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案例(反垄断法案例心得体会)

2023-01-06 知识大全

《反垄断法》案例解析—以腾讯、哔哩哔哩收购Versa Inc.股权为例

2021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几份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两份是均是关于Versa Inc.(马卡龙玩图)部分股权的尤为引人注意并值得企业引以为戒,分别是:2018年11月21日腾讯与Versa Inc.签订《A系列优先股股权购买协议》收购Versa Inc.15.5%的股权;及2020年1月16日哔哩哔哩与Versa Inc.签订《B轮优先股认购协议》获得Versa Inc.14.71%的股权。并且市场监管总局认为上述的两笔收购均构成了《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并且均构成了对Versa Inc.的控制,由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分别处罚腾讯和哔哩哔哩50万元人民币。

笔者认为通过该案例需要引起企业如下注意:

1、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Versa Inc.为在开曼注册的公司,另通过企查查查阅该可知公司通过香港Versa (Hong Kong) Limited.在国内注册的公司为上海卫莎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卫莎”),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蔡天懿;蔡天懿和赵雅杰于2016年4月22日注册了上海懿天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懿天”),并完成了B轮融资。上述信息可以说明:腾讯针对Versa Inc.的A轮投资和哔哩哔哩针对Versa Inc.的B轮投资均发生在中国国境之外(腾讯、哔哩哔哩直接购买的是开曼公司的股权),Versa Inc.的国内股权架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更从侧面证明了,我国《垄断法》是有域外效力的,尤其是通过控制域外实体间接实现对我国境内实体的控制仍需申报经营者集中。

2、通过Versa Inc.的名称可以推定该公司的组织形态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不同于国内《公司法》的是Versa Inc.是可以设定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的(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同股同权),而从国内的上海懿天和上海卫莎的注册信息看,也从侧面可以推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但是即使如此依然被市场监管总局推定为经营者集中。

4、如果股权收购行为发生的当时仅仅签订了股权购买协议,而事后的实际运营中针对所购买的股权新增了权益,考虑到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控制相对更为宽松和模糊,建议在新增权益的时点对该行为做经营者集中评估,并申报经营者集中。

5、再次说明通过协议取得股权或者通过VIE系列协议取得控制权均是《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的情形,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及时申报经营者集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签订股权购买协议或者VIE系列协议后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申报,不同于国内通常存在的明显时间节点:向企业登记部门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前获得申报同意;通过境外公司签订的股权购买协议或VIE系列协议,仅存在事实上的交割,并无明显的时间节点,因此尤其需要注意,在签订相关协议后及时申报,未获得批准前不要办理交割。

6、上述针对腾讯、哔哩哔哩的处罚均为50万,通观市场监管总局的全部类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处罚均为50万,与现行《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上限金额50万相一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已经将处罚的上限金额提高到了500万。由此尤其应引起企业注意,相较于现行的《反垄断法》,如果该修正草案获得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违法成本将陡增,这对企业来说值得提高警惕,加倍重视;尤其对成员公司众多的巨无霸企业,这类企业下属公司众多且经常会与其他企业通过合资行为对某些特定业务进行经营;或者巨无霸企业、私募基金这类经常从事股权投资获得其他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股权的行为;而上述两类行为也是相对最容易让企业忽视而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的经营者集中。

以上是腾讯、哔哩哔哩获得Versa Inc.股权并受到市场监管总局处罚做出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针对自身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股权、资产处置行为,在处置过程中均应对《反垄断法》保持足够的警惕,及时做出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否的评估,以免被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重锤砸到。

反垄断法案例(反垄断法案例心得体会)

请举出一个反垄断法的案例及分析。 要求:2000字以上。 要是答案好可以追加分数~~谢谢大家~~~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2002年11月2日,本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

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

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市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

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象、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

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

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

其实,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法官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18个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

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济时代的促进创新。

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在此后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

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经落伍。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

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也是以创新为武器来为自己辩护的,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

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

因此,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杰克逊2001年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

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近几年来,美国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重点转向促进创新。可以说,正是为了重振信息产业,促进科技发展,美国政府最终放弃分拆微软。

不过,在美国经济学界,对反托拉斯法质疑的声音渐渐多了起来。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措施经常是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哪怕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和低价取得的;而在现实中,企业垄断与否,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很难判断。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美国经济学界的另一大亨、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尔钦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的确,对于当年曾困惑大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甚至对于微软的捆绑销售究竟是垄断还是竞争行为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能令人折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软案结果如何,它必然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走向产生影响。

