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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

2023-01-06 侵权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1)可以。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利,认为侵害其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B县工商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被告。

(2)本案应由B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应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是否颁发营业执照和有没有服刑二者之间毫无法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应当考虑无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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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提出诉讼,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2.法院不能依据张某的第二项诉讼理由,判决该公安局拒绝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理由:该公安局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是该行政机关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安机关的主体资格完全适格,不存在越权情形。行政机关领导分工与该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是否越权没有关联,张某的第二项诉讼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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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举证内容主要是证明自己没有责任。但是原告也要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风险。

2、存在第三人,是公安局。因为被告是作出行政复议的机关,涉及的是公安局,所以公安局是第三人。应该通知第三人到庭,因为第三人在本案中有重大厉害关系。

3、第三人是本案的关键人物,虽然没有被列为被告,但是其行为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执法活动的正当性。而且,原告与被告的诉讼结果不管如何,都需要通过第三人来最终实现诉讼的请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参考答案: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被告应是市公安局。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朱某可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

5.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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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法院撤销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正确。因为在胡某与王某、徐某的打架斗殴事件中,是胡某首先用笔记本砸王某的,而且根据卫生院的诊断,胡某与王某都有多出软组织损伤,但是公安局却做出了仅处罚王某和徐某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缺少必要证据,说明公安局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变更判决正确。因为事实情况中王某、徐某与地税所工作人员胡某的争执过程中造成了他人轻微伤,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过重,没有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平,可以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

(4)不可以直接追加对胡某的处罚。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该是被动的、中立的,不能超越职权而主动对没有起诉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判决。

以上内容完全手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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