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职工安置(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不落实)
集体企业改制 职工安置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职工安置标准如下: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养老保险省直管参保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企业的,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应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按《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经贸企字〔2003〕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国企混改后员工如何安置
1、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何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我国法律“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总结:解除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变更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安置。
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对改制后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其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没有变化,原主体企业与职工为变更劳动合同,不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对改制后设立的非国有法人企业的职工,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发生很难大变化,原主体企业与职工为解除劳动,应当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二)内部退养职工安置。
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改制企业或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
1、退养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退养职工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改制企业预先提留,专款专用。
2、退养预留费用来源;
退养职工按规定预留的费用全额冲减国有权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按规定最多可预留5年的相关费用并冲减国有权益,其余费用由改制企业按规定列支。
(三)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处理;
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改制企业以国有净资产向职工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社会保险手续与费用缴纳,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1、员工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买断工龄,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改制怎样安置企业职工的
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 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 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企业改制政策后,职工怎么安置??(办法或者规定)我会加分的
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
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
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
参考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扩展资料:
集体企业改制途径
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
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
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3、对小型集体企业可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份,把企业职工个人资产转化为职工个人股份,改组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
对资产构成单一的纯集体资产的小型集体企业,可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公开拍卖出售给个人,改为私人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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