总之,随着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卷土重来,在新经济时代,被奉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改变。微软案正集中反映了经济学家们对此问题的反思。

反垄断法重罚阿里巴巴等巨头,马云刘强东等大佬身价暴跌数千亿

垄断就是我们常说的独占,通俗的说就是在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或者某一家处于行业绝对霸权地位,进而在操纵上下游,享受特有的经济价值。

我国的市场经济形态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目前依然在市场中存在着依靠政策保护而垄断的经济形态,比如通信、烟草、电力及铁路等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

改革开放之后的四十多年间国内市场飞速发展。尤其是2000年以后,我国的人口红利发挥的淋漓尽致,各行各业迅速走上快车道。尤其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涌现了阿里巴巴、腾讯、美团、小米等一大批巨头。在各行各业独占鳌头,风头无量。

伴随着发展的也有各种异议,比如电商法,比如二选一垄断,比如金融和 科技 的性质......从诞生就伴随着异议发展的互联网终于在2020年底开始直面市场监管,这迟来的监管终于亮剑,剑指阿里巴巴京东电商,剑指美团本地生活,剑指丰巢快递柜......

有一种病叫"一切都是阿里巴巴腾讯病",说的是在中国生活离不开阿里巴巴和腾讯;有一种俗语叫"在中国做生意,离不开阿里巴巴和腾讯",说的是创业者最终的归宿就是被阿里巴巴和腾讯纳入麾下。

迟来的监管终于来了,亿万创业者期待的不是针对性的监管,而是期待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 社会 公共利益。通俗的说就是反对巨头依靠行业地位和资金大肆打压,形成恶性不良竞争和寡头优势。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旧法"相比,《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

难产了十几年近二十年的反垄断法,一直在面临着市场和行政的双重考验。服务国家经济安全为最高优先级,国际惯例如何并轨,行政垄断如何监管,以及互联网等新业态如何纳入监管。

在稳定中变化发展的反垄断法,前后剑指国内数百起垄断案,并在2020年剑指阿里巴巴京东美团等行业巨头,掀起了一番无声的商战。

在反垄断法实施的十二年时间里,先后有数百起反垄断案件,涉及国内外企业数百家。最为大家所熟知的莫过于2008年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这也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案例。

2008年9月3日港股上市公司汇源集团发布公告称,可口可乐报价179亿港元(约合23亿美元),将以现金方式收购该公司。并购消息一出便受到网民及专家的一致声讨。2010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就商业而言,这绝对是一笔划算的交易,可口可乐以每股12.2港元总价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所有股份,该收购价格较前一个交易日溢价195%。对朱新礼和当时的汇源来说,都是最好的归宿,现金全额而出,可谓功成利得。当时有一场著名的问卷调查:55万名网民中,有80%反对这次收购,六成网友不看好汇源被可口可乐收购的前景。全国上下近3亿的网民顿时成了汇源果汁的精神股东,保卫汇源的呼声四起。

就商业和民意出发,最后商务部禁止该收购案。这也是反垄断法推出后的第一次落地敲锤。这次反垄断法的落地,也正式开启了中国的反垄断之路。在其后的十一年中,国内巨头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及联通等先后被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正式被提上国内商业议程。当然,也先后有国际巨头三星、奔驰、大众、高通等跨国公司收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

监管部门此前曾说"重点要解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最迫切问题",2020年反垄断法修改案首次将互联网新业态纳入监管,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2020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调查迅速成为 社会 关注热点。

2020年12月14日,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阅文集团(腾讯全资子公司)分别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处罚。

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28日,据报道,美团遭遇反垄断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立案审理。

2020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因电商价格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京东、天猫、唯品会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息当天,阿里巴巴市值蒸发近7000亿元,美团市值蒸发近3000亿元,京东市值暴跌近千亿元...合计市值暴跌近万亿。

这不是变天,更不是针对性执法,而是消费者权益归位。

选择哪家平台和供应商以及用何种方式支付本身是消费者应有权益,却被大平台以商业保护和平台内卷而忽视,直接根据自身利益需求而隐蔽甚至诱导,给行业带来竞争加剧。同时,互联网平台巨头利用自身流量和资金优势,疯狂构建所谓竞争护城河,在市场上排挤异己,在资金上靠投资垄断或专营,给创业者带来了巨大压力。

