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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补助(民办教师补助什么时候发放)

2023-01-06 司法

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

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

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衡中李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

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

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

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加50元。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1.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2.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3.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主张提高原每月补贴金额事情朝着利向发展。

民办教师中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咐迟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2、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3、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培册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民办教师补助(民办教师补助什么时候发放)

民办教师一年补助是多少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2、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2012年10月。3、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1、国家对民代幼教师出台教师先上岗后考证的政策,同时,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2、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①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都有那些补贴?

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②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③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3、民办教师的补助标准:①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②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③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④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加50元。温馨提示:1、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执行的为准;

国家对老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

意见要求要充分考虑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贡献、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的低保生活保障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州闭 综上所述,2022年并没有出台新的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教师的补助政策关键还是要按照国办发(1997)32号文件、教人(2011)8号文件的规定落实到位。 对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的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老弱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举报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创作者,不代表腾讯网的观点册谈裂和立场。通常应该是230元/月。 2,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2 1、2022年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侍孙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 (聘)用的。 2、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民办教师补助

民师补贴的新政策规定:

1、时间期限计算: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不再调整。

2、工作期限计算: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筹集解决。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建议咨询你们当地相关单位,或者咨询你们当地政府,去政府网站查下都有咨询热线。

原民办教师转正有哪些政策?

1.实施方案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因刑事犯...

2.执行标准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综上所述,关于原民办教师今年补贴政策的问题回答,建议有需要的朋友参考以上内容,对应一下,看符合哪项标准,去申请相应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过去的民办老师政府有什么补贴吗?

一、补助对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任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并符合下述补助条件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补助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连续任教满15年的;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任教满15年,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补助标准: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鉴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四、上述离开工作岗位后的民办教师,其医疗保健待遇与原单位在职民办教师同等对待。

五、经费来源:在不新增民办教师和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资金来源,从国家已下达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和集体自筹中解决。

为了保证经费来源的稳定,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

六、审批手续:凡符合本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填报申请表,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证书。证书式样和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扩展资料:

1、《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1997年9月7日印发。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

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农转非”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持考核、考试相结合。

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

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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