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0)
伤残鉴定怎么判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解析:
各类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 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 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 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 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2
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4)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5)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6)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人体损伤致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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