淘宝京东商家二选一,滥用市场地位支配独占;美团外卖饿了么,各种商家独家服务,进而收取高佣金等;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二者更是赤裸裸竞争,你上春晚,我就活动;美团外卖赤裸裸的杀熟行为,更是利用平台霸权和消费者心理,谋取商业利益......太多太多的选择和无视,不是对商业的尊敬,而是赤裸裸的侵犯和践踏。

不是危言耸听,更不是风声鹤唳,中国经历了草莽的20年发展,需要遏制的有太多,需要规范的更是太多太多。反垄断法的这把利剑,我们期待不是说说,更不是做做样子,而是切实的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保护公正,维护权益的价值。

巨头利用平台流量优势和资金优势,疯狂的所谓护城河,其实是商业霸权。从阿里巴巴支持饿了么腾讯支持美团外卖,再到阿里支持快的腾讯支持滴滴,再到阿里巴巴有淘宝天猫腾讯支持京东拼多多,再到阿里支持十荟团腾讯京东联手兴盛优选.....这一切的一切,我们丝毫看不到监管,更看不到巨头流露出的商业敬畏。

这就是巨头的商业逻辑:自己做的起来自己做,自己做不起来就投资,看到巨大机会就投资加并购。

2020年的我们面临了太多国际非议,我们期待未来能听到更多的中国创新和中国智造,而不是中国制造和中国模式。

呼吁市场化竞争和商业敬畏的同时,我们也期待迟到的监管不再迟到,在亮剑处亮剑。

反垄断法十大案例发布有哪些?

今年,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其间取得了丰硕成果,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今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形成统一执法模式。

我国反垄断工作过去取得哪些成效?今后还有哪些完善空间?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和专家。

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反垄断执法机关先后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反价格垄断、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等部门规章12部、规范性文件3部、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10部,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完成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指南、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宽大制度指南、经营者承诺指南、违法所得和罚款计算指南、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指南等六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这些指南体现我国执法机构的执法思路和原则,分享执法经验,给予经营者更清晰的指引。可以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年,是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1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甘霖说。

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垄断法实施也应进一步优化:一方面,应在总结过去10年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厘清概念、明确适用原则,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推进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竞争政策法制化,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与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以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竞争法治更好、更快地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

查处一批关系经济民生的反垄断案-件

8月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第七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发布了反垄断十大案例,具有如下特点:

敢于向大公司动刀。翻看反垄断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有不少知名大公司牵涉其中。比如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历经4年零10个月的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47页,最终确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监管部门对其开出高达6.7亿元人民币的罚单。利乐公司无正当理由搭售、限定交易等非法垄断行为得到纠正,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敢于动部门的奶酪。如果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垄断法》同样会受到惩处。2016年发现的“十二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就是典型。本案涉及12个省份在“新居配”建设市场中颁布的2部省政-府令、2份省级政-府办公厅文件、8份省政-府部门文件。因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些文件先后被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新居配”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维护消费者权益。触动行业巨擘、政-府部门的垄断利益,都是为了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围绕企业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燃气、供电、供水、电信、黄金饰品、乳粉等民生领域价格垄断行为,深入开展公用事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未来要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执法效能。坚持维护消费者利益,对教育、医疗、公共事业等民生领域加强执法,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甘霖说。

据统计,10年来,我国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结垄断协议案163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54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查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183件,震慑了违法者,净化了市场环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22件,有效预防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的实施仍面临不少挑战

此前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保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由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

“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为一家,执法主体的融合,更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行为的协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说。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统一执法机构,面临着新的挑战,反垄断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甘霖认为挑战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竞争政策的实施提出新要求,要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业态对反垄断执法提出新要求,反垄断执法无法照搬传统的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国际化,对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提出新要求,我们要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新时代反垄断工作对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新要求,我国执法队伍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穹建议,做好新时期反垄断工作首先要有大局观念,我国经济发展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反垄断工作应关注国民经济发展的特点,并为此助力加油,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其次要有全球视野,要学习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学习借鉴其先进理论、技术,密切跟踪其重大执法案-件,精准分析鉴别其重大反垄断政策。最后,还要有未来眼光,要充分认清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重大影响,勇于创新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反垄断理论等。

加大惩罚。

消息来自凤凰网。

《反垄断法》最大罚单182多亿 阿里巴巴光速认错的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我国《反垄断法》以来最大的罚单 ,

