案)》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损害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私力救济。《民法典(草案)》第1177条作出了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适用不当的问题,因此必须对私力救济严格限制。
——高空抛物。《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作出了规定,对高空抛物坠物零容忍!民法典草案进一步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将保障责任落实到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此处将“建筑物管理人”责任主体明确。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可谓艰难!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总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表示,由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交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合并后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在回应记者关于2020年立法规划提问时,岳仲明再次表示,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民法典草案将提请2020年3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将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鉴于发生新冠肺炎重大疫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适当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具体开会时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秩指出;“民法典的编纂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是一件大事。单从立法技术角度讲,就算是以成文法为法律传统的国家,也未必就一定需要有一部民法典。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决定要编纂民法典,其实是给自己出了一道测试题,它要检验立法机关的立法理念,要检验民商事审判的水准,要检验法学尤其是民法学研究的水平,从某种意义来讲也是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软实力的一次检验。在这次检验中,究竟能够交上一份什么样的答卷,影响是相当深远的。”
巳经离职单位未断社保缴费,那么我可以退了社保当应届毕业生吗?
你已经离职了,单位未断社保缴费,那么即使你退了社保,也不是应届毕业生了,毕竟你已经毕业有一段时间了。
个人缴纳社保。
个人办理社保需要多少钱?
首先得清楚知道当地社保最低缴纳基数和最高缴纳基数,一般很多公司都是给按最低缴纳基数给你缴纳社保的。这样一来,他们就少给了很多钱,别以为你这样到手的工资变多了就是好事,将来你的养老待遇变低了才是。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和前面说的“职工社保”几乎一模一样,五种社会保险都可以续上。
但是所有的费用都要自己出。
养老保险:单位14%; 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8%; 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0.8%、0.64%、0.48%; 个人0.2%
生育保险:单位0.85%; 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2%、0.4%、0.7%、0.9%、1.1%、1.2%、1.3%、1.4%; 个人无需缴纳
除此之外,你还得负担一笔代理费用。
如果你在城市,居民社保被称为城镇居民社保;如果你在农村,居民社保就是我们常见的新农合。
以个人身份缴纳的社会保险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必须去你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
居民养老保险是分不同档次的,按年缴费。到底交多少,更多的是看个人的意愿和能力了,多交多得。
医疗保险则是有个具体的规定,比如北京的居民医保,儿童每年交160元,老年人每年交360元,无业居民每年交660元。
建议你咨询当地的社保局,毕竟不同地方的政策还是有差异的,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民法典》-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无因管理【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979条【无因管理的认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980 条【无因管理的准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981 条【管理方法和管理中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立《民法典》第 982 条【管理人的通知和接受指示的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民法典》第 983 条【管理人的报告和财产转交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民法典》第984条【受益人事后追认的处理】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985 条【不当得利的认定和例外】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 986 条【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 987 条【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和赔偿责任】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 988 条【无偿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规定是985~988条,不当得利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如果得利人不知道其所获得的利益是不当得利,那么不需要返还该利益。受益人在取得利益的过程中,不知道没有合法的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方法有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不当得利有哪些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法律空局依据: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斗罩让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闷亩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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