182.28亿。

以前也有罚款的案例,和这次的罚单比起来真是不算啥。

阿里的180多亿确实空前的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 社会 公共利益,促进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健康 发展,制定的法律。

首先,这次的 罚单有据可依、有据可循 。在公布的相关情况中,这次的处罚所核实查证的材料是十分全面的。商家证据、阿里沟通、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等亦是详尽。对于让商家进行排他性的选择,就是触犯了《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地方, 罚是没问题的,罚的金额也是按照规定执行的 。

另外,都知道阿里巴巴的jack已经退休了,而现在阿里巴巴的主人相对是综合的、多国的、复杂的。如日本软银、美国雅虎等外商、外资,都是阿里巴巴的股东,部分股东所持股权还是偏大的。

国内的经济类案件,既要严惩违法的行为,也要警示预防其他人的再次效仿。所以这次罚款阿里巴巴可谓一石二鸟 。不仅为所有的电商平台立了规矩,同时有对外商(这些投资者)是一个警示——你是投资者没错,但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犯错了、违法了都要面对法律法规的管理和处罚。

阿里的光速认错且态度诚恳,代表了阿里巴巴集团的态度,更代表了其背后各大股东的态度 。

可是,这次罚款是180多亿,不是180多万。显然股东也不会轻描淡写的不在乎。

那我们判断起来似乎更加接近事情的一些细枝末节——即这个消息不太可能是即时知晓的,或者说是有提前的沟通和说明的,也可能是有预案准备的。

在我看来,最大可能会是听话听音的背后—— 管理团队与股东提前做出了一个预案共识 。

投资阿里的股东当然看重利益获取,能够快速反应,只可能是提前达成共识的结果。

相信你要是这个公司的老板、股东也需要了解详情,与股东研判,听取管理团队意见才能如何如何的,对吧?

对于阿里巴巴而言,180亿听起来数字很大,但拉开时间线,股东所拿到的分红,这点钱对他们来说还真不叫事。 阿里巴巴看重的是罚款背后——阿里巴巴集团能不能重新得到市场的信任,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信任,关乎未来,关乎利益 。

说个题外话。。。按照以往的情况,jack至少要说句话发个声,甚至接受个采访等等的。现在一退休,几乎没有jack啥事了,有没有。这是jack的无心插柳还是急流勇退的英明,你觉得呢?

再联想前一阵蚂蚁集团上市的事情,阿里巴巴其实已经跟jack没有直接的责任关联了。蚂蚁集团后面如何走势,倒是可以看做jack的一个风向标。

现在罚款怎么说是挨罚,还不算挨打。那光速认错应该也是对挨罚的一个高效反馈。

说到光速认错,突然想到了前一阵HM公关, 阿里巴巴与HM的公关反应和公关反馈简直是一天一地 。不过,由于这个180亿的数额属于史无前例,再加上反垄断法发布以来的最大罚案,高下立判,自己养大的孩子还是知错能改的。再看看那些外来的和尚,傻子都明白他们的葫芦里买的什么药。

个人感觉,无论是180亿还是反垄断的示警案,亦或是蚂蚁集团的连续性管控管理。这些举措和处理 不得不让人相信一定会影响到阿里股市的走向 ,可以静观过两天的情况,估计稍有波动,各种新闻都会快速播报出来。

也有言论说,180亿罚了你,难道你还能不接受么?还有人说,别看今天罚了180亿,没准出现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情况?哈哈,反正现在怎么瞎猜都行,后面看看走势便能知晓了。

看新闻的在看到阿里被罚款后,快速联想到拼多多的砍价“猫腻”。多少人发动所有朋友圈之力,都未达成低价的愿望,终于有人决定挑开夕夕的房顶,喊几句鸣鸣冤。

阿里与拼多多关联着看,巧合吗?也许真是巧合,但却是个机遇。对于消费者而言,终归是利大于弊的。你终于可以在所有的电商平台去选择你喜欢的品牌,你也终于可以不像傻子被骗一样,拉着爸妈、爱人、朋友、亲戚一块帮你砍价,最后还是没便宜几毛钱的买东西。

多个平台同时“有事情”,越早的发现,越早的管理 。这些变化,对终端市场的我们来说,就是好事。

电商平台的整顿不能说是滑铁卢,相反,因为很多焦点的聚集,说明他们的火热。也因此出现问题的数量和概率较大,当然就要管理!

在最后,还要说一句。要不是罚款这事,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样都没意识到阿里一年能挣4000多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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